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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涉嫌受贿罪被公诉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贷款   新闻   周刊   公安   罪名

2023-08-07 12:18:16 

近日,福州市检察院以受贿罪、高利贷罪对高连柱提起公诉。 去年11月,53岁的高连柱主动辞去福州市统计局党组书记职务。 其涉嫌“高利贷罪”备受关注。

高利贷罪是指以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为目的,以高利转贷、转贷给他人牟利为目的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近年来,这一罪名频繁出现在公职人员接受调查的报道中。 这样,他们就可以轻松地“借钱赚钱”。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贾奋强借钱300万元,以贷款5倍高利贷给他人后,轻松获利105万余元; 广西鹿寨县委原副调研员秦国友贷款305元 福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罗富阳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筹集资金,再转贷向陈某某等人提供高息贷款,获利6.5亿余万元。

《中国新闻周刊》从相关报道中可以看到,涉及此类问题的公职人员涵盖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党委、政府官员、银行高层、国企高管等; 既有省公安厅副厅长,也有基层干部。 他们不仅失去了工作,还被关进监狱。

浙江省江山市监委委员毛江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公职人员在获取信贷资金方面的优势生活网资讯,导致少数人绞尽脑汁,甚至铤而走险,尝试自己的做法。自己的方法。

图/视觉中国

中国监察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民大学反腐败与廉洁政策研究中心主任毛朝晖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公职人员的高利转贷行为往往涉及个人的影响。权力,其危害性更大,也更隐蔽。 他们利用个人权力和影响力借钱,然后加息再融资,扰乱金融市场秩序,加大金融风险。

套利背后的权力阴影

根据法律规定,贷款申请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时,需要说明贷款的合法目的、贷款期限等。由于公职人员不得经营企业,很多案例显示他们通常以房屋装修为幌子申请贷款,然后以高利率再融资。

高利转贷罪案例_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_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原副厅长贾奋强就是一个典型案例。 2016年9月,贾奋强因受贿罪、高利贷罪被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贾奋强通过朋友签订虚假房屋装修合同,从银行获得贷款300万元,月息5%,贷款期限一年。 贷款发放后,贾奋强立即将贷款转借给一家小额信贷公司,月利率为2分钱5%。 多次续贷后,他获利105万余元。

一位熟悉中卫市当地政法系统的知情人士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笔贷款发生在2012年10月。当时贾跃亭担任银川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市公安局局长介绍,涉案银行为石嘴山银行。 “当时,为了接近贾奋强,其他银行的领导都提出为贾提供贷款让他再融资,但最终他选择了石嘴山银行。”

公职人员以房屋装修为由发放贷款的事件并非孤例。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曾刊发浙江台州椒江区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鹏翔案的文章。

2014年1月,王鹏翔以其妻子叶XX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伪造装修合同,向银行机构申请装修消费贷款200万元。 2014年11月,该笔贷款到达王鹏翔指定的虚假装修承包商账户,随后通过其公司员工徐某某将钱转入王鹏翔岳母账户。 发款当天,王鹏翔立即将账户内的钱转借给三名利害关系人,赚取利息差额。 经查,王鹏翔收取转贷利息收入150.48万元,支付银行贷款利息32.02万元,非法获利近120万元。

也有案例表明,一些公职人员觉得升职无望,就想通过高利贷转贷来赚大钱。 2009年初,广西柳州市鹿寨县委副调研员谭国友的朋友王某某从事房地产生意,资金短缺,贷款困难。 他得知秦某有很多闲置房产可供出租,于是他告诉秦某,把房产只用来出租是一种资源的浪费。 王某某说服谭国友将房产抵押给银行获得贷款,然后将贷款转贷给其,并承诺每年给谭国友50%的利息。

当时,谭国友已担任县委副调研员6年。 他想,既然‘官路’不平坦,转行‘商路’也无妨。 2009年至2013年,秦某以购买挖掘机为由,以本人及女儿名义,向广西鹿寨农村合作银行分四期取得贷款(共计305万元),然后将贷款借给王某某。和张某某,并收取利息。 经查,秦国友通过高利贷转贷共计获利119万余元。

2015年,柳州市纪委约谈他。 接受采访时,他主动解释了高息再融资的事实,但他认为“这种行为只是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承受处罚就够了,没必要”返还违法所得。” 当组织部要求他交出违纪违法收入时,他以没钱为由拒绝交出。

2019年2月14日,秦国友因高利贷罪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追缴违法所得119万余元,并处罚款150万元。

