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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过河的挖断是恶人、被判刑活该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受害   判决   法院   刑罚   过桥

2023-07-12 09:09:37 

景一山/文吉林省白城村民黄某某一家18口人因私建浮桥而被判寻衅滋事罪,近期持续发酵。

从此前媒体披露的案件判决书来看,核心案件并不复杂。 洮南市人民法院判决书披露,2005年至2014年,被告人黄某某为收取过桥费私自修建浮桥,并于2014年冬季私自修建固定桥及桥旁彩钢房屋、地板,从而阻塞车辆需缴纳过桥费。 综合这些事实,黄某某及其亲属共18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缓刑。

这份2019年的判决,近日因黄某某的上诉和媒体报道而为公众所熟知。 罗翔等知名刑法学者也在判决书中针对法院的这些情节的判决是否恰当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罗翔认为,私建浮桥虽然违法,但毕竟满足了周边过河的需要,不符合寻衅滋事的主客观要求。 这种法理讨论无疑有助于理解法治和正义。 不过生活网资讯,舆论场上对此事的讨论要复杂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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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黄家的支持者和反对者成了不同阵营,互相争吵不休。 有人认为黄家人是架桥做事,不应该判刑,也有人认为他们是被迫收费,接近村霸,罪有应得。 法律和道德标准介于两者之间。 而为了证明黄某某是村霸,网络上还有很多似是而非的谣言,比如他为逼迫人们走私而修建的浮桥,以及其他地方本来可以跨越的浅滩; 地狱。 为了证明黄某是恶棍,罪有应得,这些网友提供的证据比公检方当时指控的还要多,但如果这些罪名确实存在,为什么公诉方和法院只考虑私建浮桥呢?和强制性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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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见,为了捍卫某种立场,选择性地接受网络信息可能是不客观的。 为了更准确地定性黄某的行为,我们不妨问一个更简单、更本质的问题,谁是本案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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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黄家人的行为只是一审法院认定的私建浮桥、收取通行费的话,就很难说有直接的“受害者”。 因为如果黄某某不走这座桥,这里就无法通行。 如果不想交过路费,可以假装这里没有桥,绕道走原来的路。 但如果你想省时间省时间,就交过桥费吧。 毕竟你享受了服务,不能算是严格意义上的“受害者”。 当然,这绝不是在为黄某某辩护。 正如罗翔教授所说,私建浮桥本质上是违法的,但由于危害程度较低,所以处罚有点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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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受害人”的追问,也可以从另一个层面来理解案件。 也就是说,如果说黄某某之前私建浮桥是犯罪的话,那么这座桥被拆除并处罚后,周边的村民会受益吗? 虽然不用给他交过桥费,但是到河对岸就要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更直接地说,如果当地不尽快修桥,那么如果黄某某的浮桥被拆除,周边村民将成为“受害者”。 这也是很多人支持他而不同意处罚的根本原因。

不过,如果网上流传的一些消息属实,比如黄某某挖了其他可以通行的道路,强迫人们过他的桥,还得交过桥费。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被逼的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受害者”。 如果有这些受害者,那么黄某收取修桥费的行为就涉嫌涉黑。 如果法院以此为依据进行处罚,相信争议就会少很多。

因此,为了让公众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有更多共识,有必要在事实层面上做一些权威验证。 除了私自修建浮桥、收取费用外,黄家人在当地是否还有其他“恶行”,比如被对岸党委书记指控被黄殴打等,来龙去脉该案的情况还有待澄清。

现实世界往往不是非黑即白,黄某很难评判他是“好人”还是“坏人”,但判定他做了什么、是否有过行为的是法治。伤害了别人,他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社会可以追求,也应该做到。

(作者为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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