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17时左右,一名24岁男子在苏州市一栋高层建筑内自杀。 沉某路过事发地点,在现场发出嘘声,并发表鼓励跳楼等不当言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沉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这起案件的悲剧无疑是由当事人的经历造成的。 如果不是围观者的嘲笑和怂恿,或许事情会有另外一个结局。 有些自杀者的初衷或许并不是自杀,但围观者的嘘声无疑加剧和促进了自杀者的自杀行为。 从这个角度来看,围观者的嘘声本质上是一种支持、鼓励自杀的行为。
沉大喊“不跳就不是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 这种行为极其不妥,涉嫌违法。 有网友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但沉某的举动与当事人跳楼行为在刑法上很难成立因果关系,因此追究刑事责任也比较困难。 杀人是非法夺取他人生命的行为。 如果一个在高楼边缘徘徊的年轻人没有自杀意图,但行为人教唆其有自杀意图并决定实施犯罪,那么行为人就构成故意杀人罪。
具体来说,在这起案件中,由于想要跳楼自杀的人与现场围观群众的距离比较远,现场有人大喊“不跳就不是人”的话。 欲跳楼自杀的人是否听到,仍存疑问。 此外,起哄行为距离死者跳楼已有很长时间,因此无法判断起哄行为对死者跳楼行为的影响有多大。 因此,对于起哄的围观者来说,虽然自己的行为是错误的,但从现场视频来看,更多是出于寻求心理刺激,甚至是哗众取宠,而死者的死亡与其行为并无法律关系。 。 不存在因果关系,无法追究其刑事、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只有证据充分证明跳楼自杀者是受教唆或者协助的,行为人才可能构成教唆犯、从犯或者间接主犯。 因此,需要澄清的是,本案死者系跳楼身亡。 在没有证据证明是故意杀人的情况下,案件本身不属于刑事案件,不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不过,歹徒沉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可以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严重秩序混乱的行为。 当男子欲跳楼自杀时,如果沉某在本案中大喊“不跳楼不是人”的行为,影响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混乱,则构成寻衅滋事行为,并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其实,利用球队做文章的人,今年和去年一样,不在少数。” 鲁迅的话今天依然适用生活网报道,永远不会缺少围观者的叫嚷甚至鼓励。 每一个绝望的人站在高楼上,总能引来楼下的人们纷纷抬头嘘声。
目前在我国,一般的围观、起哄行为并不被认为是违法犯罪行为,而仅仅被认为是一种道德缺失的行为,给予的只是道德谴责。 但围观者的教唆、刺激一旦跨越法律界限,就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甚至构成犯罪。 本案中,如果沉某的言论可以认定为侮辱性言语,那么其公然诽谤他人名誉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构成侮辱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沉某的行为很难定性为犯罪。
在雪崩中,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 在此类事件中,如果现场围观的人都是旁观者,这种冷漠无疑会蔓延,最终导致的悲剧无疑会深深地烙印在每个人的心里,不利于营造和谐互助的氛围。社会氛围。
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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