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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暴“面具”背后可能是缺乏媒介素养的孩子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暴力   网络   联网   媒介   言论

2023-06-28 11:43:28 

截图自2023年6月28日中国青年报第08版

网络欺凌“面具”背后可能是缺乏媒介素养的孩子

网络暴力是借助网络舆论对他人进行肆意人身攻击的狂热、盲目行为。 与传统暴力造成的身体伤害相比,网络暴力主要通过网络言语攻击、散布谣言、人肉搜索、恶意诽谤等方式对受害者造成负面心理影响。

虽然网络暴力的发生与互联网的技术特性有关,但问题的根源在于每一个“畅所欲言”的个体。 其中,不少施暴者还没有树立正确使用网络的意识,尤其是那些尚未步入社会的中小学生。

未成年人出现在网络欺凌群体中的情况时有发生,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首先,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未成年人上网的时间越来越早,上网的比例也越来越高。 去年底发布的《中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报告(2022)》调查数据显示,近六个月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率达99.9%,明显高于2022年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率。全国互联网普及率(73%)。 人类成长和发展的一个组成部分。 如此高的上网率体现了青少年使用互联网的深度和广度,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相关职能部门防范青少年网络暴力风险的难度。

另一个原因是真正的网络实名制尚未实行。 哲学家韩秉哲在《群体之中——数字媒体时代的大众心理学》中写道,网络暴力是匿名的,这就是它的力量所在。 名字与尊重是相辅相成的,因为名字是认可的基础,而认可总是通过名字。 虽然现在需要输入手机号码才能注册社交媒体账户,并且账户会实时显示IP地域信息,但网民在实际使用时仍然以匿名为主。 互联网的匿名性使得网络欺凌受害者的维权程序变得更加复杂,寻找施暴者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此外,对青少年媒介素养教育的缺乏,导致一些人误以为自己可以在网络上毫无顾忌地畅所欲言。 媒介素养是指人们面对不同媒介信息时进行信息选择、评价、批判和创造的能力。 如今,我们处在一个媒介社会,很多互联网平台遵循“流量为王”的信息传播逻辑,这也诱使青少年接触或发布这些“唯流量”的网络暴力语言,这让一些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表现得淋漓尽致。道德认知、情感和行为偏见。

因此,社会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媒介素养教育。 在家庭层面,以父母为代表的“初级群体”在孩子的早期社会化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一方面,家长要以身作则,正确使用网络,引导孩子培养同理心,让孩子更加包容网络上的不同观念和行为。 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家庭、行业和政府之间的合作。 例如,相关行业应提供“家长管理”的工具,如信息过滤、防网瘾系统等。

学校教育方面,支持分阶段开展各阶段媒介素养教育。 英国传播学者利文斯通认为,孩子在能够上网之前,必须学会如何使用互联网——就像学习读写是学习其他内容的必要条件一样。 作为持续学习的一部分,媒体素养涉及年轻人如何在互联网上安全地筛选、访问和发布信息,特别是通过使用智能手机。

对此,当地中小学应采取行动,开设相关媒介素养课程,引导青少年提高网络素养,培养正确的网络行为意识,养成良好的网络礼仪。 在此过程中,除了简单向孩子灌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之外,宜通过情景讨论、案例研究等方式引导学生了解网络欺凌的复杂性和危害性,从而更加了解网络欺凌的危害性。同情。 请注意,在网络空间约束自己的言行。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起草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有利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公民人格权益和正常网络秩序。 打击网络暴力法律法规的出台,是保障未成年人媒介素养教育的制度基础。 加强媒介素养教育,有利于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其中,引导青少年培养网络空间辨别是非的能力,学会尊重他人,在社交媒体上正确表达自己的观点,无疑至关重要。

(作者为中南民族大学文学与新闻学院副教授)

网络欺凌者的自我意识常常存在问题

多部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再次引起人们对网络暴力问题的关注。 可以说,几乎所有人都痛恨网络暴力。 它对受害者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也会对社会秩序造成负面影响。

看待网络欺凌现象,我们不妨从网络欺凌的心理上寻找“问题根源”。 从心理学角度来看,网络暴力主要有三个来源。

首先,在一些网络霸凌者的内心深处,社会界限感已经被撕裂,无法重建。 在现实环境中,人与人之间存在边界感,社交距离根据关系的熟悉程度和陌生程度由近到远而变化。 如果第一次见面,大多数人不会当面评论别人的服装和外表,这会被认为是不礼貌和无礼的。 在公共网络环境下,人们的“可达性”大大增强,随机的一条消息或一条评论就可能以这种方式“连接”两个人或一群素未谋面的人。 边界感是距离,是安全感的来源之一,就像人的皮肤一样,没有“心理皮肤”的保护,人们在社交中就无法获得足够的安全感。 因此,在网络无国界的环境下,网络暴力直达当事人的感官,破坏边界感和安全感。

