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品牌网 来源:品牌网
2024-08-03 22:37:46
看每日法律资讯,知天下法律大事,欢迎关注国咨法听
【高层法治动态】
【全国人大代表寿锡凌: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
近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与陕西省妇联举行妇女儿童权益掩护工作座谈会,全国人大代表寿锡凌表现人民法院要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要继续加大肆措推进家事审判方式改革,主动延伸司法服务,拓展工作平台,加强巡回审判,使妇女儿童权益得到更加有效保障;要推动形立室事纠纷诉源治理共治格局。(来源:人民法院报)
【国咨说】
全国人大代表寿锡凌代表的发言强调了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的专业化建设与审判改革方向,体现了对妇女儿童权益掩护的高度重视。加强家事审判的专业化建设,推进审判方式改革,不但符合《民法典》、《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精神,也有效回应了社会对于家庭和谐与妇女儿童权益掩护的期待。
【政策发布】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网络暴力信息治理规定》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掩护、监测预警等制度。在建立用户掩护机制方面,规定要求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健全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完善私信规则,发现用户面临网络暴力信息风险的,应当及时通过显著方式提示用户,告知用户可以接纳的防护步伐。(来源:中国网)
【国咨说】
该规定的出台,为网络暴力信息的治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作为信息内容的管理主体,应负担起建立健全治理机制、掩护用户权益的责任,这是维护网络生态健康、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须要步伐。规定中的用户掩护机制,如网络暴力信息防护功能和私信规则,体现了该规定对个人信息掩护的多重效果。
【国内热点】
【四川:破产重整助力“老字号”焕发“新生机”】
据报道,四川仙牌灵芝集团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停滞、资金链断裂、资不抵债,负债三亿元。2020年12月28日,成都中院受理对其破产清算申请,2023年11月8日,成都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步伐。经投资人投资,实现债务清偿,并恢复生产经营,实现“提效能、保就业、增税收”多赢目标。成都中院依法适用破产制度“止血”“切脉”“回血”,让四川老牌保健品生产型企业通过破产步伐实现了涅槃重生和价值再造。(来源:锦观新闻)
【国咨说】
此案例展示了破产制度在拯救企业中的重要作用。法院通过破产步伐使企业债务得到清偿、恢复其生产经营活力,不但掩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也促进了企业的重生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体现了法律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稳定方面的积极作用。
【国际热点】
【韩国:阿里因违规跨境传输用户信息被罚约20亿韩元】
据报道,韩国个人信息掩护委员会日前宣布,由于全球速卖通违反了韩国《个人信息掩护法》规定的跨境传输步伐,向其母公司阿里巴巴处以两笔罚款,合计19.858亿韩元。韩国方面在调查中发现,全球速卖通并未向韩国用户告知获取该用户个人信息的去向、获得其个人信息的平台商家之联系方式等应披露内容;销售合约中也并未明确个人信息掩护的具体举措。(来源:网信任丘、南方财经)
【国咨说】
由该事件可以看出韩国对个人信息掩护方面的关注。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宁静和隐私掩护成为重要议题,于我国而言目前却缺乏对这方面的重视。全球速卖通被处罚提醒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必须严格遵守本地法律法规,尊重用户隐私,否则将面临严厉的法律制裁。笔者希望我国也能加快完善该领域的相关立法,加大对经营者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制裁力度。
【媒体评价】
【工人日报:“流浪猫绊人案”一波三折,是一堂法治公开课】
日前,备受关注的“男子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赔24万元”案迎来反转。再审改判体育用品公司负担80%,肖某某负担20%。法院再审认定肖某某与流浪猫之间不构成饲养关系,正是改判的重要因素。法院对判决划了重点、解了疑惑,让案件的审理成为冒热气的法治公开课。同时,这堂法治公开课也给公众“敲了黑板”。投喂流浪动物出了问题,在法律上或许不担主要责任,但不代表该行为没有须要的限度——伸出援手的同时莫要忘了社会责任,投喂流浪动物应当兼顾公共宁静和他人合法权益,找到爱心和责任之间的平衡点。(来源:澎湃新闻、工人日报)
【国咨说】
该案从一审时便引起网络上的高度讨论,原审法院认定肖某某与流浪猫之间构成饲养关系这点极具争议性。笔者认为,与被投喂的流浪动物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应从投喂者的投喂频率、对流浪动物是否形成控制与管理、主观上是否意图与流浪动物建立恒久、稳定的照料关系这几方面综合认定。该案再审改判,法院对肖某某与流浪猫之间不构成饲养关系的认定,以及重新划分责任比例,体现其对《民法典》法律精神的准确理解和适用。
【学者观点】
【张新宝、卞龙(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认定第三人侵权时应持审慎态度】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出现,引发了是否需要给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包罗图片、文章等)著作权掩护的讨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的关键在于外观上是否具备独创性,而无需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但是,著作权法掩护的是人类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无法成为适格作者,仅仅是自然人作者实施创作的辅助工具。生成式人工智能使用者的操纵过程可以被理解为创作,但是应进行个案判断。使用者基于创作行为取得作者身份和著作权,同时,投资者、开发者、所有者等主体的权益也能够得到充实实现。由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尚未形成共识,目前认定第三人侵权时应持审慎态度,赔偿数额宜低不宜高,不宜判处处罚性赔偿。(来源:《比力法研究》2024年第2期《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掩护研究》)
【国咨说】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著作权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前沿的法律议题。虽然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外观上可能具备独创性,但著作权法仍主要掩护人类作品。因此,在认定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时,需要谨慎考虑创作主体和创作过程的特殊性。对于此类问题的处置惩罚现阶段还是应持审慎态度,制止过度扩张著作权的掩护范围。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司雪晴
【服务热线】如需咨询法律问题,可私信留言评论沟通
部门图片来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每日法律资讯系列】视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