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后,“老东家”的项目移交,“新东家”不同意工伤处理
“员工”变了生活网消息,工伤权益消失了?
本报讯(记者吴多思实习生王文瀚)员工受伤后,用人单位项目移交,但招标文件并未规定前员工的工伤待遇。 工伤员工的权益该由谁负责? 日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老雇主”应承担该员工的工伤责任。以前的员工。
2017年9月1日,卢某加入新疆五家渠市某市政公司。 2020年6月2日,卢某在工作中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十级伤残。 公司为卢某办理了工伤补贴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贴,卢某受伤后继续在公司工作。
为推进智慧环卫与绿化一体化项目,2021年8月,五家渠市城管局对五家渠市智慧环卫与园林一体化特许经营项目进行招标,重庆某绿化公司中标该项目。 随后,五家渠市城管局要求五家渠某市政公司将该项目资产和人员移交给重庆某绿化公司。 中标文件中明确人员安置协议,不得无故裁减人员,确保项目顺利交接。 但招标文件并未对原工人的工伤待遇问题作出规定。
2021年11月30日,市公司与卢某解除劳动合同。 同年12月5日,卢某与中标的重庆市一家绿化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2022年6月,卢某对市公司给予的工伤处理不满意,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法院申请工伤处理。 仲裁裁决,劳动合同终止后,市公司应向卢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78372元。 市政公司不服判决,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认为,五家渠市某政府部门将五家渠市某经营项目通过招标方式授予第三方经营,并非市政公司将该项目转让给中标公司。出价; 同时,招标文件对原职工工伤治疗义务的标的也没有明确约定,故市公司应在劳动时依法向卢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合同终止。 卢某在市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市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市公司向卢某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费78372元。 市政公司不服,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六师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贴和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是对职工因工受伤的救济和补偿,不应受到解除劳动关系等因素的影响。 涉案市政公司之所以与卢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因为其他中标企业通过招标获得了业务。 市政公司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存在分立、合并、转让情况。 因此,涉案市政公司主张中标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并无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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