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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院发布5个反诈典型案例,4人偷越国(边)境、诈骗案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诈骗   犯罪   境外   电信   被告

2023-07-15 20:17:09 

为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反诈骗意识,7月14日,湖南高院公布了5起反诈骗典型案例。 其中,邹某某等4人偷渡国(境)外诈骗案被通报为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以“高薪招聘”为幌子,引诱他人实施犯罪的典型案件。 法官提醒目前仍在境外非法滞留的人员认清情况,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2020年6月,被告人邹某、钟某、唐某、邓某受他人引诱前往缅甸从事“高薪”工作,按照网上安排越境(边境)偷渡进入缅甸。 2020年8月,邹某某、钟某、唐某某、邓某某等人加入缅甸某地境外诈骗犯罪团伙,针对境内居民从事“虚假投资理财”等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 邹某某、唐某某、邓某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约六个月,钟某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行为约八个月。 随后,唐某某等人受国内劝说通知影响,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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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江县人民法院认为,四名被告人邹某某、钟某违反国家(边境)管理规定生活网消息,结伙偷越国(境),已构成非法越国(境)罪。 四名被告人出境后加入境外诈骗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一年内出境时在诈骗窝点累计停留三个月以上,应认定为刑法第 266 条。 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 因四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且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邹某某等人因偷越国(境)罪、诈骗罪被判处一年零十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湖南高院介绍,为进一步加大打击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适用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若干问题的意见》。 《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法律规定(二)》,意见规定:“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者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出境一次以上或者多次前往境外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照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法律。” 本案将这一规定适用于跨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落实对自愿回国投案人从宽政策的典型案例。

法官提醒:境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每天都以“高薪招聘”为幌子,引诱他人实施犯罪。 切记:只提“高薪”,招聘无学历、专业要求,让你偷偷溜过去 全国(边境)的农民工招聘大多是诈骗。 大家不要上当,避免陷入违法犯罪的陷阱。 同时,提醒仍在境外非法滞留的人员认清情况,尽快回国自首,争取宽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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