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生活网

武汉一女子服用泰国医馆开药40小时后死亡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律   社会万象   违法犯罪

2023-09-05 05:03:00 

9月2日,武汉市民王女士发帖称,她的母亲在服用武汉夜凯泰医疗中心开的中药40小时后突然死亡。 她在服药期间多次抱怨不适,但医生说这是正常现象。

图片来源网络

王女士说,母亲去世后,中医中心从未联系过她的家人,也没有表达过哀悼。

据媒体报道,王女士的家人想申请尸检,但填写完《尸检申请表》后,还得去椰凯泰医疗中心(汉口分院)盖章。 “医院看到我们服药后填写的死亡情况后,写下了以下意见:‘以上描述仅为患者单方面推测,本院不予认可,请鉴定机构按照《鉴定意见》进行鉴定。法律。'”

在媒体的介入下,事件终于有了最新进展。 武汉市江汉区卫健委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卫健委已收到投诉,将按照相关程序开展调查。”

9月3日,野凯泰医疗中心回应称:“确实有患者在汉口分院服药后死亡,但具体死因尚不清楚,我们正在配合当地公安、卫生部门调查,”目前还没有调查结果……”

车祸身亡家属如何处理_家属不追责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_

王女士告诉头条新闻记者,她一早就到江汉区卫健委报告了情况。 王女士质疑:9月3日,警方尚未立案,死者家属也未向卫健委报告情况。 不过,叶开泰医疗诊所公开回应称,正在“配合当地公安和卫生部门的调查”。 案子还没立案,我们跟谁配合调查呢? 医疗中心是否欺骗媒体和公众?

当记者在立案前询问该医疗中心正在配合哪个部门调查该案时,叶凯泰医疗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你不方便告诉我,但我们今后会积极配合” ”。

9月4日,《法度LawBJ》对话王女士。

《法度lawBJ》:为什么选择带妈妈来这个医疗中心治疗?

家属王女士:我们先去了武汉协和医院。 协和医生给出的方案是开胸手术。 医生说,这是他们科室比较大的手术,后期可能需要化疗、放疗。 我母亲63岁了。 当时她能正常饮食,情况与正常人无异。 她只感觉喉咙里有异物感。 手术也有风险,所以我们想选择保守治疗。

武汉业凯泰医疗中心在我们当地比较有名,有朋友说还不错,所以我们就决定来这里就医。

家属不追责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_车祸身亡家属如何处理_

《法度法则BJ》:有报道称你母亲服药后出现不适,但中医中心说这是正常反应? 当时的情况是怎样的呢?

家属王女士:我妈妈一共拿了4袋药。 她第一天晚上服用,第二天早上服用一袋,午餐时服用一袋就吐了。

此前,中医馆前台加了我微信,说有什么问题可以直接告诉客服。 所以妈妈吐了之后,我立刻和微信客服沟通,对方说有同事联系我。 后来同事回复说,他已经问过医生了,呕吐是药物的正常反应。

整个过程中,没有医生直接联系我。

《法都lawBJ》:您什么时候向中医中心报告了您母亲的病情?

家属王女士:我妈妈晕倒后我第一时间通知了中医中心。 我拨打120后也告诉了他们,我母亲去世的情况也告诉了他们。

_车祸身亡家属如何处理_家属不追责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

《法都lawBJ》:此前有报道称,事件发生后,中华医学中心没有人主动联系您。 到目前为止,他们有联系过你吗?

家属王女士:今天上午中华医学中心来了人,说是想表达慰问,但说的是“我看到媒体报道,压力很大”、“公司领导”之类的官方话语。小组召开了会议。” 他们还问我们有什么要求。 我说我们已经向国家卫健委提出了申诉,所以我们应该直接通过国家卫健委联系。

《法都法律BJ》:我看到你提出了8个要求,其中之一就是向媒体披露调查结果。 为什么?

家属王女士:叶开泰是健民集团旗下品牌之一。 与集团公司相比,我们作为患者和家属,毕竟是弱势群体。

另外,我认为医疗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健康,这是每个人都关心的事情。 我希望在解决母亲的事情的过程中,媒体能够介入进来,尽量做到对外公开,​​发挥监督作用。

《》:下一步是什么?

家属王女士:本来是想带妈妈去武汉治病的。 我希望她能够健康长寿。 我无法接受这样的事情发生。

作为家属,我当然希望这件事情能够有一个公正的调查结果。

北京赞达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杨晓告诉《法都法律BJ》:本案的核心是王女士母亲死亡的定性问题。 是意外、病情正常恶化还是医疗事故? 这就需要审查涉案医疗中心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失误,老人的死亡与失误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生活网消息,这里的过错不仅仅在于检查处方和病情是否对症,医嘱是否排除任何服药禁忌; 还应审查医疗中心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执照,诊疗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资格等。

调查结果表明医疗中心有过错,且死亡结果与医疗中心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的,医疗中心应当对其行为承担侵权或者违约责任。 诊疗过程违反刑法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在此提醒家属,老人死亡后应尽快报警并向当地卫生监督部门提出医疗事故鉴定和尸检申请,并申请封存诊疗记录,处方、病历等

杨晓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伤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受到损害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条明确医疗纠纷案件采取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承担医疗机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和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同时,由于医疗实践的专业性等原因,患者提供证据的能力相对较弱。 因此,《民法典》第1222条规定了过错推定原则,即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诊疗标准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的; (二)隐瞒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信息的; (三)丢失、伪造、篡改、非法销毁病历信息的。

杨晓律师还提醒,这是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需要说明的是,在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之前,民法典实施后,将实行过错推定原则。 与以前相比,患者要承担更多的举证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条规定的下列行为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1.擅自离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重病人提供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实验处理的; 4、严重违反检查审核制度的; 5、使用未经许可的材料、使用药品、消毒剂、医疗器械; 6.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明确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7、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归根结底,“严重不负责任”本质上是医务人员违反护理义务。 它是医务人员违反注意义务后符合刑法规定要件的事实犯罪行为[9]。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诊疗、护理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诊疗、护理职责的。

在诊断、治疗、护理过程中,主要表现为:一是以消极不作为的形式履行应尽的职责,如值班医生擅自离职、不治疗应诊的患者等。及时治疗或抢救; 另一种是积极违反注意义务,例如在手术过程中不小心将物品留在患者体内,甚至误摘取身体器官,或者医务人员错误注射、用药等。

很明显,“严重不责任”是对医疗事故罪过失主观要件的进一步限定:只有“严重不责任”条件下的过失才需要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罚,否则其他过失就需要按照医疗事故罪处罚。过失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在医疗事故罪中,造成的损害不是由于技术原因,而是由于不负责任; 损害是医疗事故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并不意味着造成严重损害结果就是医疗事故罪,只有损害结果才是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医务人员才需要按照医疗事故罪承担责任。

本网站转载其他媒体之作品,意在为公众提供免费服务。如权利所有人拒绝在本网站发布其作品,可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将视情况予以撤除。

发表我的评论 共有条评论
    名字:
全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