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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煌一自驾车队领队不专业出现低级失误致多人身亡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保护   自然   进入   条例   未经

2023-07-29 17:14:56 

7月22日,一支自驾车队从敦煌市出发,未经批准经过新疆若羌国家级野骆驼自然保护区。 26日,1车4人失联。 据若羌警方通报,经过搜救,27日发现失踪车辆,3人已无生命体征,1人失踪。

事件发生后,网上有消息称队长不专业,多人因低级错误而死亡。

7月29日,若羌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告诉澎湃新闻,相关部门的搜救工作仍在进行中,具体情况尚不清楚。

这次事件,队友们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如果有领队和组织者,他们负责吗? 未经授权进入保护区有哪些法律风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认为,责任需要根据组织活动类型来确定。 比如组织者和旅友参加的活动类型都是自助,会员之间不存在任何回报或利润。 主办方有义务支付路线、活动策划等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志同道合的人相聚才能参加。对于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识别风险。热衷于户外自助运动,并愿意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参与。 他们是自由组织,自愿参与,并自行承担风险。 此时,一旦发生事故责任,双方互不负责。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聚会__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

赵良山强调,如果驴友参加的活动是主办方统一付费组织类型,主办方通过会员之间的组织活动报酬获得报酬,那么除了自愿风险之外,还多了一层委托关系。 。 组织者作为受托方,也是群体性活动的领导者,应当履行安全保护和排查义务,否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护义务” ,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受害人家属可以向组织者主张侵权责任,法院会根据组织者的过错程度来认定责任,从而确定赔偿比例。至于成员,由于都是平等的参与者,各自承担风险,原则上互不负责,除非因自身原因故意使他人陷入危险。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__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聚会

据赵良山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因科学研究需要,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域。”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察、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三、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批准。 ” 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生活网消息,可以处100元罚款。到不同的情况。 处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赵良山进一步解释说,法律赋予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处罚的权力。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有未经许可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都可以处以罚款。 至于处罚的数额,则根据情节的严重程度而有所不同。 但在实际操作中,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往往只有在自然保护区遭到破坏或造成其他损害时才行使处罚权。 于是,很多驴友就鲁莽行事,抱着冒险的心态穿越自然保护区,破坏了环境,浪费了公共资源。 ,还有不少驴子误入自然保护区,造成不良后果。 在此情况下,建议自然保护区管理部门做好自然保护区内禁止穿越区域的公示、通报和划分工作,并采取保护、警戒、警示、标识等措施。禁止穿越的区域,以防止他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意外进入。 同时,对于故意进入自然保护区、被制止后不听劝阻的驴友,要严格落实处罚权,防止驴友抱着不负责任的侥幸心理破坏自然环境。

湖南金洲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邢鑫也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可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地区。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缓冲区只允许从事科学研究和观察活动,而实验区可以从事科学实验、教学实践、参观、旅游等活动。

根据《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确需进入核心区、缓冲区的,应当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首先应确认保护区范围是核心区还是缓冲区,其次根据《自然保护区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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