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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炬高新原实际控制人姚振华“拒之门外”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监事   股东   董事   大会   火炬

2023-07-29 15:41:50 

苗银智/文 7月24日,刚刚被上市公司保安拒绝的中炬高新原实际控制人姚振华在公司股东大会上被依法“拒绝”。 公司共有9名董事,宝能系4名董事全部落选。 此前,自6月7日以来,公司已发布四份辞职公告,中炬总经理等5名宝能高管辞职。 虽然中炬3月21日披露的2022年年报也将宝能系控制人姚振华列为实际控制人,但显然现在事实已经发生变化。

2015年,当万科、南玻等多家公司被出售时,宝能也在公开市场上买买买,并通过子公司中山润天公司成为中聚第一大股东。 中聚源第一大股东火炬集团退至第二位。

2022年以来,宝能资金一直紧张。 2023年1月,火炬再次成为第一大股东,攻守势头发生变化。 据中炬5月30日最新公告,润天因无力偿还质押贷款,通过金融机构处置和司法拍卖等方式,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降至9.58%。 火炬与知名基金鼎晖形成一致行动关系(以下简称“火炬方”),持股比例已增至19.65%(后续增减幅度在公司总股本1%以内不需要待披露)。

本文仅根据公开信息对宝能失控前后中炬监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三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作者与文中提及的任何公司或个人及其代理人、亲友均无任何关系。 公司控制权变更后的业务前景毋庸置疑。

多数监事能否决定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火炬的攻势几乎与许多从未控制过董事会的大股东的攻势相同。 第一步是在6月20日以股东名义提交股东大会。根据《公司法》,提议召开股东大会的股东的门槛是单独或者共同持有10名以上公司股份的%。 果然,宝能控制的董事会迟迟没有回应。

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召集股东大会的,可以由监事会召集。 实践中,由于董事会、监事均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因此可能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 所以,第一步董事会拒绝,第二步监事会拒绝,第三步大股东召集,是比较常见的玩法。

但中炬监事会这次转向了第一大股东。 对比公司2022年年报,支持召开股东大会的两名监事,一名是火炬高管,另一名在火炬工作了20多年。 当然,他对原第一大股东火炬并不陌生,而抵制召集的监事正是宝能投资副总裁。

公告显示,监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于7月5日发出,会议于7月6日上午以通讯方式召开。 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2人,监事宋维扬缺席。 会议以2票有效票通过了召开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提案包括罢免宝能4名董事,选举火炬、鼎辉4名董事。 同时,选举郑益钊为新一届监事会主席,接替宋维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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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的原监事会主席宋维扬不仅沉默不语,反而对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提出了异议。 公告详细披露了双方的意见,值得分析。

(一)监事会紧急会议的合法性。

反对意见(1)。 宋维阳认为,监事郑一钊、莫洪礼于7月3日下午4时41分提交召开临时监事会的电子邮件,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五条规定,应在离任后三天内监事会主席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案,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监事会办公室应当7月6日下午4点41分之前发出会议通知。

郑义钊、莫红利回应:7月2日,监事会收到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该议案此前已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10日内未作出回应)。 股东提案有权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因时间紧急,适用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情况紧急的,可以随时口头或电话发出会议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于7月6日下午4时41分前发出会议通知,符合规定。

光看这个反对意见(1)可能无法理解他们在争论什么,结合反对意见(2)就有些明白了。

反对意见(2)。 宋维扬认为: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十日、提前五日提交加盖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分别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全体监事。 若会议通知于7月6日下午4点41分之前发出,则会议时间应为7月11日下午4点41分之后。

郑义钊、莫红利回应:为满足《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监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审议时间,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审议尽快处理相关事宜,适用于紧急情况。 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知监事会。会议可以随时以口头或电话形式召开。

对此,我认为,虽然大股东的董事会重组势不可挡,但似乎还不能说“情况紧急”。 “紧急情况”一般应指需要公司紧急处理的时间敏感事件,例如商机、负面干扰等。除非监事会办公室认为允许宝能控制董事会董事多换一天会给公司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不属于“紧急情况”。

然而,该公司的章程似乎存在漏洞。 一方面规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或者决定不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另一方面也规定监事会会议应当在监事会应当提前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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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平衡两者方面,我认为召开股东大会并选举多数董事是公司最重要的事项之一,监事应该有更多的时间思考和准备。 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尽可能给予充分的提前通知时间。 当然,在本案中,监事会在7月2日就收到了股东的请求,7月3日,部分监事致函其他监事,提议召开股东大会。