据《中国新闻周刊》采访,部门级官员中,不少人也卷入高息转贷问题。 例如,江西省抚州市原副市长、市公安局原局长罗富阳通过高利转贷非法获利650万余元; 叶胜坤,广东省梅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 在落马通报中,也提到了高利贷罪。

多起案件表明,公职人员高利贷案件存在完整的利益链条。 这条链条以公职人员为中心,下至实际使用贷款的企业或个人,上至放贷的金融机构负责人,中间还有代理人。

宁夏社科院社会法研究所研究员李保平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企业主向领导干部借高利贷不仅是资金周转的需要,更重要的是维持关系,可以说是变相的利益输送。

隐藏链上的“金融幽灵”

《半月谈》曾评论称,在一些高息再融资案件中,一些领导干部以名下房屋需要装修为由,多次向银行借入大量贷款,“装修贷款”价值数十万元。数百万元显然超出了正常的装修需要。 ,这些明显的不合理之处,反映出金融机构在涉及公职人员贷款的资金运用上存在管理漏洞。

为什么金融机构愿意以低利率向公职人员提供贷款? 据《中国新闻周刊》采访,由于公职人员工作和工资相对稳定,是金融机构相对优质的客户。 因此,针对公职人员等特定群体,将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

一位受访政法系统公职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不少银行工作人员甚至会主动到所在单位推销信贷业务。 如果能获得30万元以上的贷款,贷款利率也会有大幅折扣。 虽然业务员表示该笔资金不能用于高息转贷等用途,但并没有后续管理。”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北京尚全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此类案件频发,暴露出金融机构贷前审查不力、贷款管理和贷后跟踪。 存在一定的问题。 在贷前审查阶段,由于金融机构将公职人员视为“优质客户”,忽视对其贷款合同的审查,甚至视而不见; 仔细核对贷款方向和实际用途; 贷款后,很少监控资金是否按照约定用途使用。

他表示,在此类案件中,如果金融机构发现借款合同中记载的用途虚假,继续放贷,金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的,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该金融机构涉嫌非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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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便如此,仍有金融机构负责人以与公职人员利益交换、非法放贷、通过高息再融资帮助公职人员牟利等理由扮演“内鬼”角色。

2018年5月,郑州市纪委接到河南省纪委关于巩义市副市长杨宏伟涉嫌违纪违法的线索。 以赚取高额利息。

报道称,2013年,王某凡为了答谢时任巩义市北山口农村信用社主任杨宏伟,同意杨宏伟以弟弟杨某军的名义签订虚假合同,以感谢杨宏伟帮助完成农村信用社收储任务。 该合同为北山口农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王某凡转贷给某房地产公司。 102万余元的高额利息归杨宏伟所有。

报道指出,杨宏伟的作案手法具有隐匿性。 无论是农村信用社的贷款,还是企业的贷款,都是通过“代理人”杨某军进行的,杨宏伟在幕后获取利益。

还有一些金融机构的负责人甚至自己创办了高利贷转贷业务。 曾任云南省富电银行副行长的孔彩梅被告知,虽然年薪上百万,但她并不满足,总是想着如何赚钱、盈利。 在贷款审批过程中,她了解到很多私营企业主资金短缺,于是她萌生了放高利贷的主意。 孔彩梅用自己筹集的资金高利贷,“白天当银行行长,晚上当银行老板”。 经查,孔彩梅涉嫌贪污、受贿、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违法所得共计3180万余元。

原中信银行昆明分行滇池支行行长谢鹏首先利用行长的身份,结识了各类有资源、有资金需求的人士,为资金“撒网”。高利贷转贷,然后与他人协商在自己的分行申请贷款,按年化利率15%放贷。 此后,他利用职务之便,推动银行贷款审批流程“开绿灯”,对伪造的贷款材料视而不见,并成功将获得的贷款转贷,获取高额利润。 经查,他利用职权进行高利贷转贷,获利71万元。

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导师顾超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金融机构首席执行官“自保、偷盗”的情况下,他会考虑是否会造成更大的社会危害,因为他的身份,将在量刑时受到惩罚。 综合考虑。 同时,这一群体的身份也决定了他们可能同时被指控高利贷转贷和非法放贷。

为什么追究责任的人不多?

