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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听——国咨律所每日法律资讯】(2024年4月28日星期日)(法律资讯)国法律师事务所在什么地方,

编辑:闽商界      来源:闽商界     

2024-08-03 22: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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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法治动态】

【学位法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学位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旨在规范学位授予工作,掩护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学位质量的法律共7章,包罗总则、学位工作体制、学位授予资格、学位授予条件、学位授予步伐、学位质量保障、附则。(来源:新华社)

【国咨说】

高校作为学位授予的主要机构,需要严格遵守学位法的规定,加强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这几年学术造假事件频频登上新闻热搜,相信学位法的颁布能够规范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掩护广大学子的合法权益。

【国家宁静部公布执法办案步伐规定】

2024年4月26日,国家宁静部公布《国家宁静机关行政执法步伐规定》《国家宁静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步伐规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家宁静机关行政执法步伐规定》共7章140条,包罗总则、防范指导、调查取证、征用赔偿、行政处罚、期间与送达、附则。《国家宁静机关管理刑事案件步伐规定》共11章360条,包罗总则,管辖,回避,律师到场刑事诉讼,证据,强制步伐,立案、撤案,侦查,执行刑罚,特别步伐,附则。(来源:国安部)

【国咨说】

这两项规定的出台,不但有助于规范国家宁静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也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执法过程中的滥用职权和侵权行为。通过明确执法步伐和要求,国家宁静机关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更有效地打击危害国家宁静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国家宁静和社会稳定。

【国内热点】

【重庆:女子卖淫接报信坠亡,家属索赔被法院驳回】

​据了解,施某在宾馆方介绍下,到宾馆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其间,宾馆经营者肖某(另案处置惩罚)发现隔壁有警察查房,便向她通风报信。女子上天台躲避,直到5天后被发现死亡。后施某家属提起上诉,要求肖某、谢某及涉事宾馆赔偿151万余元。彭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逃避执法的行为不是合法行为,加之无充实证据佐证宾馆未尽到宁静保障义务,驳回施某家属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共同从事违法行为,不受法律所掩护。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来源:红星新闻)

【国咨说】

笔者认为施某的死亡与宾馆的容留卖淫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明是因为宾馆没有尽到宁静保障义务而致使施某死亡。施某逃避执法是不合法的行为,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宁静负责,在其因躲避执法的过程中选择了具有一定隐蔽性的地点,应对可能产生的危险具有一定的认知,故不应片面将法律责任归属于宾馆。

【江苏:无锡一女子造谣蛋糕店老板被判赔6万元】

2023年5月,无锡女子潘某洁多次在网上发帖,称自己3岁的女儿被家附近的蛋糕店老板猥亵,引发关注。同年7月,江苏无锡警方通报,经调查,警方未发现女童被人猥亵,不予立案。今年3月15日,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女童母亲潘某洁停止对蛋糕店老板的侵害,删除相关平台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并公开致歉;潘某洁还需赔偿老板相关费用共计6万元。(来源:上观新闻)

【国咨说】

潘某洁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多次在网上发帖指控蛋糕店老板猥亵其3岁的女儿,这一行为不但严重侵犯了蛋糕店老板的名誉权,也给其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和损失。蛋糕店老板有权依据《民法典》向法院起诉潘某洁侵犯其名誉权并要求赔偿损失。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上发表言论时,都应当对自己的言行负责,不能随意造谣、诽谤他人。

【国际热点】

【意大利:30岁男子“啃老”被告,法院判决另寻住处】

​日前,意大利都灵省法院对一起“啃老”诉讼案作出裁决,要求一名30岁男子必须在3个月内搬离父母家。据了解,该男子自高中结业后就未继续读大学,也无正式工作,30岁仍吃住在父母家啃老。父母找律师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搬迁走人、自力更生。都灵法院审理此案认为,男子自去年9月获得了实习机会,并续约合同进行全职工作,因此在离家独立上不存在任何障碍。而且他不应在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继续占用父亲的房子。(来源:欧洲时报)

【国咨说】

这起案件引发了对“啃老”现象的关注和思考,因为社会环境的变革,越来越多的年轻人选择依赖父母生活,而不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来实现经济独立。这种现象不但加重了父母的负担,也影响了年轻人的发展和发展。可以看出意大利通过法律正确引导年轻人独立,鼓励他们实现自我价值。

【学者观点】

【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阅核制应谨慎推行】

裁判文书阅核制实施虽有一定的现实理由、制度根据、政策配景和社会基础,但阅核制具有全面性、效力性及责任性特点。因此,其在实质上改变了“审理者裁判”的逻辑。改革裁判文书签发制度,是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关键环节之一,原改革方案并不极端,当下应谨慎探讨其调整。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步伐,不得在一般案件中实质否定“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这一司法核心机理。阅核制应谨慎推行,严格限于特殊案件范围,包罗案件的特殊性与审判人员特殊性,且视情接纳较为灵活的阅核方式,包罗试行设置阅核法官。应当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保障案件质量行之有效的改革步伐。(来源:《比力法研究》2024年2期《法院“阅核制”应当慎行——兼论审判监督管理的合理限度》)

【国咨说】

审判监督管理应当是一种辅助性的步伐,而不是对审理者独立审判权的干预。裁判文书阅核制的实施需要谨慎探讨和调整,以确保其与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原则相一致。在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的同时,我们应当尊重和维护“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司法核心机理,并继续推进各项改革步伐以提高司法质量。

【本期资讯团队】:

资讯编辑:张一诺 任鹏鸽

国咨说:实习律师司雪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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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据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首席顾问曹保印【曹说法·每日法律资讯系列】视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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