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被刑讯逼供,公诉人出示证据“证明没有证据”却拒绝向法庭提交,律师要求公诉人退庭,审判不得不休会了。 据悉,该案将于8月16日再次开庭,根据法院通知,该案将连续开庭三天。
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10月,河南郑州某知名企业高管举报称,该公司老板李先生被骗。 据记者了解,李先生向河南从事古玉生意的杨某父子购买了26件所谓商代玉器,价值3980万元。
李先生名叫李祥清,是河南正宏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资料显示,河南正宏置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7月30日,在郑州颇有名气。 。 此外,李祥庆还是多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李向庆为什么要买这么多古董? 在相关材料中,李先生表示,他想建立一个私人收藏的展览馆。
据百度百科介绍,正洪博物馆是位于中原郑州地区的一座非国有博物馆。 成立于2021年,集收藏、研究、展览、教育、运营于一体。 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迎宾路16号院99号。
根据上述报告,在送检的13起案件中,有12起检出高锰酸钾及其衍生物。 记者认为其购买的高古玉(高古玉通常指汉代及汉代以前的玉器——编者注)为赝品,向杨父子退款未果,遂举报案子。
2021年3月,杨某父子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以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李先生称,他还从蔡某宏、王某明处购买过玉器,经检查发现玉器有瑕疵。 相关信息显示,杨某父子、蔡某红、王某明的玉器均是从沈某强处购买的,而沈某强则是从老郭处购买的。
老郭今年72岁了。 他说,他卖的是古董玉石工艺品。 别人买了之后他不知道怎么卖,卖给谁。
2021年8月生活网消息,当听说公安机关正在寻找他时,不明原因的老郭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次月,老郭父子、沈某强被拘留。 当年10月,郑州市公安局正东新区分局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老郭父子、沈某强。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老郭父子、沈某强不予逮捕。 随后,上述三人被取保候审,并从看守所释放。
2022年4月,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向河南自贸区郑州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批准逮捕老郭父子、沈某强。 检察院对上述三人作出逮捕决定。 由于年龄和健康原因,老郭暂时不会被拘留。 此后,老郭父子、沈某强因涉嫌诈骗罪被提起公诉。
今年5月10日,该案在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杨父子也一同受审。
公诉人认为,老郭父子、沈某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现代仿古玉制品冒充优质古玉,诈骗他人钱财。
庭审现场,几名被告人的供述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不符,辩护人均为各被告人无罪辩护。
当天案件审理过程中,因控辩双方获取的证据不一致,检方拒绝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
对于休庭的原因,被告人老郭家属表示,在消除非法证据过程中,被告人声称自己受到了警方的刑讯逼供。 刘姓公诉人表示,他们有两件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受到刑讯逼供。 然而,当被告律师和法庭要求检方提交这两份证据时,检方拒绝提交,辩护律师要求公诉人撤回,审判中止。
家属表示,日前获悉,检方已向初审法院提交了上述两份证据。 从家属的角度来看,刘检察官的态度有失公允,因此申请回避。 目前,检方已更换公诉人,并对刘姓检察官进行了口头批评。
此外,《法都法》注意到,老郭家人称,儿子小郭曾遭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侦查员刘先提、宋宝健、徐攀的酷刑折磨。 健康)状况。
据《法毒法》,2012年1月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安第一局民警宋宝健违法办理任海云案的法规。
据报道,宋宝健因办理任海云案件违反规定,已被取保候审。 宋宝健曾因涉嫌“刑讯逼供”被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立案侦查,后被取保候审。
据媒体报道,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检察院反亵渎局一科的多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了解此案。 也有人声称,宋宝健的案子发生在他上任之前,自2007年上任以来一直没有被判刑。
宋宝剑是否受到相应处罚,目前尚不清楚。 仅仅十年后,担任案件侦查员的宋宝健再次因涉嫌刑讯逼供而被法庭举报。
此外,另一名侦查员徐攀也被指控犯有刑讯逼供罪。
2013年,有网友通过相关“文正频道”起诉徐攀,称其滥用职权、刑讯逼供、贪污财产。
在郑州黄家良案中,黄家良母亲也公开起诉了徐攀。
对于上述报道,官方尚未做出回应。
对于检方一审拒绝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北京伟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姚建伟告诉《法都法律》,此举明显违法。
姚建伟律师分析,检方这样做有两种可能。 第一种可能是检方认为相关证据有利于被告人,能够证明其无罪或轻罪,检方隐瞒此类证据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以及犯罪情节严重的各种证据。 。 因此,检方如果收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微犯罪的各类证据,也应当向法庭提供,同时应当向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披露,以供法庭审理。委托律师进行审查、质证并发表意见。
第二种可能是检方认为相关讯问笔录能够证明被告人受到刑讯逼供,检方隐匿此类证据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可能存在法律规定的非法收集证据案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法庭调查。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人民检察院应当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因此,相关讯问笔录证明,无论取证程序合法还是非法,检方都应该向法院提供,证据是否合法最终由法院来判定。
对于老郭父子一案,北京志诚律师事务所刑事事务部主任郭学良律师告诉《法都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非法手段收缴的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等手段收集的被告人供述以及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 “三部两院”(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进一步细化了非法证据。 。
郭学良律师表示,目前,案件已进入法院审理阶段。 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被告人和辩护人无论是在庭前、庭审过程中,甚至是二审阶段,都可以提出“排除”申请。 。 同时,根据上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排除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
因此,事实上,在不排除程序中,辩方是程序中的原告,检方置于被告的位置,法院作为审判者来决定是否排除检方的证据。 如果检方出示的证据不符合“不排除以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要求,那么法院就应该排除该证据,不能将其作为证据,更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原上海市高级检察官、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媛媛告诉《法都法律》,刑事诉讼法中排除非法证据主要是指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的方式,或者采用威胁、利诱、欺骗等非法手段的。 通过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陈述等。
王媛媛律师表示,在本案中,如果被告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受到刑讯逼供,比如在审讯过程中遭到殴打、在审讯过程中不给吃喝、不能正常休息等,那么被告人的供述即可得到相应的。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向法院申请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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