高利贷罪是1997年刑法新设的犯罪行为,根据高利贷违法所得数额,最高可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非法收入。

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__高利转贷罪案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行为法学会金融法律行为研究会副会长王欣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项指控的背景非常特殊。 不存在高利贷罪。 但在两会讨论中,部分银行业人大代表主张增设该罪。 他们的理由是,贷款发放后,很多申请人并没有用于申请中注明的用途,而是以高利率转借给别人,吃掉利息差额。

“这些代表认为,这部分贷款本应用于关系国计民生的项目,却用于其他项目,转贷后容易引发贷款风险。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这一建议,并将其添加到指控草案中。” 王欣说道。

顾超说,刑法增设高利贷罪后,我国所有银行都是全民所有。 当时设立本罪也是从国有资产安全和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安全的角度考虑的。

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司法实践中,高利贷犯罪可能会与一些上下游犯罪(如果有的纳入洗钱罪)混在一起,在某些情况下也不一定会被视为高利贷犯罪。单独的犯罪。 罪恶感显露出来。 另外,有些案件属于保密性质,不向社会公开,因此很难统计该罪自该罪成立以来历年来涉及该罪的案件数量。 但从公开报道来看,近年来此类犯罪案件依然屡见不鲜。

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分局一级警长童晓辉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采访时表示,涉及高利贷的案件,如果高利贷者还款的话,在约定的时间内,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的,很少会暴露。 而且,当这些人以高利率再融资时,他们不一定会向再融资贷款的接受者解释资金来源。 “对于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来说,相比集资诈骗、合同诈骗,高利贷再融资的隐蔽性会更强。” ”。

童晓辉表示,公安机关收到的有关高息贷款转移的线索主要有两类:一是高利贷者没有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发现线索后主动报案;二是高利贷者没有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发现线索后主动报案;二是高利贷者没有偿还银行贷款,银行发现线索后主动报案。 公共安全机构。

浙江省一位纪检监察干部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实践中,企业和公职人员高利率再融资的情况并不少见,但实践中,对此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并不多。 。 “公职人员公务犯罪由监察委员会管辖,高利贷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面对高利贷现象,执法人员不会也不可能全部被判刑。如果这样公职人员态度较好,监察委一般不向公安移送线索,查处高利贷犯罪。”

不少受访者还表示,公众对公职人员触犯刑法时的受贿罪、贪污罪了解最多,而对高利贷罪的了解却十分有限,这使得一些人甚至知道自己身边有人有高利贷罪。这样的行为也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违法行为。 也有受访者表示,他身边的公职人员认为,高利贷转贷行为很正常,甚至属于懂得理财的聪明人。

此外,毛朝晖认为,刑法中高利贷罪的设立尚未修改。 司法实践中出现一些新的表现,犯罪行为变得更加复杂,有的涉及违法行为,有的涉及违反纪律。 行为。 犯罪涉及的人群也更广泛,包括政府、政法机构、金融系统官员等,有的还涉及代理人。 他认为,有必要出台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不同情况。

高利转贷罪司法解释__高利转贷罪案例

在现实案例中,与公职人员通常依靠信贷获取贷款相比,私营企业家往往需要抵押贷款。 经营越困难,企业获得贷款就越困难。 这也被认为是民营企业家通过公职人员等渠道加息、再融资的原因之一。

顾超做过研究,企业主的贷款一般都是抵押贷款,贷款总额不会超过房地产或动产市场估值的60%、50%。

湖南展宏建设工程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玉福告诉《中国新闻周刊》,2009年,他因经营问题急需资金,想向当地银行借款1000万元。 市场估值约2000万元的房产抵押给银行,但银行贷款仍被拖延。

沈玉福称,无奈之下,他通过代理人加息,向湘潭市法制系统公职人员贷款600万余元。

王欣等多位受访者对《中国新闻周刊》表示,银行应充分​​评估处于高利贷利益链末端的人(指最终接手的“转贷者”,如私营企业主)的实际需求。 给予他们贷款支持,让高利贷者失去生存空间。

毛朝晖指出,公职人员高息转贷行为涉及面广,具有专业性、隐蔽性等特点。 打假不能仅仅依靠纪检监察机构,必须加强以大数据监管为支撑的协同监管,通过巡查、巡查、纪检监察、审计等多种形式进行查处。

近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表文章,援引多位纪检监察干部的话说,对高利转贷行为仍存在监管缺失。 原因是一些行为者多次转移资金逃避监管,相关部门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渠道尚未完全打通,无法实现全流程、全覆盖的监管。

王欣认为,今后银行应严格审查贷款申请人,建立贷款征信制度,对涉及高息再融资的,取消其未来贷款资格。 放款后,银行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予以处罚。

《中国纪检监察报》上述文章透露,多地纪委已采取措施,对公职人员高息转贷行为进行监管。 例如,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纪检监察委相关负责人认为,纪检监察机构要督促金融监管部门履行职责,加强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严格公职人员贷款使用审核。 福建省南平市纪委监委结合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有关情况报告规定》,加强失信公职人员举报查处,查处是否存在高利贷转贷、违法违规行为参与民间借贷。

记者:周群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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