这里,明显可见原监事会主席宋维扬控制的监事会办公室的态度比较不情愿或者是拖沓。 由于2/3的监事已提交召开临时监事会的书面请求,因此办公室在7月5日发出通知并不算太早。 这并不意味着我们要“等待”3天,坚持到7月6日下午才发出正式通知,更不是说监事会的准备时间必须从这个最晚的时间点算起。 这边,宋主管正专注于一场拖延症的战斗。 但当投票格局已经明确时,这实际上意义不大。 除非一些拥有足够投票权扭转局势的选民证明自己因为仓促开会而来不及当场准备、思考或投票,否则即使存在这样的程序缺陷,也不足以改变投票结果或投票结果。投票的合法性。

(二)监事会主席在监事会会议中的任职情况。

对于支持宝能的监事会来说,推迟召开监事会比不召开监事会更有利。

反对意见(3)。 宋维扬认为,现行的提案程序是错误的,两位监事无权提案,应该由监事会主席亲自提案。

郑义钊、莫红利回应:根据公司章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根据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直接向监事会提交由拟任监事签署的书面提案。监事会主席。 监事会于7月2日收到股东提案,同意召开的,应当在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需要准备的事情很多,时间也很紧迫。 但监事会主席收到提案后并未做出回应。 郑一钊、莫红利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选举监事郑一钊召集并主持临时监事会,审议有关议案,程序合法合规。

反对意见(4)。 宋维扬还认为,只有监事会主席,即他本人,才有权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郑义钊、莫红利回应:如上所述,如果同意召开股东大会,监事会应当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需要准备的事情很多,时间也很紧迫。 对此生活网消息,根据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不履行职责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审议。主持会议。

宋维扬亦认为本次会议决议无效,不同意在本次监事会决议中使用印章。 本次会议决议须经监事郑义照、监事莫红利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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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一钊、莫红利回应: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审议议案已经过半数监事通过,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摘要:监事会主席认为自己有权控制监事会的进程。 多数监事认为,监事会主席不履行职责,即视为“不履行职责”,半数以上监事可以代行其职权。

公司监事会的上述规则基本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总的来说,我认为董事会、监事会归根结底是一个平等的合议机构,一人一票。 在官僚体系中,上下级别分明,两个副总经理不能随便反抗总经理。 但董事长、监事长并不完全是其他董事、监事的领导者。 您不能或不想召集其他人的会议,其他人可以自行召开会议。

这里的关键在于董事长、监事“不履行职责”的判断。 这涉及到一个人合理反应的时期。 未当场或者未及时答复的,不能视为“不履行职责”,但也不允许拖延答复。

本案中多数监事的王牌是公司章程中“监事会同意召开的,应当在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的规定,这给了他们督促别人的理由。 7月3日,大部分监事书面提议召开临时会议,7月5日,绕过监事会主席办公室,监事会,也情有可原。

归根结底,本案对火炬最有利的是,支持其的人在监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占据多数。 因此,多数监事可以支配,可以让多数股东表达自己的意愿。

累积投票制对股东大会董事选举策略的影响

本次股东大会,宝能全败,4名董事全部被解职,而火炬却没有全胜。 提名4人,最终当选3人。 不过仔细分析,这也算是火炬党的一个策略。

董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中炬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时,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累积投票制是指选举时,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董事、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可以集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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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如果本次选举董事4名,则每股对应4票。 股东可以任意分配投票数。 他们可以为每人投 1 票,也可以为一人投 4 票,为其他人投 0 票。 累积投票制的初衷是为了让中小股东集中火力。 如果当选的董事人数足够多,小股东的股份数量足够多,那么他可以通过这个投票制度获得至少一个董事席位(有相应的算术公式可以计算)。

对于火炬来说,有趣的是,他不仅是第一大股东,而且还是持股仅19.65%的弱势大股东。 如果小股东基本无动于衷,吃瓜群众坐视第一大股东和第二大股东的对抗,那么火炬党就可以将选票平分给四位候选人,稳操胜券。 然而,由于公司陷入困境,股东们想安静,但高管却不断辞职。 本次股东大会以“扩大会议”形式顺利召开。 除火炬党19.65%、宝能集团9.58%外,还有约38.40%的中小股东参加了会议。 他们如何表达自己的观点无法完全预测。 虽然火炬党此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只有四名,但候选人仍需要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才能当选。 也就是说,现有股东持股67.63%,加上火炬党持股19.65%,还需约14.17%的投票权同意。

公告中除披露投票总数外,还专门披露了持股5%以下股东的投票情况。 应该说,中小股东还是有自己的看法的。 宝能系四名董事的支持率(按股份数量)为95.0%-97.7%,但火炬党提名的四名董事的支持率为81.3%。 、80.8%、77.8%、47.2%。 董事一、三是火炬党70后高管,二号董事是火炬联盟鼎晖投资执行董事,四号董事是火炬党80后高管。

