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姆新闻记者李贤成
近日,吉林省白城市村民黄德义因私建浮桥罪被判寻衅滋事罪,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争论的焦点是寻衅滋事罪的判决是否恰当?
7月9日,当地多名村民告诉积木新闻记者,黄德义曾是一名村小学教师,因“浮桥事件”失去了工作。 起初,村民们自愿缴纳过桥费。 如果没有这座浮桥,村民们就得绕行数十公里才能到达对岸。
据悉,6月底,黄德义再次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按照法定程序立案立案,案件正在审查之中。
村民私自架桥收费,18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刑
洮儿河是黑龙江水系松花江以西嫩江右岸最大支流。 位于内蒙古兴安盟、吉林省西北部。 村民黄德义的家位于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镇林村,洮儿河畔,河对岸是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平安村。
铁船建造浮桥(来源:央广网)
据此前媒体报道,黄德义的五个兄弟,都曾为祖先使用过渡船。 20世纪90年代末,黄德义和他的三弟建造了三艘铁船,并将它们连接在一起进行渡轮,但没有标准收费。 2014年,他和亲友又焊接了13艘铁船建造浮桥,投资近13万元。 2016年4月、2016年9月、2017年11月,洮南市水利局先后3次向黄德义发出《行政处罚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每次罚款1万元,并责令其拆除浮桥。 大桥被拆除后,2019年2月,黄德义因涉嫌寻衅滋事被洮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此后,黄德义的多名家属和亲属也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31日,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判决黄德义等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期间建造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 从2014年到2018年,他们建造了固定浮桥。 黄德义组织排班生活网消息,制定收费标准。 小型车5元,大型车10元。 桥梁通行费是为了拦截过往车辆而收取的。 总计52950元。 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他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和缓刑。
一审判决书(来源:网络)
宣判后,黄德义向洮南市人民法院提起申诉。 2023年3月31日,黄德义上诉被洮南市人民法院驳回。 2023年6月26日,黄德义继续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6月29日,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程序立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7月7日,当地官员接受央广网采访时表示,针对“黄德义私建”反映的问题,洮南市进行了专题调研,决定近期在镇林村附近修建一座便民桥。浮桥事件”。 ,力争秋收前完成施工。 同时,洮南市将进一步完善交通路网,示范在镇林村附近架设公路桥梁。
当地村民与政府:建桥者未强行收费,外国人过桥时时发生纠纷
集木新闻获得的黄德义提交的刑事再审申请显示,黄德义与镇林村部分村民已在河对岸耕种土地。 春耕时,由于无法直接过河到对岸耕种,需要绕道数十公里才能耕种。 于是,黄德义自掏腰包购买了建桥材料,修建了一座通向河对岸的浮桥。 这不仅方便了自己家人,也解决了两岸村民的耕作和秋收问题。
7月9日,多位与黄德义同村、对岸平安村的村民告诉积木新闻记者,黄德义曾是村小学的老师,现在已经50多岁了。岁了。 我也失去了,现在靠种地、打工谋生。 一开始,村民过浮桥到对岸时都是自愿交费的,没有强制收费。 缴纳的费用从3元到10元不等。
“黄德义家也承包了河对岸的部分土地,建这座桥对他们家和大家来说都是方便的。” 镇林村的一位村民认为,修建这座桥需要大量资金。 收回一点钱的通行费可以理解,“如果没有这座浮桥,我们就得绕几十公里才能到对岸,而且要花更多的时间和金钱。”
另一位镇林村村民告诉积木新闻记者,有的村民碍于村里村民的面子,没有交过桥费,而黄德义一家人倒是没事。 她从始至终都没有给过钱。
安安村村民表示,浮桥基本是黄德义一家人维护的。 此前,一些外国人过桥时,因看不懂收费站而发生争执。 有的路人了解原因后会付钱,有的人不付钱就忘记了。
洮南市瓦房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回应称,据了解,黄德义修建的浮桥确实是收费的,“但不是强制性的”。 此外,该工作人员还否认了黄德义在修建浮桥时挖路的传闻。 他说,浮桥将洮南市瓦房镇镇林村与白城市洮北区平安镇平安镇连接起来,大大缩短了两岸村民的距离,村民们这里建桥的需求旺盛。
法人:当事人行为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
7月8日,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发表《私建浮桥是否犯罪? 文章称,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强迫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取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迫索取。 黄说,他在船体的焊接和建造上投入了13万多元,收取的费用是为了收回成本。 同时,他也从来不强求钱,都是村民自愿的。 对于普通过路人来说,不存在“不交钱不让过”的情况。镇林村的一名村干部和洮儿河沿线的几位村民也证实了这一说法。如果上述证言属实,过桥费缴纳是完全是自愿的,不能强迫。
罗翔表示,即使认定擅自搭建桥梁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是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责任。 另外,对于私人修桥的人来说,也可以事后办理手续,而不是全部拆除,特别是桥梁是为了方便人们出行而建的,不宜随意拆除。
法庭回应(来源:互联网)
云南刘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文华向积木新闻记者分析,寻衅滋事罪虽然被戏称为“口袋罪”,但寻衅滋事罪的边界还是比较清晰的。立法层面、定罪标准都比较详细。 这是一种“无事生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293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从目前披露的案件信息来看,本案当事人架设浮桥解决出行问题并收取适当费用收回成本的行为不属于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范围。上述法律、司法解释中规定。 只要架设浮桥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寻衅滋事罪”范围,就不应定罪处罚。
刘文华还提到,目前来看,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本质上是民众自力更生解决交通问题的行为。 该行为可能存在行政违法,但不具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因此不宜定罪判刑。 建议当地司法机关对此案进行审查,如发现案件有错误,应尽快启动再审,依法纠正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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