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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3年7月7日星期五)(法律资讯)国际法律服务中心,

编辑:青鸾传媒      来源:青鸾传媒     

2024-08-04 0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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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最高检发布生态环境掩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7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一批生态环境掩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包罗贵州省人民检察院督促掩护乌江流域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等10件,涵盖了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生物多样性掩护、固体废弃物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水污染防治等生态环境掩护的多个方面。

【国咨说】

检察公益诉讼对今世中国的生态环境掩护来说,具有历史性的重要意义。“绿水青山”要酿成“金山银山”,特别需要法治一路护航。公益诉讼案件近年来日益增多,但立案难问题依然没能很好解决。如果检察公益诉讼能适当扩大范围,好比针对“劝死群”问题发起公益诉讼,将会更能彰显公益诉讼的价值。

【网信办就加强网暴信息治理征求意见】

【国咨说】

公众到场立法意义重大,建议各人就该征求意见稿多提合理化建议。我先提个建议:网暴确实涉嫌违法甚至犯罪,需要从严打击惩处,但“任何人不得借网暴事件蹭炒热度”这样的限定过于模糊,什么是“蹭”、什么是“炒”,需要有更具体的限定尺度,否则将会无限扩大打击面,从而与宪法精神相辩论

【国内热点】

【男子牺牲儿子学业骗朋友470万】

【国咨说】

强某某实施诈骗、延长包罗自家孩子在内的三个孩子前程的行为,不但仅是犯罪,更有悖于道德伦理。而最终偷鸡不成反蚀把米,更让这种行为显得愚蠢透顶。

【尾随女子翻窗入室强奸未遂,25岁法院书记员获刑1年10个月】

【国咨说】

精虫上脑,危险至极。一个常在法律路上走的人,却偏偏精虫上脑犯法犯罪,我只能用两个字评价:活该。

【女儿称七旬老父为救17岁女子遇害,村民联名希望逝者能被表扬

【国咨说】

如果新闻所述属实,72岁的曾某虽逝,但依然应该被追认为“见义勇为”的英雄。英雄虽逝,但英雄精神需要更好地活着,以引导更多公众行英雄之举。同时,嫌疑人的做法,已涉嫌故意杀人罪,应予严惩。

【强迫11岁少年吸毒并致死为何只判死缓】

【国咨说】

因为赔偿了被害方部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就判正法缓,这事儿外貌上看没什么问题。但如果结合犯罪手段的暴虐水平、被害方系11岁少年、强迫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判正法缓的做法还是值得再讨论的。

【国际热点】

【加拿大一男子因使用大拇指心情回复合同短信,被罚45万元】

近日,加拿大萨斯喀彻温省的一名男子在收到合同短信后,因在短信中使用大拇指心情进行回复后,没有向买家交付产物,而被处以82000加元(约合45万人民币)的巨额罚款。

据英国广播公司(BBC)7月6日报道,肯特·米克尔伯勒于2021年3月与阿赫特电话沟通,表明希望在当年11月购买86吨亚麻,随后给阿赫特发了一份合同草案,并在短信中写道“请确认亚麻合同”。阿赫特使用“竖起大拇指”的心情符号回复,但并未在指定日期前交付亚麻。

而后此事被提交至法庭,阿赫特辩称“大拇指”只是表明收到合同信息,“我否认他接受竖起大拇指的表情符号作为不完整合同的数字签名。”他在法庭宣誓书中说。

【国咨说】

在数字时代,个人使用现代方法(如心情符号)来确认合同,而且心情符号可以用作数字签名。这种判法正在普遍被法官使用,国内也是如此。所以,试图否认“心情符号”代表“文字符号”的辩解,此路已基本走不通了。

【媒体观点】

【凤凰网评:强奸案的立案为什么这么难?】

近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在2022年1月被扬州市某派出所一民警强奸,报警后该民警未受到任何处置惩罚。据媒体报道,扬州市公安局已对此事回应:立即建立调查组展开调查,并请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到场,调查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开。

【国咨说】

【学者观点】

【蔡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无须要将《民法典》第763条扩张适用于物权领域】

《民法典》第763条规定的债务人表见责任以债务人具有可归责行为和保理人具有合理信赖为构成要素。不外,该条以债务人具有到场诈害保理人的意思这一高度可归责事由,减免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从而显现出规范的特殊性。债务人负担表见责任,应在债务人不得对善意第三人主张虚伪行为无效或应收账款不存在的意义上理解其法律效果。对于转受让人,应采相对构成说,其为善意时方能要求债务人负担表见责任。在责任范围上,应使信赖者处于其信赖的对象为真实时所处的地位,此时过失相抵规则亦有适用余地。

【国咨说】

蔡睿博士“无须要将《民法典》第763条扩张适用于物权领域”的观点,我个人认为非常好,很值得法律实务界思考和实践,各人不妨找论文全文好好看看。

【更正声明】

针对7月6日资讯【最高检印发规定加快推进涉案账户资金查询平台建设】·【国咨说】中“…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此类案件,经常出现定罪了、钱没了的结果,这一规定促使受害人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响应了刑法的掩护任务”这一表述有所歧义,为此向国咨法听的读者和听众朋友表达歉意。同时,感谢检察官读者指正和专业建议,也期待更多法律人点评、建议,各人共同努力,建立良性监督、包涵共存的法律共同体,推动法治进步。

现更正如下:

“这一规定,让我想到了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此类案件中对案涉账户的查控制度,因为这类案件经常出现定罪了、钱没了的结果,对相关账户及时查控,不但可以及时固定‘犯罪’证据,还促使被害人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响应了刑法的掩护机能”。但是,我们适用相关规定的步伐和条件当谨慎且严苛,制止给“嫌疑人”造成不妥损失,究竟未经法院审判认定犯罪之前,该嫌疑人/被告人也是有可能无罪的,我们也要重视刑法的保障机能。

?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每日法律资讯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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