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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拍摄上传的视频中出现了其他人照相馆将自己的照片做成恶搞表情包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律   小明发布   肖像权   法官

2023-08-06 23:05:01 

我拍摄并上传的视频中出现了其他人

影楼使用自己的照片进行店铺宣传

利用好友照片制作恶搞表情

……

这些行为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

使用他人肖像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概念分析

肖像:通过视频、雕塑、绘画等方式反映在一定载体上的、可识别的特定自然人的外在形象。

肖像权:自然人基于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个人利益,享有制作、使用、出版以及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的特定人格权,这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小明是一位拥有百万粉丝的自媒体up主。 假期去云南旅游,拍摄了一段视频宣传当地的人文景观。 视频中,有很多游客来来往往。 如果该视频在微博、小红书、抖音等网站上播放,是否会侵犯游客的肖像权?

法官回答

小明在拍摄视频时,因为需要介绍和展示景区的环境,所以他拍摄了景区的全景,包括经过景区的游客。 这类视频主要表现的是人文景观,而不是专门针对特定的人。 利用他人肖像来表现特定的公共环境是必然的。 这种“意外曝光”并不构成侵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 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而合理实施下列行为: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公开的肖像;

(二)为了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发表肖像权人肖像的;

(三)国家机关为了依法履行职责,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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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为了展示特定的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要制作、使用、公布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其他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而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肖像的行为。

小明在云南旅行期间,拍了一组肖像照片,并将它们发布在自己的各个网络账户上。 云南网友小花看到后非常喜欢,并在自己的账号上发布了小明的照片,介绍家乡的美景,获得大量转发和点赞。 小华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官回答

小花发布的内容中使用的图片包含小明清晰的五官、外貌等外在身体图像。 根据社会普通人的认知标准,可以明确确认图片中的肖像就是小明的形象。 所展示的肖像享有肖像权。

民法典颁布后生活网消息,“以营利为目的”不再成为判断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肖像权人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出版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画。 小花未经授权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虽然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涉嫌侵犯小明的肖像权。

一家淘宝服装店看到小明的照片后,以小明穿着其销售的某件衬衫的肖像作为模特,试穿其销售的产品。 淘宝店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官回答

是的。 未经小明同意,淘宝店在网店商品销售页面使用小明的肖像照片宣传其经营的服装商品,构成对小明肖像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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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出版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肖像是通过图像、雕塑、绘画等在一定载体上反映的特定自然人的可识别的外在形象。

除了热爱拍摄视频之外,小明还非常喜欢古风,经常穿汉服。 有一次,他发现某公司运营的“AI换脸”APP里有他在网络平台发布的古风视频模板。 用户可以上传照片,将视频模板中的人脸替换为上传的人脸,除了面部特征发生大幅变化外,其余内容与原始视频完全相同。 企业的行为是否涉及侵犯肖像权?

法官回答

是的。 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侵犯他人肖像权”作为侵犯肖像权的典型形式,而以“AI换脸”技术为代表的深度合成技术就是利用信息技术伪造他人肖像权。伪造其中一种表现形式。 某公司未经小明授权,使用含有小明肖像的视频作为模板,让用户进行“AI换脸”,侵犯了小明的肖像权。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诽谤、诽谤或者利用信息技术伪造等方式侵犯他人肖像权。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出版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明和肖红的婚礼即将来临。 他与阿飞摄影工作室签订了婚纱摄影合同,约定半个月内完成拍摄,并交付全部成品照片。 没有关于肖像权的协议。 后来,小明无意中发现自己的结婚照被发布在微信公众号上做广告。 阿飞摄影工作室利用​​小明结婚照进行宣传是否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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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回答

是的。 未经被摄者小明同意,阿飞摄影工作室擅自使用、发表被摄者肖像,侵犯了被摄者的肖像权。 人像摄影作品同时享有著作权和肖像权。 阿飞摄影工作室在宣传中使用小明的婚纱照应征得小明的同意,并书面同意照片的使用范围、时间、方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出版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复制、分发、出租、展览等。

小明的好友李刚在海岛旅游时意外身亡,某酒店微信公众号发布了一篇文章《李的意外死亡是怎么回事?》 ”,文章附有李刚的照片。这篇文章在朋友圈获得了大量转发和评论,死者有肖像权吗?肖像权被侵犯,死者的权利如何维护?

法官回答

自然人死亡后,人格权虽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但其肖像、名誉所承载和保护的利益当然不会消失。 某酒店的经营范围不包括采访权和发表新闻报道权。 其超出正常经营范围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吸引流量、提高其微信公众号知名度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商业化倾向。 酒店未经授权使用李某的照片,不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如果死者肖像受到侵犯,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酒店停止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身体等受到侵犯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向行为人请求赔偿。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配偶、子女、父母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行为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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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受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请求赔礼道歉的权利不适用诉讼时效。

为了好玩,小明有时会用自己拍的朋友照片制作恶搞表情,并在与朋友聊天时使用它们。 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好友的肖像权?

法官回答

未经肖像人同意,制作者使用肖像人形象制作表情包。 为了追求好玩、有趣,在表情包中加入丑陋、污损等元素,并在网络上传播,给肖像人物带来了很多不良影响。 侵犯他人肖像权。 如果仅用于与朋友的日常聊天且传播范围有限,一般不会被视为构成侵权。

法官提醒

现实生活中,我们在很多情况下难免会用到别人的肖像。 这时需要注意的是,使用后必须征得肖像权人的同意或者取得肖像权人的追认授权。 此外,还应注意使用范围、使用时间、使用方式、撤销权的行使等问题。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中的肖像使用条款的解释有争议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任何一方可以随时解除肖像许可使用合同,但应当通知另一方提前合理期限。

当事人对肖像许可期限有明确约定的,肖像权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解除肖像许可合同,但应当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肖像权人的原因外,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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