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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底”纯属乌龙,影响违法行为人的未来生活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律   法制

2023-08-16 17:03:54 

近日,陕西咸阳一中一名学生在办理转学手续时多次被学校拒绝。 他的父亲联系了教育部门,被告知原因是该学生在公安系统有违法记录。 记录显示,该学生因副驾驶位置未系安全带而受到交警警告和处罚。 虽然经过核实,发现这份“犯罪记录”纯属乌龙,但该学生在消除违法记录方面仍面临重重阻碍。 这件事也从侧面说明,即使有交通违章记录,也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工作和生活。

关于刑罚联合效应的讨论在刑法领域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 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惩罚的连带后果过重。 其影响十分严重,尤其是刑法中规定的前科报告义务,为前科罪犯重返社会设置了难以逾越的障碍。 更与现代法治精神相违背的是导致犯罪波及亲属的“牵连”政策。 例如,如果直系亲属或近亲有犯罪记录,孩子几乎不可能参加公开考试或参军。 小学要求家长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

与犯罪标签一样,违法记录也会严重影响犯罪者乃至家人的未来生活。 比如,在警校招生、军队征兵审查中,如果受到过治安管理处罚,就会像受过刑事处罚一样被视为不合格。 实践中,当事人因吸毒、卖淫等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也会保存在公安机关,并会影响今后的就业、职务晋升、薪资调整、立功评价等。 随着个人征信制度的进步,违法记录甚至会像犯罪标签一样影响罪犯家属未来的就学和就业。

以往以犯罪标签和违法记录为代表的定罪制度,无异于古代墨刑制度的延续,即通过刻在罪犯的脸上,给他们留下终生不可磨灭的耻辱印记。 但这种惩罚不仅完全违背了现代法治对个人尊严的维护,而且还将犯罪者永久地推向了社会的对立面,彻底剥夺了他改过自新的机会。 而“一人犯法,全家受限制”的做法,更是违背了犯罪必究、有罪不罚的法治理念。 它恰恰代表了现代法治所反对的严厉惩罚和将个人作为纯粹预防犯罪工具的理念。 功利主义的概念。

认识到处罚的相关后果过重,违背现代法治精神,刑法开始进行调整和修改。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免除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报告义务; 2021年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查询犯罪记录规定》也明确,“除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书定罪外,其他情况均推定无罪”。 这不仅意味着各省不能再规定自己的无犯罪记录查询,也意味着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中不能记录违法行为。 更有学者提出,对于醉酒驾驶等轻微犯罪,可以建立有条件的记录清除制度,即当事人在刑满释放后几年内没有再次犯罪,可以完全清除记录。 虽然刑法领域消除犯罪记录的努力距离现代法治的要求还存在很大差距,但至少已经走在解决问题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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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犯罪相比,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道德责任较小。 如果肇事者仅仅因为违法记录而终生遭受就业歧视和社会厌恶,甚至波及家人,也是严重违反处罚过重的行为。 等同原则也不符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任何惩罚都应该具有教育性和报复性。 如果惩罚的目的纯粹是违法行为罪责之外的严厉报复,其后果只会促使受惩罚者认识到回归社会没有希望而自暴自弃。 正如刑法学者提出的轻罪记录消除制度一样,行政处罚领域也应实行违法记录消除制度:只要违法者在一年或更短的时间内没有再次犯罪,其违法记录就应在一年内彻底消除。执法机构。 相应地,在户籍或者档案等对个人未来发展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文件中保存违法记录时,也应当符合上述违法记录的杜绝制度,即只有专门的法律才可以。基于特殊防范的特殊需要的例外情况,只有在获得授权的前提下,才允许将违规记录纳入此类档案。 对于咸阳学生的乌龙违法记录,当事人提出更正申请后,行政机关更有义务积极纠正错误; 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获得救济。

法治的核心是维护每个人的尊严,其中也包括违法者的人格尊严。 因此,不过度惩罚和打击报复,不把个人作为纯粹的预防和威慑工具,不连累无辜,都是现代法治应恪守的戒律。 既然要撕掉轻罪标签,那么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应及时消除行政违法记录,让违法者一生不背负难以承受的负担。

文章发表后,我继续收到许多读者的来信,如下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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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来信1

赵教授您好:

