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北京一栋住宅楼内,一名醉酒男子故意打开自家厨房液化气罐的出口阀门。
男子情绪激动,手里拿着打火机,对女友吼道:“你要是跟我分手,我就点液化气!” 女友劝说无效后报警。
公安民警和消防人员迅速赶赴现场。 居民疏散后,警察破门而入,将男子控制。 2022年4月,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该男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近年来,负责该案的检察官李英办理了多起因分手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事实上,仅近几个月,就有不少案件曝光——“广东男子利用私人视频勒索前女友,被判入狱8个月”“云南男子分手后纠缠前女友,殴打女方”并砸车被处决,拘留14天”……
“要么和好,要么死。面对分手暴力,‘谢谢前夫前男友没有杀我’似乎成了网络梗,这种潜在的社会危险不容小觑。”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河北齐信律师事务所主任齐秀民表示。
缺少统计数据
“分手暴力”如何定义? 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反歧视法研究中心主任何霞认为,可以参考《劳动保障法》第29条做出不分性别的定义。妇女权益:“恋爱关系终止或者离婚后,亲密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实施身体暴力、威胁、恐吓,或者纠缠、骚扰,或者泄露、传播对方的隐私、个人信息的。”对方为了控制对方、修复关系、或者报复。”
目前,全国范围内尚无分手暴力案件的调查统计数据。 何霞分析,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一是法律层面对分手暴力没有单独的定义,可能只能作为一般治安案件或刑事案件处理,没有单独统计。但在分手暴力案件中,当事人寻求公权力介入的案件并不多,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浮出水面的案件仍然较少。”
《方圆》记者采访调查发现,近年来多地检察院办理的分手暴力案件数量呈现稳步上升趋势。 受害者大多是女性,暴力的形式也发生了变化。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检察院助理检察官谢宇,三年来协助检察官办理了10余起分手案件,且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在他处理的案件中,受害者大多是女性。
“虽然目前还没有关于分手暴力的可靠数据,但参考家庭暴力的相关数据,可以推断,分手暴力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何霞补充道。
不过,也有受害者是男性的情况。 在李莹多年前办理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中,受害人提出分手时,与女方发生了激烈争吵。 女子到卫生间取出用来清洗马桶的硫酸倒在受害人脸上,造成严重烧伤。
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检察官范鑫一年来办理了三起分手暴力案件。 在她的印象中,类似的案件这几年只是零星出现,如此密集发生的情况比较少见,而且案件性质也比较恶劣。 犯罪嫌疑人均涉嫌故意杀人,有的在众目睽睽之下实施暴力。 。
据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对相关案件的调查统计,2021年以来,该院共办理分手暴力相关案件35起,其中引发暴力的案件多达24起。由于男女朋友的分手。 女性比例为75%,涉及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强制猥亵、放火等犯罪。 从总体趋势看,“裸照威胁”案件呈上升趋势。
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检察官赵文义办理了一起涉裸照敲诈勒索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裸照胁迫女子继续与其保持男女朋友关系。 赵文怡说:“如果热恋情侣拍的亲密照片成为男方用来威胁的把柄,女方会变得很无力结束这段感情。”
有时,“句柄”甚至不需要是实际的照片或视频。 在安徽省祁门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寻衅滋事案中,犯罪嫌疑人李训平为与被害人和解,非法侵入被害人王志红家中。 为了迫使王志红主动联系她,李训平还编造了王志红私生活混乱的事实,并在她家附近的电线杆上张贴侮辱性信件。
齐秀敏在其职业生涯中,办理了100多起维权援助案件,帮助调解了300多起家庭矛盾纠纷。 据她观察,分手暴力的形式出现了新的变化。 “现在的分手暴力不再是纯粹的身体暴力,还包括网络平台隐私曝光、信息骚扰等新形式的暴力。”
对于暴力分手案件增多的原因,湖南省检察院第十检察厅检察官舒春荣认为,是问题集中曝光。 从数量上看,感觉有明显的增长,但实际的上升趋势可能并不明显。”
为什么选择暴力来救赎情感
犯罪嫌疑人为何选择使用暴力来修复破裂的关系?
