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与“利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和“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解释某一问题,使用作品中适当的内容”是一致的。 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广播或者复制少量已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等情形的,可以未经版权人许可,不会支付任何报酬,但看看“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可能很难达到“免责”标准。 现实中,一些“二次创作”视频早已超出了“适当引用”的范围。 从传播角度看,一些“二次”作品在网上走红,也与著作权法“不得出版、传播”的要求背道而驰。
不仅如此,一些“第二作”的作者自尊心非常高,仿佛将“第二作”视为自己的“独生子”。 为了保护原作者的合法权益,著作权法规定,他人使用作品时,“应当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作品”。作品,也不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作为“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作者,如果无视原作者的基本贡献,甚至“占鹊巢”,损害原作者的合法权益,不再获得法律支持。
“二次创作”短视频并非洪水猛兽。 客观地讲,优质的“二次创作”内容有利于推动剧集推广,提高用户兴趣,吸引用户观看。 通过短视频的积极创作,也有利于延长剧集的热度。 那些火爆的“二次创作”短视频不仅让自己获得了一定的流量和变现收益,也让原创作品包括平台受益匪浅。 从满足人们精神文化需求的角度来看,我们应该欢迎“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到来。
但我们也应该正视“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先天缺陷。 此前,12426版权监测中心将“二次创作”短视频分为预告片类、影评类、盘点类、剪辑类、解说类和混合剪辑类。 无论属于哪一类生活网报道,都不能忽视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原创作品作者的合法权利。 因为只有建立在坚实的法律基础上,“二次创作”短视频才能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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