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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大V”不实信息获赞近66万次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律   法制   法院

2023-08-14 18:01:22 

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大V”虚假言论侵犯公众人物名誉权纠纷案,引发关注。

据了解,法院认定“网络大V”周某某侵犯公众人物陈某某名誉权,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网络账号向原告陈某公开发出道歉信涉案平台已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转发虚假信息获近66万点赞

转发法院判决书违法吗__转发裁判文书是否侵权

据央视新闻报道,涉案网络平台账号累计粉丝近486万,并被认证为“2020十大影响力娱乐大V”、平台“知名娱乐博主”。 被告人周某某系该账号的实名注册人和实际使用人。

周某某利用其在某平台的账号转发、转发一篇有关陈某学业造假、个人感情生活等的文章,当天引起转发6300余次、评论2.2万余条、点击量近66万次。 好评,案件涉及的话题当天一度登上平台热搜榜,引起网友极大关注和讨论。

原告陈某诉称,被告周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发布虚假、不实信息,散布谣言,抹黑原告,给原告的名誉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由于原告是公众人物,这种影响对其名誉权造成了较为严重的损害。 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被告人周某某辩称,其只是转载、转发网络文章,并发表猜测性言论。 其对该事件始终持中立态度,主观上没有侵权意图,客观上也没有侮辱、诽谤原告。 不侵犯原告的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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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未履行合理核查义务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陈某作为公众人物,负有接受舆论监督、满足公众知情权的宽容义务,但涉案博文内容的真实性如何?该案缺乏客观依据,超出舆论监督的合理范围。

被告人周某某为了引导话题、吸引流量,通过其“网络大V”账号发表文章,同时采用添加讨论话题的方式进一步传播、传播言论,但并未充分表达文章中含有贬义和诽谤性内容。 合理核实义务存在主观过错。

涉案博文短时间内在网络上引起高度关注生活网消息,受众群体众多,影响范围广泛,足以降低原告的个人声誉和社会评价,造成损害。原告的名誉权。

名誉是社会对公民主体的品格、威望、才能、信用等的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犯他人名誉权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要求赔偿损失。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的涉案行为不属于普通网民的非营利性转发行为,而应认定为恶意利用网络关注度和影响力传播虚假信息、吸引他人眼球的行为。粉丝,并从谣言中获利。 该营销行为已构成对原告陈某名誉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周某某通过涉案网络平台账号向原告陈某公开发布道歉信,并向原告陈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

法院提醒,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也不是虚假负面信息的“温床”。 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有基本的法律法规。 言论的表达和评价是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的。 公共秩序和良好道德的底线。

说话者的影响力越大,其身份越特殊,不当言论造成的损害就越严重。 对于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互联网大V”来说,其公开言论具有传播速度快、后果不可逆转、社会影响力大等特点。 与普通人相比,他们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其影响力应谨慎利用。 言论界限必须遵守法律底线。

据了解,为整顿自媒体乱象,中央网信办出台新规定,从加强资质认证、加强谣言治理、规范账号运营等13个方面入手,要求网站平台压缩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遵循常态,推动形成良好的网络舆情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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