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分数制开放前,理科状元第一名已经尘埃落定? 到底是学校有神通提前查成绩,还是别有用心的人造谣生事?
案例详情
6月24日20:00,是江苏2023年高考分系统开放时间。 当天下午,距离系统开通前几个小时,网络上出现了一则高考状元的新闻:“2023年江苏理科最高分724分,南京六合高级高中》,引发大量网友和网络媒体争相转发、传播。
随后,南京六合区教育局和江苏六合高级中学接到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人士的电话,质疑他们为何能够提前获得高考成绩。 但经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后证实,所谓“江苏理科最高分724分,南京六合高级中学”并非通过官方渠道发布,纯属谣言信息。
该谣言在网络上大面积传播,不仅干扰了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还严重破坏了网络环境,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针对这一情况,南京网警立即展开调查,发现该谣言信息首先由南京网友袁某发布。 原来,袁某是一名房产中介,平日里经常发布短视频,吸引潜在客户的注意。
6月24日,袁某为了吸引流量关注,自以为可以趁高考成绩热潮,编造出所谓“2023年江苏理科最高分724分生活网报道,南京六合高三”的信息。高中”的虚假信息,通过其个人抖音账号发布。 目前,袁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法学】
关于我国法律中网络谣言的责任,根据行为的严重程度,可以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责任和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声誉是社会对公民主体的品格、威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
第一千零二十五条 行为人为了公共利益进行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的;
(二)未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履行合理核实义务的;
(三)使用侮辱性言语贬低他人名誉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项: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 246 条 侮辱、诽谤罪
公开侮辱他人或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91条之一第二项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信息罪
编造虚假危险、疫情、灾难、警务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寻衅滋事罪
有下列寻衅滋事、扰乱社会秩序行为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四)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罪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 刑法。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虚假信息,或者组织、教唆他人在信息网络上传播,寻衅滋事,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本款第四项,按照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网警提醒
作为网络自媒体经营者,应该坚守道德底线,不要跨越法律红线,不要因为贪图一时的“流量”而踏入犯罪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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