齐秀民认为,暴力分手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有些是因为当事人面临情感失落和创伤,自身的情绪调节能力比较差。 他们无法面对分手和失去对方的现实,从而导致暴力倾向。 有的是因为恋爱期间双方财产混合,分手时想谈,但又说不清楚。 也有一些情况是一方怀疑另一方或者确实发现对方在交往过程中还有其他交往,进而产生冲突。
谢宇总结了自己办理过的10多起案件的情况。 他发现,很多时候施暴者都有赌博、酗酒的坏习惯,而且非常依赖对方照顾。 当他们分手的时候,只想着用暴力来挽留对方。
杭州萧山区检察院检察官李静发现,大部分犯罪人性格偏激。 李静曾经处理过这样一个案件——犯罪嫌疑人在与女友的日常交往中经常出现言语和身体暴力。 当女子提出分手时,他将对方扣押、殴打、强奸。 当嫌疑人发现女子向亲友求助后,失去理智,想要持刀将女子刺死。
范鑫办理的案件大部分与经济纠纷有关。 “有的觉得对方已经无法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分手后遭到对方的报复;有的觉得自己为对方付出了很多,却没有得到任何‘回报’。他们的努力。他们的罪行发生得很突然,但有些却是有迹可循的。”
以杭州市萧山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故意杀人案为例。 被告人赵成强与被害人周雪晴系男女朋友。 周学庆多次向赵成强要钱。 赵成强觉得周雪晴和自己相处并不真诚,也怀疑女人出轨。 两人分手后,赵成强当街刺伤周雪晴腹部、腿部等部位,致其受一级轻伤。
除了身体暴力之外,言语暴力也是许多施暴者会采取的暴力形式,但并不容易被识别和重视。 赵文怡参与的一起诈骗案中,犯罪嫌疑人哄骗女子给自己钱,欠钱不肯还,分手后又失联。 尽管受害人最终报了警,但他仍然认为不付钱是他的错。
赵文义查看两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时发现,犯罪嫌疑人非常擅长“画大饼”和精神操纵。 比如,当女子实在给不了钱时,犯罪嫌疑人指责她,“你比较功利吗?”
《拳头之下:亲密关系与家庭暴力犯罪》一书描述了施暴者的特征:“施暴者常常试图控制受害人的时间、衣着和行为。控制行为表现出对伴侣的共同蔑视和尊重。缺乏侮辱。”行为和贬低是用来削弱受害者信心并确保未来统治地位的手段……”何侠还提到,无论是身体暴力还是言语暴力,其本质都是控制。 对于施暴者来说,分手意味着失去控制,因此他们试图通过加剧暴力来重新获得控制。
“这还涉及到性别不平等造成的权力关系不平等,这与经济地位、文化形成的社会地位、家庭氛围有关。” 何侠解释说,所谓“家庭氛围”可以分为两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家庭是否建立在不平等和控制性的权力关系之上。 如果一个孩子是在强者控制、弱者服从的家庭关系中出生和长大的,那么他就会把暴力作为一种正常的沟通方式。
第二个维度涉及性别权利。 在父权家庭中,当女孩因为性别而获得的资源比男孩少时,男孩就会产生优越感,女孩也会觉得“好像我就应该这样”。
“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这种成长环境让他们把这种不平等视为理所当然。在处理人际关系时,他们就会重现这种不平等。这就是为什么施暴者会选择用暴力来挽回。”情感的更深层次原因。” 何侠说道。
在何侠看来,只要性别不平等存在,性别暴力就永远存在。 “当越来越多的人学会以平等的方式建立横向关系时,这种不平等就可以消除。”
逐渐升级,难以逃脱
赵文义在办案过程中观察到,分手暴力逐渐升级。 李英办理的一个案件也反映了这一点。 李英告诉《方圆》记者,在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觉得女孩在外面穿着暴露,于是对女孩的脸部挥拳,导致女孩鼻骨粉碎、骨折。 女孩实在忍无可忍,最后报了警。
然而,这并不是受害者第一次遭到殴打。 这名男子在每次暴力后都会“认罪”,有时还会痛哭流涕。 于是,受害人就觉得:“打完了就完了吗?”
而且有时候生活网资讯,分手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情,还可能对大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例如,李英、谢宇曾办理过点燃液化石油气威胁对方的案件。 这甚至已经成为胁迫求和的“套路操作”。 此外,李颖在路上还遇到过多次“发脾气”的情况。
在其中一起案件中,受害女孩正在开车,男孩坐在副驾驶座上。 女孩提出分手,男孩一拳打在还在开车的女孩眼睛上。 女孩双手“脱掉把手”,车子直接擦到了路边。 庆幸的是,当时路上车辆和行人不多,没有造成更严重的后果。 然而这一拳却导致受害女孩的上下视力都受到限制,被打成了九级残疾,极大地影响了她以后的职业道路。
然而,犯罪嫌疑人不仅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赔偿,还在法庭上嚣张地说:“我们是男女朋友,为什么要判这么重的刑?”
