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苏州吴中区,一名男子站在一栋楼顶,准备跳楼。 有围观者拒绝劝说、帮助他,甚至发出嘘声,“你不跳就不是人”。 其他人都笑了。 据媒体报道,目击者证实,该男子于29日21时00分跳楼身亡。
经国土部门调查核实,该男子从外省来到江苏,因家庭琐事跳楼自杀。
刺激自杀者跳楼,围观、吵闹的人会被追究责任吗?
据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6月30日通报,沉某(男,67岁)路过事发现场,在现场发出嘘声,并发表鼓励跳楼等不当言论。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沉某已于30日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行为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甘肃女孩李某在当地高层跳楼自杀。 当时,多条网络视频显示,围观者有的大喊“你为什么不跳舞”,有的鼓掌、嘘声。 随后,警方对多名在现场吵闹的人实施了行政拘留。
2020年12月27日,河南省邓州市一女子在跨河桥上欲投河自杀。 随后,该男子被治安处罚,处以行政拘留9日。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家华在接受中新社采访时表示,起哄、怂恿他人自杀、散布谣言的行为涉嫌违法。 其中,行为较严重的,将根据实际危险程度追究刑事责任,并可能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张家华表示,如果自杀者最终没有跳楼,围观者可能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自杀者跳楼造成人员伤亡,并且能够证明跳楼与围观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追究围观者刑事责任。 责,并应当承担行政和民事责任。
言语刺激、教唆自杀,如何判断?
从裁判文书网,可以找到多起因“言语刺激”、“怂恿自杀”等罪名被判刑的先例。
2014年10月24日半夜左右,石某甲与王某艳在出租公寓内发生争吵。 石某甲怂恿王某艳跳楼自杀,最终导致王某艳坠楼身亡。 石某甲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尸检报告、法医DNA鉴定等证据均证实了相关事实。
经调查,当王某艳在石某甲的刺激下坐在窗台上时,她的生命已处于极度危险之中。 石某甲再次怂恿王某艳跳楼自杀,明显具有让王某艳因此死亡的主观故意,导致王某艳坠楼身亡。 因此,石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在接受国时快报采访时表示,目前刑法中,对言语刺激导致自杀、伤亡的案件的查处主要集中在双方当事人有特定关系的案件中。 ,并且没有一般情况。 案件。 将围观、起哄行为定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特定关系和此前的行为。
张明进一步表示,如果存在特定关系,且受害人因一方此前的行为而产生自杀念头,而施暴者明知受害人处于危险境地,但仍以言语刺激受害人,放任有害行为发生,一旦发生后果,将受到刑事处罚。 追究责任。
眼睁睁地看着嘘声和煽动者导致事态恶化并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后,该如何处罚呢?
张家华直言,刑法规定的量刑范围比较宽。 量刑结果是否可能是几年,或者是否会被判处死刑,都很难说。 或者故意杀人罪规定的量刑范围。
关于故意伤害罪生活网资讯,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造成严重伤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除了法律制裁,我们还需要什么?
有法律界人士认为,这一事件应该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反思。 除了法律制裁外,还需要重视心理健康教育和社会支持体系建设,提高公众对心理健康问题的认识,培养更加温暖、理解的社会氛围,共同关爱他人,减少心理健康问题的发生。发生类似的悲剧。
张明直言,言语刺激他人自杀的危害性需要多角度分析。 这种行为不仅给自杀者带来巨大的心理压力,也给相关部门正常履行职责造成障碍。 同时,还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良好风俗,破坏社会风俗。
“在这样的危机情况下,我们应该尽力帮助那些陷入困境的人,而不是加剧他们的痛苦。无论是出于自己的好奇心还是其他动机,质问者、教唆者都没有尽自己的职责。这些人没有表现出尊重和尊重。”对他人生命的同情,这是极其令人痛苦和愤慨的。” 张明补充道。
张家华还提到,法律应对起哄、怂恿他人自杀的行为给予更明确、更严格的制裁。 同时,社会也需要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服务和资源,让人们在遇到困难和压力时有合理的途径寻求帮助。
本网站转载其他媒体之作品,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权利所有人拒绝在本网站发布其作品,可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视情况予以撤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