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某向胡某借用车辆生活网报道,但不知车辆未年检,也未购买保险。 彭某开车送同事黄某上班时,发生事故,导致黄某受伤,成为植物人。
交警认定,彭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黄某无责任。 赔偿事宜无法达成,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浮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将未年检、未上路行驶保险的车辆交给彭某,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彭某驾驶未经年检的车辆上路行驶,违反右侧交通规则。 他应对此次事故承担同等责任。 但鉴于其带黄某无偿打工是出于善意,彭某的赔偿责任可以依法减轻。
综上,法院判决胡某赔偿黄某30万元以上,彭某赔偿黄某40万元以上。
据鹤岗市襄阳区人民法院10月23日消息:王某乘坐郝某的车辆去某处参加活动。 返程途中,郝某驾驶的车辆与李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乘客王某受伤。 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存在违法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路的行为,且该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郝某驾驶机动车存在超速违法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因果关系。 经认定,李某、郝某承担同等责任,王某无责任。 随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双方因赔偿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郝某驾驶王某的行为并非以营利为目的,王某与郝某是“善意拼车”。 然而,作为机动车驾驶员,即使在免费运输的过程中,驾驶员也不能放心。 照顾他人安全的义务。 由于郝某在本次事故中无故意或重大过失,而王某是同乘善意行为的受益人,基于公平、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郝某的责任比例应减轻。 另查,李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 商业第三者保险的限额为100万元,不含免赔额。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郝先生只购买了交强险。 另外,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某、郝某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法官提醒,善意拼车是免费乘车、共享出行的良好社会风尚,但公众往往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机动车驾驶的危险性,防范不当就会导致“好心酿坏事”。 ”。 自由行旅客也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 基于机动车驾驶人的善意行为,乘客享受免费乘车的便利。 作为自己财产和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该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比如上车。 系好安全带,不要将身体探出车外。 同时,应保证不干扰机动车驾驶人的正常驾驶。 例如,熟人之间通常都是善意的,但在车内聊天、开玩笑很容易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使驾驶员在危险发生时无法及时做出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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