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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余姚一配电设备侵占公共绿地被指影响商业环境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行政执法局   法律   余姚   商业

2023-08-17 06:06:02 

浙江余姚一处占地30多平方米的配电设施,引发了一场持续近十年的纠纷。 距离配电设备十多米的店铺店主谢新利认为,设备侵入公共绿地,影响了经营环境。 他先后将原余姚市规划局、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至法院。 这场官司是从基层法院一路打来的。 至浙江省高级法院。

涉案配电设备违法建设被指侵占绿地、影响营商环境。

期间,相关部门确认配电设备违反相关规划,存在未经批准建设、占用公共绿地、后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后未能延期等问题。 原余姚市城管局(现综合行政执法局)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要求电力部门自行“拆除”该设备。 后以“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不宜拆除”为由,决定撤销行政处罚决定。 此后,该局作出“没收”该配电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新立对“没收”处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限期拆迁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在宁海法院败诉,宁波市中级法院.

但案件再审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配电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浙江高院再审责令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月15日,谢新立告诉澎湃新闻,配电设备还在,综合执法局尚未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新立的代理律师袁宇来表示,虽然判决仅责令重新处罚,并没有明确责令限期拆除,但这是基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法院坚持了谦虚的态度。司法。

法律法规的根本作用在定止纷争__行政听证在处罚前还是处罚后

违规搭建配电设备引发诉讼:从“责令自拆”到“没收设备”

这是一场持续了近10年的争论。 2013年2月,谢新礼购买了位于余姚市南雷路270号的商铺,建筑面积360多平方米。 一年后,2014年3月25日,开发商将房子交给了谢新礼。 3月23日,交接前夕,谢新立家东南十多米处建起配电室、变压器、开关站。

该配电设备占地面积约30平方米,由原位于南雷路2号的开关站和位于城霞路3号的箱变组成。 由于余姚银亿四明广场的配电设备在周边道路改造后位于车道上,影响道路交通,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托电力部门将其搬迁至四明广场东南角,谢新立店附近。 其功能是为南雷路沿线街道两旁的住宅、商户、余姚市劳动局、财政局等机构提供用电保障。

谢新立认为,配电设备占用绿地,影响营商环境,于是向原余姚市城管局投诉。 这引发了尚未解决的纠纷和诉讼。

原余姚市城管局接到谢新立投诉后调查发现,该配电设备没有规划审批手续。 2015年4月20日,原余姚市城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并处罚款86730元。

2015年10月8日,余姚市规划局向涉案项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注明为补充项目,有效期至2017年3月10日。谢新立对余姚市规划局的补充行为表示不满余姚市规划局遂向宁波市鄞州区法院提起诉讼。

鄞州区法院经审理,认定余姚市规划局10月8日向余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补发“建字第335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行政行为, 2015年是非法的。 法院之所以作出上述判决,是因为规划批准的思明广场总体规划中没有地上变电站的设计方案,而余姚市规划局也没有提供地上变电站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涉案土地。 更换电气设备的有效证据不足。

但法院同时认为,“基于公共利益考虑,不宜作出吊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判决”。 谢新立上诉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涉案项目改变了建设用地许可证用地用途,不符合规划条件,但基于公共利益考虑,驳回了谢新立的上诉。

2016年7月25日,余姚市住建局将涉案配电设备移交给余姚市供电公司。

尽管对规划部门的上诉被驳回,但谢新立仍然没有放弃自己的权利。 2017年3月10日,涉案配电设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到期,谢新礼向原余姚市城管局提交书面申诉。 2017年4月17日,余姚市规划局回复余姚市城管局称,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已满,不再延续审批。

2017年5月26日,原余姚市城管局做出处罚决定,责令国网浙江余姚供电公司三个月内拆除涉案箱式成套电力设备。

但余姚市供电公司并未如期执行处罚决定。 2017年11月28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原城管局)向余姚市政府举报,建议余姚市政府责令兰江街道办事处强行拆除配电设备。

对此建议,2018年1月26日,余姚市政府回复称,鉴于法院判决取消涉案配电设备将对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害,余姚市政府决定《项目规划》并未出于公共利益考虑而被取消。 许可证,但确认违规行为的判决。 建议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考虑是否强制拆除涉案配电设备。

2018年2月23日,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经集体讨论决定,撤销上述“责令自拆”处罚决定。

随后,谢新力将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诉至宁波市奉化区法院,要求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涉案配电设备违法建设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018年6月27日,奉化区法院判决被告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处理原告谢新立的诉讼请求。

经集体讨论,余姚市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9月18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位于思明广场东南角余姚供电公司的配电设备。

二审败诉申请再审,浙江高院下令重新作出处罚决定

谢新立对没收设备的处罚决定不服。 他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涉案配电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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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19日,余姚市宁海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谢新丽的诉讼请求。 理由是,即使涉案电力设备损害了原告的权益,这种损害也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或措施得到妥善消除,而拆除涉案电力设备会对公共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鉴于涉案电力设备项目已被罚款、没收的事实生活网报道,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谢新立上诉后,宁波中院于2019年8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涉及公共利益,虽然《浙江省违章建筑处理条例》规定“占用公共绿地的,由城乡规划部门责令拆除违法建筑”。限期拆除”,但并不意味着涉案违法建筑占用的公共绿地一经拆除就必须拆除。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 上诉人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本规则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所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谢新立的上诉。

但谢新礼仍不服判决,向浙江高院申请再审。 2022年9月19日,浙江高院裁定提审该案,并于当年11月1日开庭审理。 随后,由于案件复杂,浙江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延长审理期限。

浙江高院认为,本案审理的焦点是被告作出的没收涉案电力设备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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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规定,未确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无法采取纠正措施消除的;逾期不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认定无法采取前款规定的纠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三)占用城市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

被申请人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认为,在被诉行政处罚决定中,根据法院相关判决,拆除涉案电力设备将对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造成重大损害。 。 为了公共利益,涉案电气设备不得拆除。

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实,上述相关法院判决书“出于社会公共利益考虑,不宜决定撤销被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是当法院选择补发行政许可的判断方式。 所进行的考量并不能构成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判断被告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宜拆迁”的法律“依据”。 另一份基层法院判决书中,“涉案开关站、箱式变电站不得拆除”的表述,是为论证本案“第二个争议焦点,被告是否应当作出处罚决定”而阐述的观点。涉案电力设备”,不具有法律适用性。 不具有约束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不宜拆迁”判断的法律效力。

浙江高院认为,原余姚市城管局在起诉行政处罚前,已作出责令余姚供电公司“自行拆除”的处罚决定。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以法院上述相关但不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判决作为作出被诉“没收”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依据不足。

2023年7月18日,浙江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宁波中院、宁海法院的上述判决,撤销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收涉案电力设备的处罚决定。遂责令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8月15日,谢新立告诉澎湃新闻,配电设备还在,综合执法局尚未做出新的行政处罚决定。 谢新立的代理律师袁玉来表示,虽然判决仅责令重新处罚,并没有明确责令限期拆除,但这是基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划分,法院坚持了谦虚的态度。司法。

浙江高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再审期间,余姚市政府向浙江高院提交了《谢新立诉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处罚违法案件下一步整改报告》。 2023年2月3日法院表示,将采取“办理审批”、“等待搬迁”等六项措施进行整改。

袁玉来表示,余姚市政府提供的整改方案包括“等待搬迁改造”,这表明所谓拆除违建配电设备将严重影响供电、损害公共利益。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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