此外,一些网络欺凌者有一种错觉,认为他们在一个似乎无人监管的匿名世界中不对自己的言行负责。 在互联网匿名的社交环境中,认为自己可以为所欲为而不被人看见,其实是一种严重的错觉。 因为我们的一举一动、一念一念的主体都是当事人,负能量在潜意识中不断积累,大脑意识和行为相互强化,每个人都需要为自己的行为结果“付出代价”。 正如不健康的生活方式是当今很多人亚健康的原因一样,不健康的行为也是当事人心理日益不健康的原因,进而导致不健康行为的不断发展。 在无人处引爆负能量,只会加剧自己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从而让一些人选择以暴力、极端的方式发泄自己的负面情绪。

还有一点不容忽视的是,一些网络霸凌者的自我意识存在问题。 他们没有正确对待自己的负能量,没有认识到“转化、超越”才是正道。 现在很多人都有焦虑感,内心压力指数很高。 心理压力曲线理论表明,适度的压力可以带来人的成就,而过度的压力会导致各种问题。

负能量在网络上随意攻击他人有道理吗? 很明显不是。 我们必须认真思考如何转化心中的负面情绪,如何正确释放负能量,多反省,加强自我管理,进而质疑生命的意义。 在这里,笔者想起了奥地利著名神经病学家、精神病学家维克多·弗兰克尔,他于1926年创立了意义疗法,被誉为“第三维也纳心理治疗学派”。 二战期间,他因犹太身份被关进集中营。 他经历了生与死,最终坚持下来,创作了许多“意义疗法”书籍。 他提出“意义疗法”,用来接近生命的意义,关键词是爱与痛。 两者看似相反,却能帮助我们理解“存在”的意义。 缺乏内在意义是一些网络欺凌者心理问题的根源。 从这个意义上说,负能量应该正确转化,而不是加剧和发酵。 面对网络欺凌,遏制违法行为不是最终目的,让人们有内在意义感才是目的。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当前治理网络欺凌违法行为的具体操作还存在一些挑战。 一是区分网络维权、网络举报和网络暴力的界限; 二是区分惩罚网络暴力与保护言论权的界限; 标准。 这是一个挑战,也是一个机遇。 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既要做好法律层面的工作,心理疏导和调节工作也不能忽视。 只有携手并进,才能更好地从根源上减少网络暴力现象。

(作者为北京大学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咨询中心副主任)

对“键盘伤”的处罚必须是“法律也对公众负责”

“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为网络暴力的滋生和蔓延提供了土壤。 正如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所说,这个“群体从不追求和相信真理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和极端的情感”。 借助互联网的魔力,一张图片或一段视频可能会引发海量的指责、谩骂、讽刺、挖苦、侮辱等。

法治社会决不能也不应该容忍网络暴力。 遗憾的是,治理网络欺凌并不容易。 重要原因之一是,网络暴力不仅是“普通之恶”,而且是“万恶之恶”。 面对来自无数终端的信息流,判断哪些信息适度、属于正常声音,哪些言语违规、过分、属于网络暴力,确实是一个复杂的工程。 不少居心不良的网络暴徒也下定决心,躲在屏幕后面,混入人群之中,不轻易被发现。 所谓“法不责众”就是这么回事。

然而,这些挥之不去的困难并不能成为社会忽视和纵容网络暴力乱象的理由。 借助互联网作为载体,针对受害人的谩骂、批评、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不仅本质上是不道德的社会现象,而且还具有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人格权、扰乱网络秩序的违法性质。破坏网络秩序,破坏网络生态。 。 道德上,对这种违反社会公德、道德规范的行为应该给予负面评价,法律上,这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该依法惩处。

“违法必究”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对涉嫌网络违法犯罪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 对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还应当承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及其他民事责任。 当然,考虑到司法执法资源有限,有关部门应集中火力,重点打击始作俑者和重要传播节点。 总而言之,要在成本可控的情况下“扫除”大量网络霸凌者,以“法律也对公众负责”强化震慑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近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指导意见》,依法治理网络暴力取得新突破。 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准确适用法律”。 根据《指导意见》,网络诽谤、网络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线下滋扰、通过网络暴力恶意营销炒作等犯罪行为,以诽谤、侮辱、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罪论处。对信息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寻衅滋事罪等定罪处罚; 对于涉及的违法行为,应当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明确处罚。因此,以职能部门联合发文的形式,划清了该罪与该罪、犯罪与非犯罪的界限。区分明确,有利于精准合法打击网络暴力。

