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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了“股东群”,就是股东吗?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劳动   用人   造型   书面   签订

2023-07-24 10:09:11 

员工“入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双方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 不久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劳动人事纠纷典型案件引起广泛关注。 法院提醒,用人单位不能以合作经营的名义,吸收劳动者“入股”来规避劳动关系。

如果你加入“股东群体”,你就是股东吗?

2021年3月,熊某被某造型师美容部负责人夏某招聘到单位从事洗头、客服、岗前培训等工作。

2021年7月,熊某被拉进模特馆微信“股东群”。 2021年10月,熊某向模特馆缴纳股本5万元。 2021年11月,模特馆将股本返还给熊某,期间模特馆没有给熊某分红。 随后,因双方矛盾,熊某离开模特馆,申请仲裁,要求模特馆向其支付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的工资,并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 仲裁裁决后,熊某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

镇江中院经审理认为,熊某入股后继续在原岗位工作,接受模特馆管理,并以劳动报酬作为其稳定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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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现象在新业务领域更为常见

“熊的遭遇并不是一个孤立的案例。” 镇江市总工会法律事务部部长冯小龙介绍,他在工作中遇到过很多类似的案例,特别是在新业态领域,用人单位逃避劳动关系的情况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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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王某到一家外卖公司上班。 加入公司时,公司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协议。 随后,王某在分娩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骨折。 在申请工伤鉴定时,经销公司出示了一份名为《合同合同》的书面协议,称双方为合作经营,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应承担责任。 仲裁员认定,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类似的情况也发生在网络直播领域。 2022年3月,雷某加入某经纪公司,并签订《经纪合同》,约定雷某使用该经纪公司的设备和账号在某网络平台进行选秀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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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两个月后,经纪公司以雷违反《艺人行为准则》为由,终止了与雷的合作,并更改了直播账号的密码。 雷某随后以公司拖欠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劳动仲裁。 经仲裁、调解,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雷某所欠工资及相关补偿费。

当劳动者在人身和经济上对单位有依赖性时,劳动关系就确定了

“员工拥有双重身份的情况并不罕见。 以‘投资、持股’、‘合作经营’为由否定员工的员工身份的情况并不少见。” 镇江市职工维权律师团律师张鸿飞认为,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应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人身、财产上的隶属关系,以及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约束为依据。

在张鸿飞看来,不能仅仅以签订“合同”等协议为由就排除劳动关系的存在。 以王某为例生活网消息,王某必须按照配送公司的要求参加考勤和早会,缺席则需请假。 这反映出王某受该公司劳动管理,双方之间的雇佣关系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在雷某的案件中,雷某接受经纪公司的管理,工作内容接受公司考核和监督,收入主要来源为公司提供的底薪,佣金比例较低。 应当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随着新业态的不断涌现,劳动关系呈现出多层次、多样化的特点。 一些用人单位通过吸纳劳务投资、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提高了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了单位的凝聚力。 但需要提醒的是,如果劳动者在“入股”、“合作经营”后仍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仍以劳动报酬作为自己稳定的收入来源,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人身和经济依赖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劳动者的权利应当得到保护。

黄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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