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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代表报案被诈骗50万两年多后警方立案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判决书   法律   法制   诈骗罪   诈骗

2023-08-08 10:16:50 

河南省固始县的何女士想不通。 她自行报案并参加一审。 她收到的判决书是,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她宣布被告无罪释放。 “我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多次向二审法院询问判决书,法院说我不是当事人,不肯提供给我。”

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举报被骗50万元,

时隔两年多,警方立案侦查

何女士生活网报道,河南省信阳市固始县人。 她今年55岁,事发时是一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23年8月7日下午,何女士向华商报大风报记者详细讲述了自己的案情。

何女士回忆,2013年6月,经朋友介绍,她在郑州认识了1959年出生的黄某(ID名为黄1号)。 黄说,信阳市有一个价值8000万元的投资项目。 他认识当时的市领导,可以帮忙介绍。 何女士说,她没有那么多钱可以投资。 黄说,他认识一个叫黄的领导(其实是黄的儿子),是财政部的领导,可以解决经费问题,但他得给这个领导花点钱。 ,先汇给对方50万元。

2014年3月,何女士让女儿给黄某汇了50万元。 此后,何女士多次前往郑州向黄先生询问该项目的情况。 黄总表示,项目还在研究过程中,合同的签订一拖再拖。 何女士感到被骗后,通过黄女士给她的账号得知黄女士出生于1993年,何女士知道自己被骗了。 我曾多次联系黄先生,但一直联系不上。 何女士询问后得知,黄某的真名并非黄某,但其身份证上的名字却是黄1号。

2015年12月,何女士向当地警方报案。 警方根据当时的证据决定不立案。 何女士不断反映,警方补充侦查后,于2018年7月决定立案侦查。 2018年8月,黄1号被郑州警方抓获,后带回信阳市公安局平桥分局。

案件一波三折,重判最终无罪释放

诈骗涉嫌一审无罪男子获刑改判__诈骗罪判无罪的几率

2019年11月,信阳市平桥区检察院指控黄某1犯诈骗罪,向平桥区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12月30日,平桥区法院一审裁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达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认定有罪的证明标准。” ”,黄某1被判无罪。

2020年12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一审宣判黄某无罪

一审宣判后,平桥区检察院提出抗诉。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8日裁定:撤销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黄某1谎称自己姓“黄”。 何黄女士与受害人1见面后谎称认识信阳市领导。 联系财政部黄某某女士解决项目所需资金等事实,并以何女士需要向黄某某支付50万元福利为由骗取钱财。

2014年3月25日,受害人何女士基于对黄1的信任,被黄1骗取50万元,并将钱汇至黄1儿子账户上。 该物品被黄1用于个人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1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黄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异议,辩称自己使用“黄”这个名字几十年了,这是他的昵称,他并没有使用黄这个名字进行诈骗。 他正在与何女士合作,这50万元是何女士在另一个项目中给他的前期报酬。 他与何女士等人签订了合同,应得的50万元。 其辩护人还表示,公诉人指控黄1涉嫌诈骗罪缺乏有效证据支撑,黄1涉嫌诈骗罪不能成立。

平桥区法院再审认为,被告人黄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检方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成立。

2022年9月24日,平桥区法院再审宣判:被告人黄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 责令黄某1退还违法所得50万元,并返还被害人何小姐。

何女士介绍,她参加了之前的两次一审,并于2022年12月底收到再审判决书。再审宣判后,黄1提出了上诉。

“2023年2月,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此案时,法院没有通知我参加。3月下旬,当我得知黄1被二审法院无罪释放时,我仍然没有通知我参加。”我相信这是真的。因为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向我下达二审判决。” 何女士表示,她向平桥区法院和平桥区检察院查询时,对方称黄1号确实被无罪释放,所以她知道二审法院确实改判了。

受害人称,他曾多次要求二审判决,

信阳中院以“非当事人”为由驳回

何女士说,在确认黄1无罪释放的消息后,她和家人想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但由于没有二审判决,不知道如何进行。

“二审判决变更后,我多次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庭长询问二审判决,但联系不上,只好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反映。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公室,你去找主审法官。”

何女士表示,稍后会联系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表示,她不是当事人,二审判决可以给她也可以不给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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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案件的受害人,我报案了,案件的结果与我的利益息息相关,为什么我不是当事人?如果我不是当事人,为什么一审法院和再审法院都允许我出庭吗?”

何女士表示,她无法理解信阳市中院的答复,不久前她向信阳市检察院反映了此事。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是否改判黄1无罪? 何女士的报道属实吗?

8月7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报记者多次致电电信阳中院主审法官,但电话、短信均无人接听。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人表示,对何女士反映的情况不太了解,了解后要求具体承办方与记者联系。 截至发稿,信阳市中院方面尚未就此事联系记者。

当天下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检察院相关人员证实,何女士举报的情况属实,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3月份确实对黄1无罪改判。年。 平桥区法院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有二审判决书,但根据相关规定,他们无法向何女士提供二审判决书,何女士只能向信阳中院索取。 。

何女士表示,他们咨询了律师,申请抗议的期限只有6个月。 如果从3月份二审之日算起,到9月底就到期了。 但现在他们连二审判决书都没有拿到。 他们不知道二审法院为何改判黄无罪,心里十分着急。

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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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将受害人定义为“当事人”,

法院将判决书送达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是案件的“当事人”吗? 法院是否应该向受害人送达判决书?

北京尚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佐良介绍,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后,必须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包括被害人。

他说,《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宣告判决应当公开。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逾期不起诉的,应当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的,判决书宣告后立即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判决书应当同时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刘作良介绍,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原告、被告; “近亲”是指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儿、兄弟姐妹……

“何女士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到信阳市中院申请二审判决书。如果信阳市中院不肯给,何女士可以写反映材料给法院纪检部门。”监察部门和各级领导,也可以向检察院提交反映材料。” 刘作良最后提议道。

江苏天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律师付世峰对此给出了实用的法律解读:

他介绍,根据《刑事诉讼解释》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判决书应当送达人民检察院、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送达被告人的近亲属。 被害人死亡,其近亲属申请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

从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来看,似乎不存在“应当”送达判决的被害人,但《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中的个人、原告和被告。

也就是说,“参与者”必须包括“受害者”。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将一审、二审刑事判决书送达刑事案件的被害人。

付世峰律师进一步解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52条、《刑事诉讼解释》第451条和《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上诉案件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当事人(包括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上诉。

但要注意三个细节:第一,提起申诉、提出“刑事申诉”并不意味着开始再审。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二是向检察院立案具有“保留”的特点。 实践中,建议先到法院,再到检察院系统,防止上诉提前受阻。 三是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在刑罚终结后两年内受理刑事案件申诉人提出的申诉。

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并站在当事人的立场,付世峰律师建议何女士作为受害人,先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启动再审审查程序,然后再上诉。向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华商报 大风报记者 陈友谋 编辑 董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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