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冯波今年3月因涉嫌诈骗、协助伪造证据、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检方指控冯波是广西桂林刘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的“积极参与者”。 2022年12月,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对刘强等32人作出一审判决。
冯波本人辩称,自己不是刘强的员工。 其工作仅是律师事务所指派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起草合同、参加诉讼等法定工作,依法享有豁免权。 据冯波家属介绍,冯波从2012年至2015年担任刘强案涉案“北京商会”法律顾问三年,每年咨询费2万元。
冯波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今年7月20日,该案在来宾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二审,8月7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表示,此案将继续开庭审理。
广西一律师涉黑案
冯波,祖籍浙江海宁。 20世纪70年代,冯波的父母作为边疆青年从浙江来到桂林支援三线建设,随后扎根广西。 冯波于2011年成为职业律师,主要从事企业法律顾问、民事纠纷代理及刑事案件辩护、破产管理人等非诉业务。
▲冯博妈妈周灵妍
冯波的母亲周灵艳告诉红星新闻,去年6月20日,四名便衣民警将冯波带回家,搜查并抢走了他的笔记本电脑和台式电脑。 周令艳后来了解到,当天,冯波在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参加了民事庭审。 庭审结束后,他在法院门口被警察带走。
根据广西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今年3月作出的【(2022)桂1302行初796第1号】判决书,冯波因涉嫌帮助他人罪于2022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伪造证据。 次日被指定地点监视居住,同年7月15日被捕。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检察院以行检行速(2022)7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所指黑社会组织以刘强为核心人物。 起诉书称:2006年以来,刘强先后设立桂林市中小企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公司,通过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欺骗叶某胜等数十名受害人向其借“高利贷”。
起诉书称,为了从叶某胜等受害人身上榨取尽可能多的钱财,刘强在向受害人放贷“高利贷”的过程中,设置了各种套路,向受害人放高利贷,恶意堆积债务,并招揽受害人。刑满释放人员和社会闲人。 组织诈骗、寻衅滋事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
起诉书称,2011年底,刘强组织因故意毁坏财物等违法犯罪活动被柳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刘强等8人被刑事拘留、逮捕。 2012年1月,刘强刑满释放后,优化组织架构,招募秦红霞为骨干成员,招募李秀平、被告人冯波为积极参与者,招募陈贵强等人为其他参与者,继续携带查处诈骗、敲诈勒索等一系列“套路贷”犯罪活动。 该组织人数众多,组织者和领导明确,结构稳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各级分工明确,有不成文的组织纪律。
提供法律服务
兴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06年至案发,刘强以暴力、软暴力等手段,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等一系列“套路贷”长达16年。 “犯罪案件70起,违法犯罪3起,仅组织成员犯罪1起。
该组织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一党独大,对桂林市及贷款领域形成非法控制,严重干扰正常司法秩序。
起诉书称,冯波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罪、帮助伪造证据等罪名均与刘强组织有关。
今年1月29日至1月30日,来宾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冯波一案。 冯博本人和他的两名辩护人都认为冯博是无辜的。
冯波辩称,自己不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他并不了解刘强组织的借贷“套路”和人员构成。 他与刘强没有隶属关系,也不属于刘强的麾下。 其已构成诈骗罪,既没有参与刘强组织的借贷活动,也没有与刘强等人串谋诈骗。
冯波表示,他只是按照刘强的说法代理刘强参加诉讼,并没有非法侵占受害人财产的目的,也没有获取诈骗所得。 不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 涉案租赁合同是刘强、秦某林约定的真实有效合同,并非虚假证据。 冯波请求法院依法宣告其无罪。
被告人冯波的辩护人刘波、刘宏伟提出辩护意见如下:冯波不是“北京商会”的工作人员,与该商会存在法律服务关系,不参与该商会的活动。不符合组织的利益分配,不具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 商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合法,收取的律师费不属于违法收入。
