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调
◎目前,我国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项专门法律。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正问题的专门立法,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犯罪的早期干预和预防性治疗。 它在分级干预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
◎应制定实施办法及其他配套规定,细化各项干预措施实施的具体程序。 同时,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干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具体运行机制也应通过立法规定予以明确。
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分级干预制度,强调建立轻重程度不同、各有侧重、环环相扣的教育矫正体系,对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采取最适合的干预措施。不同程度的犯罪和个体情况,从而更好地实现预防犯罪和犯罪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目标。 我国在立法中引入了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的理念,启动了分级干预体系的初步构建。 但现行法规的不平衡现象仍需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制度已初步建立
目前,我国已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项专门法律。 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为解决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正问题的专门立法,侧重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犯罪的早期干预和预防性治疗。 它在分级干预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 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分级预防、分级干预、分级矫正”的目标,将未成年人犯罪圈子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犯罪行为三个层次,并规定相应级别。 干预措施。 通过这样的分级设置,明确了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但又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的“自伤”行为是分级干预制度的出发点,基本实现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从最轻微到最严重。 完全覆盖。 在具体措施及其实施保障方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对不同程度犯罪行为的教育矫正方法,突出了专门教育作为严重不良行为主要干预措施的重要性,并明确了具体措施。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团体各环节的分工和职责,确立了预防青少年犯罪分级干预体系的基本框架。
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社区矫正法、监狱法等法律都包含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特别执法和司法处理的许多内容,也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层干预体系。 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处罚,对已满14周岁至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实行行政拘留等减轻、免除处罚的内容; 刑法规定,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等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八项法定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诉讼法规定,附条件不起诉、适当成年人在场、封存犯罪记录等,是专门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多项诉讼制度。 此外,《行政处罚法》、《社区矫正法》、《监狱法》等法律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处理作出了专门规定。
总体而言,我国现行法律对犯罪未成年人的干预和处置的规定涵盖了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从轻微越轨行为到严重社会危害行为的教育、矫正和处罚。 它还包括执法和司法处理; 不仅在主体认定上有宽大处理,在程序适用上也有专门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根据不同适用对象、不同年龄段、行为性质对犯罪未成年人进行处罚。 初步建立分开干预、分级治疗的制度。
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仍存在失衡
一是犯罪分级尚不明确,各级跨度不平衡。 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严重不良行为”的定义仍然过于笼统。 刑事责任年龄不给予刑事处罚。 事实上,这两类行为在行为严重性、社会危害性、青少年矫正难度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 严重程度混淆、跨度过大的问题,也导致对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不受处罚的严重违法行为缺乏针对性干预。 近年来,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只能“放过”的极端案件引起舆论高度关注。 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单独降低了刑事责任年龄。 虽然回应了社会公众对社会保障和公平正义的关切,但并没有从源头上解决未成年人严重犯罪的关键预防和有效治理问题。 同时,当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时,由于我国不区分轻罪和重罪,未成年人被起诉后可以适用的分流和分流措施相当有限。 处理不足的问题。
二是干预体系还存在功能缺失、轻重衔接不平衡等问题。 从目前的干预措施来看,一方面,由于犯罪行为分级不明确,各级干预措施存在区分度低、针对性差的问题; 突出问题是教育与矫正措施缺乏合理衔接。 我国目前对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干预和处置措施包括适用刑事处罚、治安处罚等惩罚措施,以及责令严明、管教、训诫、责令悔罪、接受专门教育等教育矫正措施,开展专门惩教教育。 。 其中,惩罚性措施往往以减轻成年人对未成年人的处罚或行政处罚的方式体现其“宽容”,缺乏惩罚替代和保护功能; 教育矫正措施还存在保护功能较弱的缺陷,同时存在强制约束不足的问题,使其与惩罚性措施差距明显,缺乏充分的过渡和衔接。
三是具体实施细则仍不够完善,联系实践能力不平衡。 2020年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发展专门教育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的重点工作。 程序要求。 例如,对于专门惩教教育,除了实行含义不明的“闭环管理”、设置专门场所、明确职责分工外,相关规定并没有具体规定如何履行专门惩教机构的案件评估职能。教育指导委员会。 《决定》如何运作、如何监督专项惩戒教育机制等,无法为实际应用层面提供足够明确、明确的操作指引。
三、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制度的建议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培养好孩子是一项战略任务,事关长远。 推动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制度不断完善,是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重要任务之一。
一是加深对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的认识。 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发展时间不长,对处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内在规则的认识还存在很多问题,比如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时如何处理教育与处罚的关系等。未成年人违法行为,以及如何处理未成年人违法行为。 人们是否应该贯彻保护性制裁制度的相关理念,行政还是司法的处置是否更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等等。 这些基本问题的探索和解决,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分级干预制度进一步健全发展的前提。
二是提高干预体系的协调性和连贯性。 一方面,进一步细化犯罪行为和分级干预措施。 对触犯刑法但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应当单独定级,并与其他严重不良行为更加明确地区别对待和处理。 加大教育措施的强制力度,增加保护性惩罚等替代性惩罚措施,通过更加多样化、差异化的措施达到干预体系协调衔接的目的。 另一方面,还需要对适用对象进行分类。 结合我国对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和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可以排除对8周岁以下儿童适用强制干预措施的可能性,对12周岁以下儿童不应当分离。家庭环境原则上要进行干预,以便更好地限制和协调各项措施的适用领域。
三是强化干预体系的实际可操作性。 应制定实施办法及其他配套规定,细化各项干预措施实施的具体程序。 例如,对于专门教育和专门惩教教育两项重要干预措施的适用,应进一步明确限制、剥夺犯罪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并明确限制、剥夺犯罪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具体程序和时限。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确定。 分工和衔接流程,明确了特殊教育指导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运作方法,特别是案件评估中的具体工作方法。 同时生活网消息,其他社会力量参与干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具体运行机制也应通过立法规定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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