当然,仅靠惩罚不足以遏制网络暴力。 客观地说,网络暴力屡禁不止、死灰复燃。 除了行为源头难以追查、主体确定、证据固定、为受害人举证困难,导致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之外,也让不少网络暴力受害者望而却步。 现实中,大多数受害者低估了网络暴力的危害,缺乏防范能力,这也助长了一些施暴者的嚣张气焰。 针对这些困难,有必要落实法律救济、宣传教育制度,适用人格权侵权禁止规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为网络暴力受害者提供更有力的帮助。 。

治理网络暴力,必须高举法治之剑,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出击,从最根本的教育、监督、监督等方面入手,让犯罪分子付出更惨重的代价。成本和公众将得到更安全的保护。 长此以往,相信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网络暴力一定会得到有效遏制。

欧阳晨宇

治理网络欺凌不是“猫捉老鼠”的游戏

网络暴力已经发展成为当代严重的社会问题,其危害是有目共睹的,轻则给受害者造成心理痛苦,重则造成精神障碍、自杀等严重后果。 维护网络秩序,构建良好网络生态,必须严厉打击网络暴力。 在关于遏制网络暴力的讨论中,常常强调网络暴力的发生源于平台管理不善,只要平台认真防范,网络暴力就可以杜绝。 事实是否如此,值得探讨。

网络暴力的发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 调查显示,一定比例的网络暴力施暴者具有所谓的黑暗人格。 网络身份的匿名性使这些用户能够更大胆地表达自己,甚至获得摆脱线下道德规范束缚的快感。 此外,大量网络暴力的一个突出特点是网民利用粗暴言论对社会事件及其当事人进行道德评价,从而获得占领道德制高点的满足感,获得权力感和安全感。与其他用户的互动或跟随他们的声音的归属感。 很多时候,网络暴力的实施者都是现实生活中的普通人。 他们片面放大甚至假设事件中的道德问题,认为自己的声音揭露了社会生活的丑陋和黑暗,完全站在正义一边。 。 由此可见,网络暴力的萌发和发展有其社会土壤。

如果治理网络暴力的责任完全放在平台身上,一旦发生网络暴力,平台就会受到惩罚。 其结果将是平台侧过度删除,即所有涉嫌网络暴力的言论都会被平台屏蔽。 由于网络言论量巨大,平台只能采取自动过滤的方式,这势必会导致一些言论的“误伤”,对正常的公众言论表达和文学艺术的发展造成不成比例的伤害。 同时,过宽的过滤口径也会导致“猫鼠”游戏盛行,即网民转向谐音文字、符号来躲避机器过滤,难以收到过滤的效果。消除网络暴力。

综合以上情况,在打击网络暴力方面,多方治理或许是更好的选择。 首先,个人及其社交主页应该被赋予足够的管理权限,尤其是评论区的管理权限,以便我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关闭评论区、私信等功能,尽量减少曝光的可能性到网络暴力。 平台侧应建立便捷的举报和处置渠道; 应特别关注公众关注集中的地方,例如热搜榜; 网络暴力识别算法模型开发、应用及升级; 实施网络欺凌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公共当局在网络暴力治理中不能缺席。 互联网不是法律之外的地方。 网络上的人身攻击、无理滥用、泄露隐私等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甚至触犯刑法。 对于受害者来说,网络暴力的实施者往往是陌生人,身份无法确认,取证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公共当局的介入可以消除这些瓶颈,其处罚和公告可以起到更好的震慑作用。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舆论。 《意见》生效后,将成为打击网络暴力的有力抓手。

实施网络暴力的人不一定道德败坏。 普通人受到所处网络空间氛围的影响,也会做出激进的行为。 研究表明,特定网络空间内的负面评论越多,就会吸引越多的后来者跟风,言论往往会发展到极端,形成所谓的“破窗效应”。 1969年,美国心理学家詹巴多进行了一项实验。 他将一辆没有牌照的汽车停在纽约布朗克斯区一个相对庞大和贫困的街区,并打开了汽车的前引擎盖。 很快,车就被居民拆掉了,孩子们在车里嬉戏玩耍。 詹巴多在加利福尼亚州帕洛阿尔托的一个中产阶级社区停放了一辆类似的汽车,一周多来它仍然状况良好。 詹巴多随后用锤子在车上敲了一个洞。 不久之后,路人开始破坏这辆无人看管的车辆,贵重物品在几个小时内就消失了。 这个实验表明,无序现象会诱发人们的异常行为甚至犯罪。 一般来说,一两次的乱象并不会立即导致违法行为甚至犯罪的激增。 但如果这种无序状态长期持续或反复发生,大规模的违法行为甚至犯罪就会随之而来。 相反,如果“破窗”趁年轻时就积极修补,鼓励和引导社区群众建立规则和秩序,将有效防止社会重大乱象的发生。

对此,网络上的一两次暴力言论往往并不可怕。 防止网络暴力言论滚雪球,最终酿成“破鼓千人”的苦果生活网资讯,应成为网络暴力治理的重点。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教授)