两名辩护人认为,冯波主观上不存在非法占有目的,也不了解刘强借钱的“套路”。 客观上,冯波在本案中的代理行为是律师的合法执业行为。 关于帮助伪造证据罪,涉案租赁合同系真实有效合同,冯波的合同倒签仅涉及律师执业违法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且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以便起诉。 冯波作为律师,在涉案代理活动中对其所知悉的案件事实享有实行豁免权,其行为不超出律师法律执业范围。 综上,辩护人认为,冯波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冯波不构成犯罪。
入狱10年
冯波指出,他被指定监视居住的地方是专门办案场所,期间他的生命和休息得不到保障。
对此,来宾市公安局、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均出具了《情况说明》,称冯波的居住条件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生活要求,警方不存在任何犯罪行为。办案区审讯过程中的酷刑行为。 单日讯问次数存在间隔,单日讯问时间为1~2.5小时。 冯博回答问题时,思路清晰、稳定,状态正常。 没有发现不一致或混乱的情况。
判决书显示,2012年1月,刘强刑满释放后,意识到自己想逃避法律,将“高利贷”业务形式“合法化”,而非法占有的方式更有可能通过诉讼来实现。于是,他逐步优化了组织架构。 2012年,刘强从“柳州事件”获释后,为了将其“高利贷”业务正式“合法化”,聘请被告人冯波担任桂林北京商会法律顾问。
一审法院认为,冯波明知刘强组织打着民间借贷幌子,以“高利贷”为业务,并明知刘强组织在放贷时会设置各种抬高债务的“套路”。他对该组织的一定规模、犯罪活动方式、成员基本构成等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 他仍然加入并接受刘强的直接领导。 他以逃避法律为目的,为刘强组织起草、设计书面文件。 上传了可能隐瞒虚高债务、逃避公安机关打击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还款承诺等模板; 服从刘强的安排,利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多次代表刘强组织诉讼活动。
法院没有采纳冯波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今年3月28日,来宾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波多次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在该组织中发挥突出作用。 他是类似黑帮组织的积极参与者。 利用法律专业知识,与刘强等人勾结,藐视法律,欺骗法庭,妨碍正常司法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力的,要酌情从重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十五元一万元; 犯协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35万元。
二审尚未宣判
冯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冯波在诉状中指出,“北京商会”是广西五诚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人,上诉人是广西五诚律师事务所聘任的执业律师。 这是职业行为,不接受刘强的教唆。 提供法律服务、起草合同、参与诉讼等是执业律师的法定工作,依法享有豁免权。
此外,刘强、秦红霞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并澄清上诉人并非刘强的员工,只是委托、委托关系。 上诉人提供的合同仅为范本,未经修改。 追债事宜是刘强亲自提出并与借款人商定的,与上诉人无关。
冯波上诉称,一审法院未能正确对待律师执业豁免,将上诉人定性为刘强组织成员、积极参与者的说法错误。 冯波请求二审法院无罪释放。
据冯波家属介绍,冯波只是在“柳州事件”后为“北京商会”提供法律服务。 根据双方协议,冯波的咨询费为每年2万元,并免费提起10起诉讼。 冯波律师于2012年至2015年提供法律服务三年,期间中断一年。 据调查机构统计,冯波代理北京商会共办理民事案件14起,其中两起被定性为诈骗案件。 在这14起案件中,冯波对法律服务年限以外的案件每案收取2000元的费用。
▲本案二审开庭通知书
今年7月20日,该案在来宾市人民法院首次开庭二审,8月7日二审开庭,上午庭审结束。 法院开庭通知显示,该案二审阶段原定于8月7日至9日在来宾市人民法院开庭,开庭原定为期三天。
据冯波二审辩护律师刘畅、王浩辰介绍,由于安全检查,他们未能旁听庭审。 据两人当天发表的书面《声明》,两人到达法院后,安检处工作人员表示,案件重要、敏感,需要对律师进行检查。 随身携带的包被飞机检查了,安检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提出,律师不准携带自己的电脑进入法庭。 在双方沟通过程中,两名辩护律师获悉庭审已经结束。
7日,刘畅、王浩辰两名律师对该案进行了“网络直播辩护”,介绍了案件的来龙去脉以及7日上午的庭审情况,引发关注。 对于刘畅、王浩辰律师主张的辩护权受到侵犯,红星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法院均未接听电话。
▲广西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据来宾市财经传媒中心近日消息,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接到律师申诉后,高度重视,责令审判监督部门进行核实并认为律师所反映的情况确实存在。生活网消息,当天的庭审工作确实从程序上来说是不妥当的。 为更好保护当事人和律师依法充分行使辩护权的合法权益,维护程序公正,保证案件质量,提升司法作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依法继续审理此案。 9日中午,法院院长刘金红联系王浩辰律师,当面就法院在保护律师诉讼权利方面的失误致歉,并表示法院决定继续审理此案。 王浩辰律师表示愿意配合法院后续审理,并就一些具体事项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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