神奇的是,公告中4名董事候选人的总票数减去小股东的票数后,董事1、董事2、董事3全部获得了115,125,549票。 4 号董事获得 0 票。

这显然不是巧合,也很可能不是在扮演四号董事。一个可能的推理是:火炬党发现到场的中小股东数量巨大,而他们的党派在投票权上没有绝对优势,于是他们毅然放弃了稍微资浅的四号董事,将选票集中到了前三名董事身上,以增加当选的机会。

事后看来,这一策略是有道理的,因为出席的股东持有约5.2亿股,每位董事至少需要2.6亿票赞成。 截至5月30日,火炬党披露其持有1.5亿股,火炬集团本身持有8540万股(根据计算,应该略微增持了几十万股,这里不再展开) 。 累积投票制下,总共可分配3.42亿票。 如果除以3,基本上就是1-3位董事的真实投票率。

需要注意的是,鼎晖投资及火炬集团其他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均低于5%,且投票流向不明确。 截至5月30日,合计持股8.78%,股数为6900万股,累积投票制下可投票数为2.76亿票。 虽然这个数字远小于排名前三的董事与第4位董事的票数总和(近7亿票)之间的差距,但我们仍然可以猜测:第4位董事候选人的支持率之所以如此之高,跌落悬崖并不一定是因为第四名的人气更差,这可能与这些联军的得票数也转移到了前三名有关。 比如,如果他们集中精力支持自己公司提名的董事,也不能说不合理。 四号董事获得了47.2%的选票和1.7亿张小股东的选票,这可能更大程度上得益于第三方的纯粹支持。

因此,如果火炬党将选票平均分配给4名候选人,他们可能都有机会通过测试。 不过,火炬党没有必要冒这个风险。 米饭可以一口吃完。 确定三名董事后,下次股东大会可以专门选举另一名董事。 在董事“出四进三”、大局已经确定的情况下,下次股东大会的出席率不会那么高。 较低的股东出席率最符合像火炬这样实力较弱的大股东的最佳利益。

董事会能否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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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股东大会决议解聘宝能系董事何、黄、曹、周时,看来宝能系并没有利用其9.58%的持股比例占据宝能系67.63%的投票权。股东出席比例14%),使得罢免四名董事的通过率达到95%以上。 不过,股东大会结束后,宝能集团当天发布公告称:何、黄、周及独立董事李某召集董事会会议,宣布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这一举动无效。 即使存在争议,中炬的股东大会及其决议均已通过交易所系统披露,正式有效。 不服者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决议。 或者江湖江湖,尝试再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相反的决议来抵消。

董事会无权撤销股东大会的决议。 更不用说要求被免职的董事以董事会名义发布公告来做这件事了。 这就如同“用明朝尚方剑杀清朝官员”一样。 宝能披露的董事会决议仅表示六名董事同意,但董事签名页空白。

宝能集团在其网站上公布这项所谓中聚高新董事会决议是不恰当的。 一方面,股东无权代表公司发表言论。 其次,更不恰当的是,宝能不是以简单声明的形式发布,而是以与上市公司真实公告一模一样的PDF格式发布。 在媒体流传的过程中,很容易被人们误认为是中炬自己的披露,从而引起投资者的困惑。

宝能质疑股东大会合法性的具体理由也令人存疑。 估计法庭上打官司的胜率不高。

第一个原因是: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只能在中炬高新办公楼召开”。 经查阅交易所披露的2022年中聚公司章程,其中规定“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我认为,法律本身并没有限制股东大会的地点。 该条款也不必然构成对选择股东大会替代地点的绝对禁止。 中炬公司公告称,变更地点的原因是“原场地接待能力有限”、“考虑到场地条件和安全保障”,也是一种说法。 而且,如前所述,即使这是缺陷,也需要得到法院的认可。

从实质公正的角度来看,股东大会地点选择的意义在于影响股东出席会议的便利性。 但我国已广泛实现了股东大会线上线下同时参加,线下地点对股东的影响已变小。 而且,出席股东大会的中炬股东及股东代表人数高达1,342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近67.63%。 如此高的参与度已经是罕见的了。 因此,很难说地点的选择有损股东的利益。

宝能质疑的第二个原因是火炬与公司之间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应避免。 这个理由我也不同意。 如果股东大会审议火炬与中炬之间的关联交易,则应避免火炬与中炬之间的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的选举和解聘似乎没有这样的要求。

(作者为经济观察报管理与创新案例研究所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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