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卢悦)一名员工确诊脑死亡后,医院进行器官捐献手术,导致医院出具死亡证明超过48小时,未认定为工伤。 法院依法对不予认定工伤的不合理决定予以纠正。 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披露该案,指出社会公益行动不能受挫,要引导群众向善。
戴某生前是云南省临沧市住建局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被派往云南省永德县参与脱贫攻坚。 2019年9月3日8时40分,戴某被同事发现在房间内昏迷不醒,立即送往医院救治。 9月4日23时20分,他被医院诊断为脑死亡。 戴某的家人决定捐献人体器官。 9月5日14时30分,医院为戴某某实施器官摘除手术,完成器官捐献。 当日15时28分,临沧市人民医院出具戴某某死亡的诊断证明。
9月16日,临沧市住建局向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书。 临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根据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戴某某从突发疾病到无效死亡的时间已超过48小时。 随后做出不认定工伤的决定。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起诉讼。
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认为,在人体器官捐献案件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器官捐献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突发疾病死亡或者抢救无效后四十八小时内死亡”的情形。 《工伤保险》适用的,以医疗机构确认的脑死亡时间作为死亡时间。 一审法院裁定撤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要求其重新采取具体行政行为。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上诉,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鉴于此案的典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社会主义法治的目的是保障人民权益、引导人民向善。 合法权益更谈不上社会福利受挫。 在人体器官捐献案件中,利用人体器官获得的诊断证明来确定戴某某的死亡时间,不仅符合法律法规和医学道德,而且彰显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利于倡导公民奉献和善良。生活网消息,多做善事。
本网站转载其他媒体之作品,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权利所有人拒绝在本网站发布其作品,可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视情况予以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