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因讣告提及连花清瘟,微博用户“聂胜哲2023”(以下简称“聂胜哲”)收到一封来自石家庄以岭药业有限公司的律师函。 该网友的讣告提到,“王同志生前坚持在朋友圈发连花清瘟胶囊”。
1月12日生活网消息,红星新闻记者从以岭药业董事会秘书处获悉,公司将出具律师函,表示公司将为一名自称好友的网友讣告出具律师函。 “临终前贴连花清瘟胶囊”等类似诽谤谣言。 态度。 如果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肯定会按照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并由法务部门收集证据。
有律师认为,如果法院认定侵权行为构成侵权,当事人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也有律师指出,本次事件的基本事实还有待司法机关认定,当事人可以反诉以岭药业侵犯名誉权。
↑聂胜哲微博截图
网友发布讣告被视为侵犯名誉权
说有朋友“临终前晒干了连花清瘟胶囊”
以岭药业发律师函要求公开道歉
1月6日,微博用户聂胜哲在微博发文称,“很高兴收到连花清瘟生产企业以岭药业的律师函……但是,我对信中的建议、批评和建议表示不理解和不满。”要求。” 聂胜哲还表示,他将在微博上征求意见,并以民意调查的形式决定是否道歉。
文章所附图片是一封两页的律师函,抬头并由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签字。 律师函称,“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石家庄以岭药业有限公司委托,指派张启准律师就聂胜哲在新浪微博平台、微信朋友圈发表的侵权言论进行处理”。委托人名誉权等相关事宜,郑重发函。
事件起因是聂胜哲于2022年12月22日在社交平台发布的讣告。当天,聂胜哲在微博、微信朋友圈中表示,“川大江苏校友会优秀校友王同志通过了2022 年 12 月 21 日 7:07 离开,享年 39 岁,因一场众所周知的重感冒。”
该网友的讣告还提到“王同志生前坚持在朋友圈发连花清瘟胶囊”。 因此,以岭药业在律师函中提到,聂胜哲“利用死者的去世,并通过夹带私人物品,暗中用文字、图片将死者与连花清瘟胶囊结合起来,意图利用死者的死亡来贬低连花清瘟”。连花清瘟胶囊及委托人(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含有上述侵权言论及连花清瘟胶囊虚假信息的文章被广泛传播。
律师函称,聂胜哲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误导了网友和不明真相的消费者,损害了委托人的良好品牌形象,降低了委托人的社会评价,贬低了委托人的声誉。给委托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以岭药业要求聂胜哲删除相关侵权言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道歉不少于90日。
↑王朋友圈截图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12月22日聂胜哲发布的讣告配图中,有王某的朋友圈截图。 截图中,他手中确实有一张连花清瘟胶囊的图片。 另外,他手里还有一张对乙酰氨基酚片的照片。 截图的配文称:“现在我的心跳一分钟106次,我无法忍受。”
以岭药业:
是否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法律部门将收集证据并采取相应措施
1月10日,聂胜哲再次发微博,分享了一封自己写的律师函,上面落款“聂无名”,并称“这样写可能更准确”。 红星新闻记者随后向聂胜哲微博账号发送私信进行预约,但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1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多次咨询北京蓝鹏律师事务所及张其准,求证该律师函的真实性,但截至发稿尚未得到回复。 据媒体报道,对于未来是否起诉聂胜哲,蓝鹏律师事务所曾表示,公司只是代理人,不能决定相关事宜,最终决定权在委托人以岭药业。
1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拨通了以岭药业秘书处的座机。 我会通过发律师函来表明我的态度。 若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将按照相应程序采取相应措施,并由法务部门收集证据。 “我们正在按照相应的程序进行。这个程序必须到一定阶段,如果达到信息披露标准,我们就会公开披露。” 与资本、市场关注度等诸多因素有关。
据以岭药业官网显示,石家庄以岭药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6月16日,先后承担两项国家973、国家863项目等40余项国家及省部级项目,研发冠心病的治疗。 、治疗脑梗塞的通心络胶囊、治疗心律失常的参松养心胶囊、治疗慢性心力衰竭标本兼治的芪苈强心胶囊、治疗感冒流感的连花清瘟胶囊等10余个专利新药。 截至2020年12月31日,获得专利660项,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30余项。
其中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是在中医络病理论指导下开发的治疗感冒、流感的专利新药。 是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快速审批通道批准的新药品种; 治疗感冒、流感的中成药荣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已进入美国FDA临床研究的治疗流感的中成药。 自推出以来,已20余次纳入国家卫健委等组织推荐的呼吸道病毒感染性疾病诊疗方案和指南。
律师说:
基本事实有待司法认定
公职律师函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但根据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民享有言论自由权。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即公民的言论自由受到限制,前提是不损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和权利。
赵良山指出,聂胜哲有发言权,但其言论不得侵犯以岭药业的声誉,否则构成侵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犯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权保护公众的普遍评价 侵犯名誉权最常见的方式是侮辱、诽谤(捏造事实),从而降低受侵害人的社会评价。
赵良山认为,聂胜哲的微博主要内容虽然是客观事实陈述而非诽谤,但具有诽谤、侮辱连花清瘟药的意图。
“最终聂胜哲是否构成侵权,还需要法院结合以岭药业提供的证据来判断。” 赵良山律师指出,如果法院认定聂胜哲的言论导致公众对连花清瘟药的社会评价降低,那么聂胜哲的行为就构成侵权,需要向以岭药业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北京市社会组织法律调解中心副主任张新年律师也向红星新闻记者介绍,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不受质疑和批评的权力和权利。 任何公民还依法享有言论、表达意见、批评和监督的自由。
“不过,《讣告》是否构成侵权,尚未有司法认定,目前还很难判定。” 张律师介绍,从讣告和律师函内容来看,“王同志生前坚持发朋友圈并贴连花清瘟胶囊”内容所表述的基本事实是否捏造,还有待查证。由法院决定。 事实。
张律师认为,在未经司法认定很难认定“讣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下,公开流传的《律师函》宣誓“讣告”作者构成侵权,并已发表脏话,可能构成对聂胜哲名誉权的侵害。 因此,如果以岭药业起诉侵犯名誉权,可以反诉。
红星新闻记者 蔡小艺 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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