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讯客户端记者 纪建荣 王嘉楠
7月18日晚,潮汕新闻记者从湖南娄底“宝马司机醉驾撞拖案”受害人谢先生家属处获悉。 》和《不抗诉理由陈述》。娄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 ,所以决定不抗议。
随后,潮汕新闻记者联系上了受害人的丈夫周先生。 周先生表示,他和他的妻子及家人很难接受“不抗议”的结果。 “我们必须想办法再次上诉。”
娄星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受理抗诉。 受访者供图
据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报,2022年9月2日23时52分左右,肖某某(女,28岁)在东门驾驶一辆湘K牌照的小型车娄星区吉星路竹山公园内。 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前方谢某(女,36岁)驾驶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相撞,谢某的衣服被卡在车左前角。 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导致谢某某被车辆拖拽,后被执勤交警拦截。
随后,谢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查明,肖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124.51mg/100ml)。 肖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2023年4月11日,该案在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鉴于案件疑难、复杂,娄星区人民法院决定择日宣判。
“宝马司机醉驾撞拖案”7月7日在娄星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2023年7月7日,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六年生活网报道,三个月的监禁。
经审理查明,2022年9月2日,被告人肖某某酒后驾车,与受害人谢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谢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肖某某驾车逃离现场,谢某因内裤卡在肖某驾驶的汽车左前角,被车辆拖行2100多米。 随后,肖某某被执勤交警拦下。 经鉴定,肖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24.51mg/100ml,谢某某伤势为重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根据肖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结束后,受害人家属在接受潮讯网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一审判决过轻,会考虑抗诉; 7月13日,被害人家属向娄星区人民检察院提交了抗诉相关材料。
本网站转载其他媒体之作品,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权利所有人拒绝在本网站发布其作品,可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视情况予以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