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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未出世贵州大方县法院化解不当得利纠纷纠纷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不当得利   法律   法制   法院   抚养费

2023-07-29 15:41:17 

本报记者 王嘉良 通讯员 远航 陈天国 近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审理了一起涉及子宫内胎儿权利保护的不当得利纠纷案。

大方县居民戴某江、吴某同居期间怀有胎儿。 2022年10月13日,戴某江在广东深圳一家公司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身亡。 此时胎儿尚未出生。 戴某强的弟弟戴某荣代表受害人家属与深圳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该公司赔偿戴某强、吴某28万余元的子女抚养费以及应分配的胎死赔偿金。 但在代幸荣收到上述赔偿后,他认为胎儿尚未出生,自己不是自然人,不应该享有子女抚养费和死亡赔偿金分配的权利,因此他有与吴某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未果,吴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决。

大方县人民法院六龙法庭接到吴某的诉讼后,认为该案涉及胎儿特殊利益保护。 这是民法典中涉及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案件,必须慎重处理。 如果进入诉讼程序,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生活网报道,还会造成双方感情隔阂,使案件无法达成和解,所以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调解之初,双方情绪都相当激动,各持己见。 考虑到其中一人失去了兄弟,另一人失去了父亲,法官和调解员一边耐心劝说当事人,一边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同时向戴穆荣解释《民法典》涉及对当事人利益的保护。胎儿,例如继承和接受礼物。 等待规定后,双方最终达成协议,自愿代牟荣支付胎儿抚养费和胎儿死亡赔偿金。 大方县人民法院司法确认了该协议。 目前,戴穆荣已按照协议支付上述款项。

本案的妥善解决,保护了胎儿的合法权益。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换位思考、同情心处理纠纷,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为社会和谐稳定贡献了司法力量。 “枫桥体验”是和谐“枫”景的一个缩影。

胎儿的损害赔偿请求权_胎儿赔偿标准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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