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消费者妻子状告某直播平台返还小费的案件。 在这种情况下,退休的冯先生喜欢看歌曲、舞蹈和汽车的现场视频。 给网络直播平台充值后,他用平台虚拟货币给主播送礼物。 三年时间,他奖励了60多名主播超过16万元。 冯先生的妻子魏女士认为,冯先生的小费行为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行为,要求某直播平台返还冯先生充值金额16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冯先生的打赏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法院一审驳回了魏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
男子打赏60多名主播,妻子发现后起诉平台
2018年4月至2021年4月,冯先生共向某直播平台转账16万余元,兑换的平台虚拟货币主要用于打赏60余名主播。 打赏金额最大的两名主播分别超过8万元和3万多元,其他主播账号的打赏均未超过1000元。
魏女士认为,冯先生给直播平台主播送礼物的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而是送礼行为。 冯先生随意处置大量夫妻共同财产,超出了冯先生及其家人的正常收入和合理报酬数额。 应当认为,冯先生的打赏行为无效,应要求直播平台返还已充值的16万元以上。
某直播平台代理人辩称,冯先生明知直播间兑换、展示礼物效果、奖励等功能属于收费服务,且自愿充值使用相应功能,平台并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网络技术服务。 冯先生的行为属于网络消费行为,不应认定为送礼行为。 而且,冯先生的行为属于日常生活中正常的休闲娱乐消费行为,是夫妻一方出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平台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无效或可撤销理由,不涉及公共秩序和良好海关条款的适用。
根据庭审中提交的证据,冯先生单次充值最高金额为5万元,其他单次充值金额大多在1000元至30元不等。 单日最大充值次数为5次,充值时间多为夜间; 除了某直播平台外,冯先生还向其他直播平台进行过充值转账。
据某直播平台介绍,用户在直播平台充值人民币,换取平台虚拟货币。 人民币与平台虚拟货币的兑换比例为1:10。 账户中的平台虚拟货币可以兑换各种不同金额的礼物和道具。 在主播直播间中,点击赠送的礼物即可释放,直播间中就会显示对应礼物的特效。 赠送物品对应的星光值将计入主播账户,并作为某直播平台主播份额的计算依据。
庭审中,冯先生称,他只和一位主播在网上聊天过,线下从未见过面。 主播在直播过程中没有任何色情、性暗示等言语行为,也没有在微信聊天中诱导、说服自己给小费。 我打赏的时候,我的想法是看我的心情,我觉得谁好玩就给谁打赏。
陈述
朝廷人抛锚的钱属于家庭日常所需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先生在某直播平台注册并点击同意《用户协议》,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签订了网络服务合同。 《用户使用协议》规定直播平台提供免费和收费服务,用户可以购买虚拟货币以获得收费服务接入。 增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虚拟礼品服务、会员服务。 冯先生在直播平台观看了主播的现场表演; 冯先生转账充值后,某直播平台向其提供虚拟货币兑换、礼物奖励等服务,某直播平台向冯先生提供《用户协议》协议的收费服务履行了网络服务合同义务。 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存在网络服务合同关系。
法官表示,网络直播打赏的特殊性在于,用户可以免费观看主播的表演,也可以选择付费打赏主播,打赏的金额由用户决定。 网络直播平台具有开放性的特点,采用基础服务免费、特定定制服务收费的消费模式。 平台运营公司为平台的建设、设计、运营、维护投入了基础技术设施成本和人工成本。 主播在直播中也需要付出个人的劳动和智慧。 平台运营企业和主播以其提供的服务作为对价,换取用户付费。 直播平台为打赏用户提供有别于普通免费观众的礼物、道具、账号等级升级等特效。 打赏用户通常可以获得主播的关注并进行更多的互动交流。 打赏过程增加了用户对直播的兴趣。 观看体验。 因此,一般直播打赏并不符合赠品合同的无偿、单方特征。 根据现有证据和冯先生本人的陈述,冯先生根据自己观看的内容的喜好进行奖励,主播的服务合法,服务内容和服务考虑没有严重违反普遍认知。 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不存在赠与合同关系。
本案中,虽然冯先生充值奖励的财产是其与魏女士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属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范围,魏女士无权要求返还。 “家庭日常需要”是指为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消费物质物质或精神产品的行为。 在线直播平台为用户提供在线演出、视听节目,满足用户精神文化需求。 充值、打赏是一种文化娱乐消费。 冯先生为直播内容和打赏服务给他带来的精神愉悦付费,满足个人精神文化需求的支出属于日常家庭需求范畴。 而且,冯先生近三年累计完成充值超过16万奖励,其奖励行为具有金额小、频率高、长期的特点。 网络消费突破了区域经济限制,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网络精神消费的比重和金额逐年上升。 从公众对消费的总体认知来看,冯先生累计提供的服务与其支付的对价不存在明显失衡。 因文化需要而产生的支出。 因此,冯先生的小费行为不构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冯先生表示,他观看的主播在直播间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魏女士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冯先生打赏的主播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扰乱社会秩序,违反公共道德。 因此,本案不存在冯先生充值小费行为无效的事实。
综上生活网消息,冯先生与某直播平台订立了网络服务合同。 本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合法有效。 该合同合法有效。 先生具有法律约束力。 冯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权选择消费方式和类型。 如果夫妻一方在合理范围内进行网络直播小费消费,另一方以不知情为由要求返还,法院不予支持。 宣判当天,当事人并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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