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8月9日电 (记者 李云涵)9日,“江西11岁男孩跳楼事件”在江西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省。 判决书显示,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无罪。
8月9日,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对张某某、王某某诉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濂溪区人民法院供图
2021年11月9日16时左右,张某(自诉人之子)在学校对面楼内坠楼身亡。 ,真诚地承认:我的死与我的父母、父母、社会、国家无关,只与邹有关。 她使用了暴力。 署名(字)人:张”,签名下方有一个红色指纹,旁边标有中指。
2021年12月3日,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不存在违法事实生活网报道,决定终止侦查。 张某父母遂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虐待被看护人罪追究被告人邹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邹某系张某的班主任、语文老师。 案发前,张某多次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并多次请假。 课堂监控录像显示,2021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教学过程中,被告人邹某未能按照规定的时间、形式、质量完成作业任务,也没有正确回答问题。 ,用“傻脑”、“债王”、“失信”、“咬书吃饭”、“惯行”等言语批评,还处以用书打头颈的处罚,一次约半小时。 站立、换一次座位、下课后站在讲台上读课文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侮辱罪中的侮辱行为,需要准确区分侮辱行为与教育惩戒行为。 被告人邹某的行为是否超出了相关教育法规规定的教育处罚的合理限度,构成侮辱罪中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应当综合考虑其行为的合法性。目的、手段的合法性和程度等价。 经审查现有证据,被告人邹某对张某的批评、教育、处罚均发生在正常的教育教学过程中。 虽然语言和行为不当,但总体上并没有偏离教育目的,旨在促使张某更好地完成学习任务,并从中学习、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所采取的教育和处分措施总体上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布的《中小学教育处分规则(试行)》的规定,且程度与张某的行为基本相符; 在张某同学的基本认知中,不存在对张某人格贬损、名誉损害的不良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邹某的行为不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侮辱罪。 对于自诉人指控被告人构成虐待被看护人罪,经审理发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邹某实施了自诉人指控的对张某的酷刑。 自诉人指控被告人邹某虐待其他学生,没有其他证据支持,超出其自诉范围,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因此,被告人邹某被依法宣告无罪。
但被告人邹某的批评、教育、处罚的言行不符合师德建设的相关要求,也没有关心学生的心理情绪,没有加强对学生的支持。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关系。 交流。 教育主管部门因其违反师德行为给予了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一审宣判后,自诉人张某某、王某某当庭表示上诉,被告人邹某某表示接受判决,不上诉。 (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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