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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市场监管局通报6家餐饮门店被停止经营活动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食品   规定   经营   招牌   餐饮

2023-06-29 23:09:00 

据“昌平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日,昌平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其中,招牌为“老诚信一锅”的北京东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御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昌平第五分公司被责令整顿并警告,6家餐饮店被停业整顿。来自在线订购平台。 关于商业活动。

通知具体处理如下:

1、北京东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老城一锅;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黄平路202号院1号楼103号)未清洗的花生、辣椒放在冷柜中菜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2021年)6.4.7的要求。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依照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该单位在订餐平台上的网上经营活动。

2、北京天狮泰达酒店有限公司(招牌:丽枫酒店;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流星花园三区39号楼1层01)凉菜室废弃未使用。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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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北京回龙观国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中国兰州牛肉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官厅院8号楼一层1-E)通过网络经营冷菜。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已立案调查。 同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该单位在订餐平台上的网上经营活动。

4、北京昌明微鹿科技有限公司(招牌:河饭井米牛肉米珠江摩尔店;营业地址:昌平回龙观镇北清路1号1号楼5号楼一层5-101-03北京市区)食品生产人员工作时佩戴首饰; 食品原料存放时不得远离地面; 半成品与未清洗的原材料混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民国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该单位在订餐平台上的网上经营活动。

5、北京通林玉城宾馆(招牌:东北菜;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陈营村商业中心一层1-B18号)未按要求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中国”,对发出警告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6、北京长阳联友鞋店(招牌:徽州鸭头;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关城商业街)通过网络销售凉菜。

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已立案调查。 同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该单位在订餐平台上的网上经营活动。

7、北京松鹤楼素灶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丽水桥店(招牌:松鹤楼;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理塘路186号院1号楼5层F5003、F5004)尚未开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中国”,对发出警告的主管部门进行处罚并责令整改。 同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该单位在订餐平台上的网上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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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北京御食湖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昌平五分公司(招牌:御食湖;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理塘路186号院1号楼4层F4024)后厨环境为不卫生。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的行政处罚。 同时,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该单位在订餐平台上的网上经营活动。

9、北京天贝尔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招牌:八月麦芳生日蛋糕;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南翔龙津农贸市场门面室11号)生产中发生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继续生产经营。

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管理规定”。

10、北京焦食宾小吃店(招牌:山东馒头;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4-02号(暂))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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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根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11、北京翠华明卓餐饮有限公司(招牌:东北酒家;营业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南中坛村10号楼2号楼)现场经营凉菜。

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

12、北京永大丰餐饮有限公司(招牌:驴肉火;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中心北街20号11号楼5号楼513号)已变更生产和经营条件不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继续生产经营。

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的,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管理规定”。

13、北京汇金仁和店(招牌:刀削面;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西马坊村果园三巷13号)员工健康证明已过期。

违反《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六项规定,按照《北京市小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的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办法》

14、北京长阳舒娘科贸有限公司(招牌:舒娘串串香;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阳房镇中心街西侧601号)清洁消毒设施不完善。

违反《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项规定的生活网资讯,按照《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管理规定”。 (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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