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徐伟伦
虽然她没有任何动作,但经常说话含糊其辞,而且过于专心……很多职场女性都遇到过类似的情况。 近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类似案件。 多次遭到同事阿明(化名)用暧昧言语骚扰的小怡(化名),在社交媒体上为自己发声,却被阿明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 早已无法忍受的小毅提起反诉,要求阿明对侵犯其个人尊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毅的上诉最终得到了法院的判决支持。
法院查明,小毅与阿明曾在一家公司共事。 虽然不在同一个部门,但阿明因为负责跨部门的合作协调,经常通过微信与基层员工小毅沟通。 事实上的领导主导关系。
共事期间,阿明除了沟通和工作之外,多次邀请小艺单独吃饭,都被小艺直接拒绝或变相拒绝。 同时发现,阿明还给小艺发了“为什么这么漂亮”、“越来越漂亮”、“哇”等信息,小艺对此反应冷淡。
面对小艺的拒绝,阿敏表示“你不能一直拒绝我”、“你不陪我吃饭”、“你忍心让大哥一个人吃饭吗”、“离婚”、“这不够”。
忍无可忍的小毅向公司投诉,公司给了阿明书面警告。 随后,小毅从公司辞职,并接受了心理咨询。
事后,小怡越来越觉得阿明的一系列言行对她的自尊心和内心平静造成了严重伤害,远远超出了职场文明沟通的范围,也超出了一般大众的接受程度。 。 为此,小毅在社交媒体上曝光了阿明的言行,声称自己不断受到阿明的骚扰。
对此,阿明认为小毅的言论不实,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遂起诉法院,要求小毅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小艺得知后,立即提起反诉,要求阿明就骚扰行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小毅的发表言论不构成对阿明名誉权的侵犯。 被拒绝后,阿明继续以超出一般社会关系心理接受极限的方式向小艺发送微信,其行为已构成侵权。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阿明的诉讼请求,支持了小怡的反诉,判决阿明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小怡合理费用250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
阿明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四中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被拒绝后发表“越界”言论构成侵权
庭审后,法官表示,根据民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通过双方的聊天记录以及联合办公公司出具的调查回复函,可以认定小艺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有事实依据,不构成诽谤,且小艺发表的言论不含有强烈侮辱性言论,也不超出一般社会个体对个人事件言论的容忍限度,因此不构成对阿明名誉权的侵犯。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其中人格尊严是人成为社会关系主体的基本前提。 整个事件中,小毅其实多次变相拒绝或者直接拒绝阿明提出的陪他吃饭的具体邀请。 按照社交交往中的常理,阿明应该给予小怡必要的尊重,而不是以“离婚”“结束了”等超出一般社会关系心理接受极限的方式,继续给小怡发微信。这无疑会导致就小怡的主观感受,由于她的人格价值不受尊重,她的社会价值是自我贬低的,也会干扰小怡的生活、秩序和心灵安宁,构成对小怡一般人格权的侵犯。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断。
在职场中,一些女性面对此类言语骚扰,可能会选择不发声,担心如果发声,会面临报复、污名化,甚至失业生活网资讯,或者得到的只是朋友或同事。 太敏感了”“为了工作,忍着吧”“我跟你开玩笑的”等敷衍。
“小艺在权利受到损害时能够勇敢发声,在对方起诉时能够果断提出反诉。”通过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针对此类超出职场文明交往范围的言论建立了定性和判定规则,具有积极意义。
法官提醒,大家还需要注意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方式,避免因措辞不当、无端猜测、发布含有他人肖像的照片等而侵犯他人名誉权和肖像权。 本案中,小毅在社交媒体上的言论并未被认定为侵犯阿明名誉权的行为。 主要是他的言论属实,有证据,语言得体。 不存在侮辱、诽谤行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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