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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拖把引发火灾波及全屋销售公司连带赔偿80万元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电动   赔偿   夫妇   火灾   责任

2023-07-07 14:06:12 

智能家电的诞生,让很多年轻人选择“平躺”做家务。 小孙夫妇就是其中之一。 然而,他们购买的电动拖把在交货当天却引发了一场灾难。 充电时引发火灾并蔓延到整个房子。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令电动拖把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小孙夫妇80万元。

引发火灾检讨书_引发电气火灾的初始原因_

小孙网购是一款集扫拖一体、可自动清洁的无线电动拖把。 收货当天,小孙将电动拖把放在衣帽间充电,随后小孙和妻子就出门了,没有关闭充电的电动拖把。 没想到,两人出去没多久,衣帽间就发生了火灾。 火灾对各房间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其中衣帽间最为严重。 损失。 随后,消防部门确定起火地点是电动拖把的充电位置。

赔偿协商未果后,小孙夫妇将电动拖把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家公司共同赔偿财产损失、公证费、租金损失等费用。

引发电气火灾的初始原因__引发火灾检讨书

对此,电动拖把的生产企业认为,消防部门认定的“电动拖把电路故障”不能推定为“电动拖把存在质量缺陷”。 因尽合理注意义务,也存在主观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孙夫妇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涉案电动拖把曾被使用并遭受过火灾损坏。 对此结论已申请复核,应认为小孙夫妇已履行了初步举证责任。

涉案产品的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均未提交证据证明该产品无缺陷,也无法证明小孙夫妇没有按照产品标签上的说明使用该产品,且消费者按照正常方式使用该产品引起火灾,属于不可预见的危险,可以推断该电动拖把不符合普通消费者认为的安全使用标准,因此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 此外,法院认为,产品本身对于产品责任的形成具有决定性作用,小孙夫妇是否尽到注意义务,不影响产品责任的认定。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生产公司和销售公司共同赔偿小孙夫妇经济损失80万元。

制作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结合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以及火灾现场的勘察生活网消息,本案火灾事故极有可能是因充电引起的。涉案电动拖把的情况。 若生产企业无法证明电动拖把不存在产品缺陷本案,一审法院判决生产企业承担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同时,四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评估结果,结合部分损毁物品因火灾损失严重而无法评估的实际情况,确认了一审法院参考市场价值确定的损失数额,结合小孙夫妇提供的购物券等证据。 四中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小孙夫妇对本案事故有过错,不应当减轻制作公司的赔偿责任。 综上,四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四中院审判长表示,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存在缺陷的产品,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存在风险的,应当承担的责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 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向生产者追偿的权利; 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也就是说,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受害人有权选择以生产者或销售者作为被告,或者以销售者和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法官认为,产品责任实行严格责任。 就外部责任而言,无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就可以构成侵权责任。 在举证责任方面,鉴于产品责任的特殊性,通常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是否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不能证明产品本身不存在缺陷,也不能证明消费者未按照产品标注的使用说明使用该产品的,可以推断该产品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普通消费者考虑的标准。 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风险。

对于火灾损失认定的证据保全问题,法官提醒,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向当地公证机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对火灾现况的证据进行公证。需要保存的财产可以保存。 对于可以鉴定估价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火灾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具体价值进行鉴定和估价。 对于火灾事故中全部烧毁的物品,如无法评估价值,法官将根据业主提供的相关文件进行判断,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记录截图、付款截图、发票、物品照片等。一些实物和残骸,以及装修合同等书面证据。 (法治报记者 徐伟伦 通讯员 吴谈伟 刘金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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