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张先生举报,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一名亲戚家8岁男孩不幸溺水身亡,商家推卸责任,拒绝积极处理善后事宜。
据华商报大风报记者报道,悲剧发生在6月26日中午1时左右,家属质疑孩子溺水几分钟,没有被泳池安全员及时发现,这使得孩子溺水身亡。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认为泳池应该对此负责。
家人讲述:
是母亲发现孩子溺水,安全员迟到了
张先生是八岁男孩童童(化名)的叔叔。 “孩子去年学会了游泳。6月26日中午,孩子妈妈带他去当地蒲城县一处游泳池游泳。” 张先生说:“这个游泳池的储物柜不太好用,在维修储物柜时,孩子自己进入了泳池。孩子妈妈修好储物柜后大约五分钟,当她来到泳池时结果,她发现童童已经淹死了,还漂浮在水里。
据家属称,是孩子的母亲发现了情况并报警求助。 最后,泳池里其他孩子的家长把童童抱上岸。 “此时,泳池的工作人员赶过来进行心肺复苏,但为时已晚。” 一名孩子的家属说道。
工作人员对孩子进行心肺复苏
“事件发生后,游泳馆并没有积极解决此事,还拖累了孩子的家长。” 张先生说,孩子的母亲失去了心爱的儿子,内心痛苦万分,现在却遭到商人的冷漠对待,让情况雪上加霜。
泳池解释:事发时监护人不在场
据华商报大丰新闻报道,目前该泳池已停业整顿。
6月29日,华商报大丰讯记者联系上该泳池负责人。 他对泳池发生的不幸事件表示哀悼。
“我们泳池运营期间,有保安在泳池巡逻。” 该负责人解释说,“这个过程中,孩子没有特别明显的呼救声,保安巡逻时,孩子处于仰泳状态,在水中玩耍,不存在窒息的情况。”
据负责人介绍,孩子溺水时,确实是周围的人把他带上岸的。 “我们的安全员赶紧过来救援,并拨打了120。” 负责人解释,从孩子入水到事故发生大约两分钟,期间孩子的监护人并不在泳池附近。
律师:泳池未尽安全义务需承担大部分责任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认为生活网报道,泳池有责任在运营期间部署保安值班,保安不得离开场地随意。 没有及时发现,且其他家长救起溺水者时安全员不在场,因此可以断定泳池方没有履行安全防护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旅馆、公共场所、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不履行职责的,泳池方应当对溺水者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赵良山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这起事件中,溺水者年仅8岁。 ,导致溺水者独自跳入泳池,可以断定父母没有照顾好孩子,没有尽到监护责任。 因此,应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判决泳池当事人承担大部分责任,家长承担一小部分责任。
赵良山建议,游泳馆应尽力与溺水者家长进行协商。 如果协商不成,家长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公正判决,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赵良山提醒,夏季是游泳的好时节,但也是游泳事故多发的季节。 为避免发生意外,儿童游泳时必须有家长陪同。 在水位高的地区游泳; 下水游泳前,家长要教育孩子养成热身和锻炼肢体的习惯; 孩子的体力有限,在水中的时间不宜过长。 当感到疲倦或身体不适时,家长应立即带孩子上岸,以免发生意外。
华商报 大风报记者 谢涛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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