读了你刚才发表的关于消除行政违法行为(案件)的文章后,我很兴奋,因为终于有学者、专家关注到这个群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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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关注轻罪定罪的问题。 大多数人认为犯罪是值得关注的大事件。 相比之下,治安处罚就小事一桩了。 很多人受到惩罚,关了几天,却无人知晓。 但正如你在文章中所说,治安违法记录的终身存在,对当事人的心理和现实有着深远的影响。

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有违法记录的人员的职业限制,但目前各类招聘和考察都把不存在违法行为作为入职条件,而且在大数据时代,违法行为可以被查处终身,公安机关在发证时往往会注明违法记录,这让很多违法者很难找到工作。 不少公安机关在宣法时也明确表示,违法记录也会影响政治审判和儿童。 这等于是明确告诉公众,有违法记录的人的权利应该受到限制。 这些行为违背了法律,更违背了痛定思痛、治病救人的法律精神。

而且,与三部门定罪审判相比,对证据的要求也非常严格。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量刑决定权完全掌握在某个部门手中,证据的严谨性也较差。 以合理猜测作为违法证据,是缉赌扫黄最典型的案例。 抓捕赌博时,往往将赌桌上的所有钱财作为赌博资金数额来判定是否违法。 这是凭主观推测来定罪的表现。 现在流行用交易记录作为证据。 原因是你不知道她为什么有交易记录。 一定和色情有关。 这当然是合理的推测,但这似乎是证据的必要而非充分条件。 拥有交易记录的可能性有很多种,色情内容只是其中之一。 如果你看定罪的证据标准,这根本不能作为证据,但实际上却认定了这个人是色情的,受到了惩罚。 我举这两个例子并不是说违法者受到惩罚什么的不公平。 我想说,既然违法行为的危害和认定标准远低于犯罪,那么让违法者承担与犯罪相同的后果严重吗? 违反了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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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关心消除前科的不仅仅是酒驾等轻微犯罪的人,还有更多有违法记录的人。 他们非常希望有这样的机会忘记不光彩的过去,重新开始新的生活。 现在新生儿数量逐年下降,规律不断扩大,一是潮起潮落,二是潮起潮落。 新生儿被判入狱或被公安机关处理的比例逐年上升。 从长远来看,如果不出台合理的记录删除政策来恢复改革者的权利和信心,将不利于社会稳定。

以上只是我的粗浅看法,欢迎指正。 希望大家多多呼吁,以消除治安违法记录为试点,推动轻罪消除制度落地实施,让犯错的人有改过的机会和动力。

诚挚的生活网报道,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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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读者的信2

尊敬的赵老师:

你好!

打扰你! 实在是无奈啊! 道歉! 还望海涵! 我是一名基层工作者。 我工作勤奋、认真。 我受到单位领导和同事的高度评价。 心怀托付,不敢忘记,从痛苦中吸取教训,以120%的热情投入到工作中。 2021年党代表选举,被发现有处分记录,被一票否决!

我心里在想,如果我犯了一个错误,我就这样记录一辈子,我是不是失去了大国的包容和自信的理念,是不是失去了法律刚性结合的理念。有了制度的灵活性,我是否失去了社会主义法制进步的观念! 治安管理处罚应当体现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处罚记录不得终身烙印。 与犯罪相比,行政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道德责任也较小。 均遭受就业歧视和社会厌恶,严重违反惩罚平等原则,也不符合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如果违法者几年后没有违法行为,则应及时消除以前的处罚记录,这样就不会让违法者承受终生难以承受的负担。

我恳请赵先生呼吁建立治安处罚记录消除制度,因为这等于被判无期徒刑。 值得庆幸的是,作为全国人大代表的李宗盛先生和李学慧先生也呼吁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滥用就业违法行为,这是不符合教育的。 原则与惩罚相结合。 ”李宗盛主张,违法行为记录应当设定期限。对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了以处罚标准为限外,还应当规定撤销时限。具体来说,有一个规定是总则增加: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具体办法由公安机关规定;严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处十日以上拘留的,纳入处罚范围。违法行为档案;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五年内不得再有其他违法行为,公安管理部门予以处罚,违法行为记录应删除。抱歉打扰您了!因为我们真的在努力,哪有机会改正?我也代表千万人跪在这里!8月16日星期日中午12点1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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