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人民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也逐年增加。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明确事故责任、如何申请保险理赔、损失能否得到及时、足额的赔偿,都是当事人关注的重点问题。
为帮助大家了解车险理赔相关知识,化解矛盾纠纷,《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烟台市两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多起机动车交通事故保险责任纠纷案件近年来,山东省城市。 引导公众树立安全驾驶意识,正确运用保险赔偿原则,共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无证驾驶造成的伤害
保险索赔后的比例责任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春雨梅子
岳某自知自己没有驾驶证,驾驶的是张某的轻型普通货车。 行驶过程中生活网资讯,车辆失去控制,撞向路边。 孙某在躲避过程中摔倒受伤。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200万元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 后因多方协商不成,孙某将岳某、张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龙口市人民法院。
庭审中,张某辩称,车辆与孙某并无接触,是孙某避让车辆造成伤害,孙某本人有过错。 而在这起事故中,我并不是侵权人,而是岳某私自移动车辆,造成孙某受伤,所以我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事故证明和医院记录,孙某并未与车辆发生直接碰撞,且因驾驶员系无证驾驶,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交通强制保险,商业保险。 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时,车辆失去控制,撞向路边。 原告孙某在躲避失控车辆时摔倒受伤。 并对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从现场监控视频来看,孙某在现场的躲避行为是必要的,也是普通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正常处理。 因此,原告孙某在本次事故中并无过错。
关于本案的责任问题,交通强制保险制度旨在确保交通事故受害人得到及时救助。 交强险应当实行无过错赔偿,无证驾驶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绝交强险赔偿的理由。 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做出了明确的说明。 由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商业三人险,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人岳某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机动车,且有重大过错; 被告人张某作为肇事车辆所有人,未尽到肇事车辆管理义务,具有一定过错。 对于额外损失,被告岳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合约零时生效
保险责任不能免除
□本报记者 梁平妮
□本报通讯员 董美娜
2020年11月20日19时00分,郭某驾驶一辆汽车与骑两轮电动滑板车的于某相撞,造成于某受伤、车辆损坏。 交警认定事故后,郭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余某随后向法院提起上诉。
莱阳市人民法院查明,郭某所驾驶汽车的车主为孙某。 根据郭某和孙某的供述,该车因上市问题登记在孙某名下,但实际上归郭某所有。 郭某开车,并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 2020年11月20日,他向保险公司购买了100万元的商业三者保险。 一天 24 小时。
保险公司认为该事故并非在保险期限内发生。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孙某声称,自己投保时没有得到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指导,也没有收到保险公司的任何书面材料,并声称投保后保险才会生效。溢价。
法院认为,孙某为保险公司涉案车辆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并于2020年11月20日8时39分缴纳了保险费,保险公司接受了保费并出具了保险单。 电子保单显示该保单有效。 保单生成时间同样为2020年11月20日8点39分。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即时生效的原则是立即生效,另行约定生效时间的除外或有效条件。 据此,应当认定,孙某与被告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孙某作为投保人,已将车辆运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风险转移给了被告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公司。 独立约定的生效时间应当经双方同意。 保险人在保单中将“零时效”条款列为标准条款,改变了“合同成立即生效”的习惯认知,免除了保险人自合同生效日起的保险责任。投保时应当向投保人提示、说明零时,并征得投保人同意。 但本案中,保单的“零时效”条款并未采取显着的方式提醒投保人,保险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尽到提醒和说明义务。条款以其他方式存在,因此该条款不能对投保人生效。 本案事故应属于被告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一审宣判后,保险公司提起上诉,烟台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未交付事故风险性强
即使没有责任也要赔偿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王利民
2022年6月24日,潘某的丈夫郑某驾驶一辆电动三轮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国道某路口,与季某驾驶的一辆张名下的汽车相撞,致潘某受伤。 。 潘某被送往烟台市蓬莱区一家医院救治,后又转至烟台另一家医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0357.72元。 经司法鉴定,潘某构成二级伤残。
交警认定,郑某对这起事故负有全部责任,纪某对事故没有责任。 事故发生后,潘要求事故无责任方承担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非责任保险中的赔偿责任。 纪某认为自己对此次事故没有责任,不愿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协商未果,潘某向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蓬莱区法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纪某对事故不负责任,责任认定准确。 纪某驾驶的肇事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实际车主为周某,未投保交强险。 潘某请求纪某、周某在交通事故强制保险非责任保险限额内各赔偿潘某损失的50%。 张某主张其与周某作为该车登记所有人负连带责任的主张成立。 根据民法典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案件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接受判决,中止诉讼。
法官在庭后表示,无责任赔偿中的“事故责任”是一种行政责任,而非民事责任。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责任,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虽然纪某、周某本身不负有责任,但受害人的损害与其所驾驶的车辆之间存在明显的因果关系。 根据交通强制保险的相关规定,如果事故中车辆无责任,保险公司需要承担“无责任赔偿”的责任。
驾校学生撞伤他人
追索权的行使受到限制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通讯员 刘玉翠
某驾校学生徐某乘坐教练车到驾校学习驾驶技术时,因操作不当致使刘某、张某受伤。 事发时王教练不在车上,交警认定王教练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发后,刘某因受伤住院,驾校垫付医疗费32581.21元。
驾校向人保财险购买了驾校责任险,并向财产保险公司购买了交通强制保险,人保财险向驾校理赔18077.93元。 随后,刘某将某财产保险公司诉至海阳市人民法院,要求某财产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0.56元。 海阳法院判决财产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刘某源进行赔偿。
某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后,以驾校学生无证驾驶为由主张追索权。 驾校被诉至海阳法院,要求驾校提前支付保险理赔金。 某财产保险公司与驾校达成调解协议,驾校自愿向财产保险公司支付人民币。
随后,驾校以人保财险为被告向海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保财险履行驾驶培训学校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并支付人民币。
海阳法院认为,驾校学员在驾校的封闭环境中学习驾驶技能与普通道路上无证驾驶不同。 如果学生没有违法,就不能认定为无证驾驶。 本案中,财产保险公司作为驾校名下涉案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在赔偿被侵权人损失后,无法以无证驾驶为由追回赔偿金。 驾校主动与财产保险公司达成调解协议。 协议内容只能约束驾校本身,不能规定人保财险的义务。 刘某在驾校学习期间遭受人身伤害。 驾校支付刘某医疗费32581.21元。 元。
最终,海阳法院判决人保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驾校赔偿14503.28元,并驳回驾校的其他诉讼请求。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机动车当事人责任损害的,由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构成犯罪的,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构成犯罪的,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商业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保险人赔偿。 保险金额仍不足或者未投保商业机动车保险的,侵权人应当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保险公司赔偿。 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过错的,机动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方无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损失的,机动车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老虎评论
近年来,虽然保险领域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但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引发的冲突和纠纷仍然频频发生。 获取不正当的保险利益。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细化和完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对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定损和理赔条件、时限作出更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规定,以保障交通事故责任保险的安全。各方合法权益。
同时,进一步加强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宣传教育,积极引导机动车驾驶人用法律思维和方法保护保险权益、化解理赔纠纷,使法律观念深入人心。保险和诚实理赔将更加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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