越是痛恨网络欺凌,越要反对“以暴制暴”

近年来,因网络暴力引发的社会悲剧时有发生。 一堆堆之间,网络暴力的危害早已为人所熟知。 面对那些冷漠、自私、残忍、卑鄙,躲在屏幕后面心智阴暗、“按纽伤人”的网络暴徒,任何一个有朴素正义感的网民都会从心底里感到厌恶。 对于那些善于共情的人来说,看着无辜的受害者因为网络欺凌而遭受巨大的创伤,甚至付出失去生命的代价,更是令人心碎、难以承受的愤怒。

这时,如果有人将攻击矛头指向之前网络欺凌事件的具体负责人,网友心中积压的情绪就会被引爆,网络欺凌者也会尝到被网络欺凌的苦果。 对此,不少网友深感“释然”,认为这是自作自受。 有网友认为,要想有效打击和震慑网络暴力,就必须让网络暴徒自己也遭受网络暴力之苦,看看“舆论”的力量有多大。

但无论对方是否有网络欺凌他人的“前科”,通过留言、私信等方式攻击特定目标,本质上都是网络欺凌。 但从网络舆论动向来看,不少人并不回避这种“以暴制暴”行为的本质,​​并深表认同。 他们认同的不是网络欺凌本身,而是“网络欺凌者必须付出代价”的结果。 在他们看来,用所谓的“正义网络暴力”来对抗网络暴力乱象,不符合程序正义的精神,但却带来了“结果正义”,秉持了“恶有恶报”的铁律。 ”。 既然如此,即使“以暴制暴”的方法有缺陷,也还是可以用的。

在某些情况下,这种“以暴制暴”的做法确实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有些人参与网络欺凌后,不仅不想悔罪,还对受害者进行冷嘲热讽,但最终面对网友自发凝聚的强大舆论压力,只得公开道歉,以求讨回公道。饶恕。 然而,如果深入更多的案例,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以暴制暴”并不总是能带来“皆大欢喜”的结果。 有时,网民的正义感错位,酿成乌龙,导致与事件无关的无辜者成为新一轮网络暴力的受害者; 网友的攻击已经远远超出了与其过错相称的程度,给他们造成了不必要的、不正当的精神伤害。

如果你问公众:你如何看待网络欺凌? 想必大多数人都会反对。 那些支持“以暴制暴”对付网络霸凌者的人,如果他们不痛恨网络霸凌的混乱局面,为何会亲自出面惩罚网络霸凌者呢? 然而,不可忽视的矛盾就在于:当有人为了打击网络暴力而实施这种自认为“正义”的行动时,他们自己却成了网络暴力的发起者。 这种“屠龙终成龙”的设想,不仅失去了反对网络欺凌的立场基础,而且模糊了网络欺凌的本质,不利于各方形成对网络欺凌“零容忍”的共识。广大市民。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似乎能够区分攻击受害者的“坏”网络欺凌和惩罚肇事者的“善”网络欺凌。 然而,一旦我们承认“良好的网络欺凌”的存在,就等于为网络欺凌提供了一套自成体系的防御手段,使得对网络欺凌的判断从客观范畴落入主观范畴。 在这种情况下,那些在网上恶意谩骂他人的人也可以找到各种貌似合理的借口,辩称自己的行为是有原因的,从某种角度来说是“正义”的。 这样,最终利益受损的将只是网络欺凌的受害方,而不是发起网络欺凌的一方。

“以暴制暴”的做法从来都不是网络暴力问题的解决和答案,也不符合现代文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体系。 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做法和思想有着悠久的历史。 “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的观念自古就有。 它不仅来自道德直觉,更能让人体体验到无可替代的“复仇的快感”。 正因如此,人类文明早期的司法实践,如《汉谟拉比法典》、《十二表法》等,大多都含有“同态复仇”的内容。 针对网络霸凌分子的逆向网络霸凌,在很多人看来,就是网络时代的“同质报复”。

然而,正如这些古老的法律早已过时一样,“同质复仇”的理念也不能简单地套用到当代的社会治理中。 网络暴力是一个成因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个人表达、网络传播、平台治理、法律规制等多个层面。 “以暴制暴”固然令人愉快,但不能治本,甚至可能引发更多次生问题。

面对网络欺凌的罪恶,心存正义当然是好事。 然而,我们越是痛恨网络欺凌,就越应该想方设法摆脱底线,消除网络欺凌乱象的社会基础,而不是火上浇油,让网络欺凌在报复循环中泛滥成灾。 无论多么美好的愿景和情感,只要通过网络暴力释放出来,就会对他人造成伤害。 “网络暴力没有正义”也应该铭记在每一个网民心中。

杨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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