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西某公立医院规定“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4周岁不得续聘”的消息冲上热搜。 据多家媒体报道,医院已将不续保年龄写入医院档案。 文件规定,编外人员中,取得中级职称的执业医师和特缺岗位聘用人员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不再聘任; 其他职务,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年满44周岁的,不得连任。 续订。 截至目前,医院以上述文件为由,共解雇了12人,全部是44岁以上的女性,在医院工作多年。 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将立即介入调查,相关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临床经验是判断医务人员专业技能和水平的重要因素之一。 40、50岁是医务人员职业生涯的黄金年龄。 如今,医院仅根据年龄将他们排除在续聘之外,人为制造了“44岁危机”的现象,在社会普遍呼吁就业公平的背景下,令人费解。
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生活网报道,各级人民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采取措施,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支持和帮助。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 此外,相关案例也明确界定了一些用人单位在年龄、地区、学历等招聘条件上的行为,属于违反公平就业的行为。 以年龄作为再就业的条件而不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提出,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最大限度发挥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涉案医院以年龄限制为由,将相关人员排除在续订劳动合同范围之外,不仅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忽视了企业的社会责任。
此外,以年龄作为就业“硬杠杆”,也是对就业自主权的滥用。 行使用工自主权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合法有效的企业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续订劳动合同是员工的合法权利。 只要劳动者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续约意愿,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拒绝。 基于年龄限制对员工进行选择性再就业,实际上剥夺了员工的就业选择权,导致员工的平等就业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如今,一些用人单位受限于人员编制限制,通过劳务派遣方式聘用员工,并对在编人员和编外人员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即使对于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重新聘用也应遵循法律规定和协议,并尽可能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而且,劳务派遣只是一种用工方式,劳务派遣人员并不是“二等工”。 因此,劳务派遣不应成为用人单位选择员工的“红线”,更不应成为逃避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的“挡箭牌”。
根据年龄确定是否重新聘用员工,是劳动合同履行中就业歧视的一种表现形式。 出现这样的现象,说明一些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社会责任意识淡漠,有关方面对劳动用工监管不充分。 同时,一些行业和领域的劳动管理规定不合理。 要防止这种现象的发生,一方面要改革一些不合理的用工制度,“放松”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 另一方面,有关方面应强化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增加劳动领域的从业人员数量。 治理违法违规行为,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违规行为,警示、督促用人单位慎重行使权力。 同时,工会要及时启动维权联动机制,加强对职工的法律援助。
虽然要确保劳动者安心、有尊严地工作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我们必须努力工作、长期努力。
工人日报郭振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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