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实话,对于“自费建桥”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作为法官应该有足够的水平来判断是非。
别说法官,就算你找一个普通人,把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读几遍,你也不会认为本案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三款。招惹麻烦”。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夺、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多次聚众实施前款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本文以1979年《刑法》中的流氓罪为依据。 这里的“强取”是指像流氓一样没有任何依据的“强取”,而本案的桥梁建设费是完全有依据的。 ,如果不想付费,可以绕过,整个费用才5万多元。 判决刑事案件是荒谬的。
因此,此案曝光后,各界一致谴责。
“天法、法理、人情”是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以来一直倡导的理念
2019年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17日召开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树立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的刑事司法理念,准确把握刑事政策生活网报道,突出重点的攻击; 正确适用刑法,兼顾天法、人法。
会议指出:“刑事审判不能漠视民意搞机械司法,也不能随民意左右搞民意审判。” 它背离了人们的常识和世界的常识。
2021年1月,在第十五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上,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强调,“检察院不仅要坚守‘不违法’的底线,办案时,必须把自然规律、国家规律、人情融为一体,同心同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真切感受到公平正义!”
你看,我们最高司法机关早就提倡这一点了。 但问题是:法官的薪水由谁支付?
原最高法院法官为何向审判长求情?
在刑事辩护律师的各个群体中,大家都站在同一个立场讨伐法官。 ——然而,7月9日下午,最高法院前法官黄英胜撰写的一篇文章引发争议。
黄英法官撰文为本案主审法官孙莉辩护,表示“不要过多指责法官”:
1、“在扫黑除恶的大背景下,法官对全案18名被告人判处缓刑,实属不易”; 2、15名被告人投案自首,部分律师认罪; 3、法官的判决激起了民愤,反而可能把坏事变成好事,反而敦促当地政府建桥。
这篇文章很快引发了众多刑辩律师的热议,不少律师立即反驳:
1.希特勒是二战中纳粹战争唯一的负责人。 其他人只是追随者?
2. 法官是独立法官。 人们认为自己有罪并自首。你可以凭良心判断吗? 有些律师没有资格辩护有罪,法官可以豁免吗?
3、“昆山龙格”案引发司法机关对此前“藐视正当防卫”行为的适当纠正。 难道龙哥杀人就是对的吗?
作为前法官,黄英胜立足于“现实环境”进行论述; 而其他律师则以“应该”为前提进行讨论。
黄英法官生前并没有太直言——因为法律人都明白——潜台词是:在打击犯罪的背景下,这个法官有胆量无罪释放吗? ! 你敢改变你吗?
这就是问题的根源。
如果根本问题不解决,今天有浮桥案,明天有铁桥案,后天有立交桥案。
批评法官“违背理性”当然是正确的; 只是想问:
法官为何“违背理性”?
如果你是法官,你敢判无罪吗?
不敢深入讨论的问题
2016年7月的某天,我加班到深夜; 突然看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发发〔2016〕号)的文件,我想哭。
“以判断为中心”? 刑事诉讼不应该始终“以审判为中心”吗? 但2016年,我们仍然强调这一点。
第一条和第二条第一句是:
“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定罪。
“第二,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证据和裁判要求,没有证据就不能认定犯罪事实。”
第十五条全文如下:
“第十五条,严格依法审理。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判处有罪。 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判处无罪。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按照无罪原则,判决无罪。 ”
这些原则不应该一直是我们刑事诉讼的常识吗?
我们刑事辩护律师为什么累?
将真相与法官分离粉碎,法官即使打瞌睡也能了解案情。
然而,我们刑辩律师和委托人得到了应有的判决吗?
泡一杯茶,保持沉默。
法官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那么一直以来,如果我们不够“以审判为中心”,那我们还以什么为中心呢?
法律人不用动脚趾,他们都明白。 但我不敢这么说。 你自己心里猜一下就可以了,没必要明说。
所以,今天,当我们看到一份只有198个字、又臭又烂的“寻衅滋事”判决书(判决书见我的第二条推文)时,这位最高法院前法官表示:不要怪罪评判太多了!
黄英法官说得对。 他说的是实话。
但不少律师出于诚意反驳了他。 为了指责而指责谁? 无非是内心迈不过是非门槛,呼唤正义而已。
最后一个问题:百度百科显示,本案主审法官孙莉是假名上大学的,只受到了党内警告。 这不应该被解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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