对此,谢宇表示:“有些人对暴力认识不够,只是将其归结为一种情感纠纷或家庭纠纷,而忽视了暴力的严重性。当第一次暴力发生时,受害者他们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导致暴力事件一步步升级,直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
既然如此,受害者为何不寻求公权力的介入呢? 何侠列举了几个原因。 “首先,受害者应该考虑安全问题,自己的安全和他人的安全。他们会觉得如果走出去,自己和家人的生命可能得不到保障。除了考虑安全之外,还需要考虑生存的问题是经济能否支撑生活,能否自力更生等等。”
“第二个是对亲密关系的怀念。亲密关系暴力理论中有一个概念叫暴力循环,它分为三个阶段,其中一个阶段是平静期,也称为蜜月期。”这个阶段,施暴者会有各种良好的行为,这会让受害人觉得暴力行为可能是可以改变的,同时受害人通常会感到羞耻,亲密关系会与性有关,这也让受害人感到羞耻。加剧了羞耻感。”何霞告诉《方圆》记者。
“三是受害者对公权力干预效果信心不足。” 何霞解释道:“司法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和分手暴力方面面临一些困难。一是家庭暴力或分手暴力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二是证据标准、举证责任等需要明确。”三是司法人员意识缺失,我们的司法人员没有接受过性别意识的专门培训,当大环境下性别不平等的社会文化依然存在,他们很难不受影响。”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会常务理事雷明光表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如果离婚暴力侵害妇女合法权益,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的,检察院可以作出裁定。 检察建议; 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侮辱妇女人格或者严重侵害妇女权益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让受害者有信心、有能力走出来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因家庭暴力或者存在家庭暴力的真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接受。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得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023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 其中亮点之一是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 第二十九条禁止以恋爱、交友、解除关系、离婚等为由纠缠、骚扰妇女,不得泄露、传播妇女隐私、个人信息。 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的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雷明光认为,这加强了对妇女婚姻、友情等权利的保障。 他告诉《方圆》记者:“目前,男女朋友间的分手暴力还不能直接适用家庭反家暴法,但我比较乐观的是,反家暴法的下一步修改可能包括分手暴力也纳入其调整范围。”
今年“3月8日”国际妇女节前夕,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贯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切实保障妇女权益。 更好地支持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检察机关全面保护妇女权益提出具体要求。
以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办理的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支持起诉案件为例。 本案中,女子提出分手后,仍遭到前男友的辱骂和殴打。 最终,老城法院下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暴力行为; 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联系申请人及相关近亲属。
检察院除了依法支持起诉外,还在事中和事后提供相应的法律支持和帮助。
《通知》明确,检察机关要依法妥善办理涉及家庭暴力或婚恋因素的虐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 积极适应新时代保护妇女名誉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的新要求。 对于利用信息网络侮辱、诽谤妇女,准确判断情节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严重程度,并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社会秩序”要求的,国家利益”可以按照公诉程序提起公诉。
《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为办案过程中因案陷入困境的妇女提供帮助和帮助,确保符合条件的妇女能够及时获得司法援助; 对妇女,下级检察院可以联合开展司法协助; 如果被解救妇女正在抚养未成年子女,还将提供司法援助; 增加对犯罪受害未成年妇女的司法援助; 推动完善司法救助和社会救助联动机制。
期待公众意识的改变
2020年第四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显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女性在婚姻生活中遭受过配偶身体或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 ,比2010年下降了5.2%。 这表明,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以来,各方共同努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取得了成效。
“家庭暴力是从所谓的私人领域产生的。一开始大家都以为这是家庭问题,打妻子是很正常的事情。现在大家都知道这是家庭暴力了。” 何侠说道。
除了期待公众意识的转变,多位接受采访的检察官和专家提到,受害者还应该增强自救意识。 如果不幸遭遇分手暴力,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向妇联、居委会、司法机关寻求帮助。 支持; 保留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伤情诊断证明等证据,有利于保护您日后的合法权益。
“还有一点,我想受害人一定有这样的想法,暴力不是我的错,我自身的任何缺点都不能成为暴力的理由,都不能成为伤害的理由。” 何侠补充道。
在分手暴力中,打击犯罪并不意味着“抛弃”肇事者。 何霞认为:“我们反对的不是暴力实施者,而是暴力行为。目前我国也有专门针对暴力实施者的心理干预,比如‘白丝带行动’。为了治疗这些人,我们不仅要受到法律的制裁,而且要得到相应的纠正,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认识。”
党的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提出“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齐秀民希望,随着全社会对分手暴力的认识和关注度不断提高,充分运用相关法律法规,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她认为应该建立更加完善的社会服务体系,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帮助和支持。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进一步推动分手暴力问题合理合法解决,真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编辑丨苏晨芳佳佳设计丨刘岩
记者丨黄莎
检察日报记者丨张银峰
通讯员丨陈佩佩 李彦成 胡东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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