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晓英通讯员熊娟张方民)当事人能否要求医院归还医院冷冻的胚胎?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冷冻胚胎返还引发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医院将代其保存的冷冻胚胎之一返还给原告张女士。
记者了解到,原告夫妇因结婚后一直未生育,前往被告医院进行辅助受孕治疗。 他们与医院签订了《试管婴儿治疗协议》生活网资讯,接受治疗后获得了3个可植入胚胎。 两次胚胎移植均未能受孕后,双方签署了协议终止确认书,剩余冷冻胚胎一管一管保存在医院。 对于剩余的冷冻胚胎,张女士决定更换医院进行胚胎移植,并与医院协商退回胚胎的事宜。
被告医院表示,冷冻胚胎的移植、接收和使用受到严格的技术限制和法律法规的约束。 医疗机构有相应的设备、技术、系统流程来保证冷冻胚胎的安全。 患者的自我保存和移植可能会给胚胎带来风险,因此拒绝归还。
双方协商未果后,张女士向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医院返还委托她保管的冷冻胚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夫妇在履行医疗服务合同期间通过辅助生殖技术形成的胚胎具有孕育生命的可能性。 个人属性和情感属性,夫妻自然对胚胎拥有专属权。
其次,原告主张取回冷冻胚胎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也不违反传统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 原告取回胚胎后可能出现的伦理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不能成为医院拒绝返还胚胎的理由。
冷冻胚胎在移植和保存过程中需要特定的技术手段来维持其生物活性,法院在庭审中对此进行了解释。 原告表示,其自行取回时将采取相关措施,并自愿承担冷冻胚胎移植和保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并明确表示不会继续通过非法代孕方式受孕胚胎。
王晓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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