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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之一:偷拍者会面临怎样的处罚?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隐私   偷拍   侵犯   侵权   指控

2023-06-26 11:01:57 

为了厘清这些复杂、有时甚至相互冲突的法律问题,我们找到了研究个人信息保护多年的法学教授郭兵。 这个动物园,这个案例也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例”。 我们还联系了长期为妇女提供公益法律援助服务的吕小泉律师和专门从事互联网法律研究的马策律师,试图为这些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找到解决办法。

这是我们的对话:

当您怀疑被拍照时

GQ报道:中国法律对偷拍的定义是什么? 对走私者的处罚是什么?

陆小泉:我国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偷拍做出明确的定义,但学术界和实务界有一个普遍共识,就是指使用手机摄像头、监控摄像头、针孔摄像头等设备的人,在当事人不知情的情况下。 在这种情况下,偷偷录制对方一些私密场景的行为。 根据其性质,偷拍可能会侵犯不同的法律权利:

偷拍首先涉嫌侵犯受害人的隐私权。 《民法通则》明确规定,隐私是指自然人私人生活的安宁、自然人不愿他人知道的私人空间、私人活动和私人信息。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滋扰、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含精神抚慰金)等民事法律责任。 其次,偷拍行为还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治安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偷看、偷拍、窃听、传播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有期徒刑。 被拘留500元以下的,可以同时处以罚款。

如果对方不仅偷拍,还在互联网或者一些公共渠道广泛传播偷拍内容,则涉嫌构成行政违法,甚至构成“传播淫秽物品”刑事犯罪; “行政违法行为,甚至刑事犯罪。

GQ报道:偷拍别人但不拍到别人隐私部位算侵权吗?

陆小泉:偷拍内容如果不涉及他人敏感部位,至少涉嫌侵犯受害人隐私权。 如果涉及面部特征,肖像权也可能受到侵犯。 本来,法律规定侵犯肖像权的目的必须是为了营利。 《民法典》实施后,利润的构成(要素)被取消。 受害人可以自行固定相关证据,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

郭兵:民法典对侵犯肖像权构成要件的修改体现了对人格的尊重。 个人尊严不能简单地与经济、是否盈利划等号。 你没有盈利,但你侵犯了他人的人格尊严,你要承受法律上的负面评价。

GQ报道:如果我怀疑自己被偷拍,我是否有权要求看对方手机?

马政策: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只有出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原因,特定执法人员才有权检查公民的通信。 除上述情况外,任何人无权查看他人手机。

郭兵:检查手机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因为手机现在是综合性的通讯终端,检查手机可能会侵犯对方的通讯自由和隐私。 您可以行使权利保护对方的隐私权、肖像权及其他权利。 如果对方配合你,那是你自己解脱的结果,但如果对方拒绝,你也无能为力。

虽然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但必须知道对方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但在谈判时如何获得这些信息呢? 因此,我们最后也是最有保证的补救措施之一已经失效了。 报警需要时间。 在此期间,对方可以删除证据。 因此,司法救济的难度在于,首先你没有对方的信息,你想起诉也不一定能; 此外,证据掌握在他人手中。

电影《搜索》剧照

GQ报道:是的,我们做了很多研究,发现通过民间渠道起诉偷拍者的案例很少。

郭兵:这和能否掌握对方的身份信息和证据有很大关系。 事实上,在某些情况下,获得司法救济是相对容易的。 例如,邻居在家门口安装了摄像头,业主怀疑摄像头被偷拍或者隐私受到侵犯,在无法自救的情况下可以提起诉讼。 此类案例已经有很多。 因为业主可以向法院申请获取邻居的身份信息。 这与在公共场所被偷拍不同。 公共场所人流量如此之大,想要封锁一个人太难了。

GQ报道:假设我将涉嫌偷拍的人送到公安机关,但在对方手机中没有发现偷拍照片。 对方可能已经偷偷删除了。 此外,还有一些新型偷拍软件,可以偷偷拍摄并上传,不会在手机中留下任何证据。 在这种情况下我该怎么办?

郭兵:偷拍不属于刑事犯罪,公安机关只能收集初步证据,不能进行技术侦查。 因为被删除的数据只有在涉嫌犯罪确实需要技术侦查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恢复,而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通常是不允许的。 因为如果随意采取技术调查,可能会侵犯对方的权益。 为了保护一方的隐私,而另一方的隐私完全暴露,也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

GQ报道:当一个人怀疑自己被偷拍时,更有效、更合法的做法是什么?

郭兵:尽快与对方谈判,并在谈判过程中通过录音、录像收集证据; 如果周围有朋友或者围观的人,可以寻求他们的协助进行录像、取证。 在最初的谈判中,对方可能会很快承认自己的侵权和违法行为。 有了对方承认的证据,可以进一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陆小泉:如果在公共场所,最重要的是不要让对方跑掉,因为一旦对方跑掉,即使公安机关事后查看监控发现对方已经确实一直在偷拍,想再找到他就很难了。 为引起周围人的注意,呼叫工作人员或周围乘客阻止涉嫌偷拍者逃离现场,同时报警。 这必须在现场进行,否则随着时间的推移,维权成本将大幅增加。

值得提醒的是,如果你未能在第一时间抓住涉嫌偷拍的摄影师并拿到证据,而不是拍摄对方的照片并将视频发布到网上,你的行为也涉嫌侵犯对方的权利隐私,而且他们会很容易得到固定(指控你)的证据。 就像现在网络上的性骚扰实名指控一样,当你在网上发布指控文章时,人们只需要截图并进行公证即可。 他们可能会指控你侵犯你的名誉权,甚至指控你侮辱、诽谤。 可能构成刑事诽谤罪、诬告罪,此类案件还不少。

电影《女警察》剧照

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侵权行为

GQ报道:我们想谈谈最近热议的几件事。 川大女生地铁事件发生后,一些男子担心自己可能会被诬陷。 他们的权利如何得到保障?

陆小泉:现行法律对可能被陷害的人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救济。 例如,被诉人在查清相关证据后,可以向被诉人提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消除滋扰、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赔偿损失(含精神慰藉金),或者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要求被诉人承担行政违法行为的责任。 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反诉案件已不再是一两起。 问题的关键是被告人是否愿意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 当然生活网消息,有时价格也比较高。

GQ报道:近日,河北某大学一名男学生女扮男装潜入女厕所偷拍事件。 偷拍者的肖像权和隐私权是否也应该受到同样的保护?

郭兵:《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情监督,在合理范围内,可以不经他人同意而处理个人信息,但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 比如河北某大学卫生间偷拍事件,如果偷偷溜进卫生间的男生起诉偷拍他的人(他当然有这个权利),被告可以在法庭上辩称我的偷拍是在一定程度上为了公共利益。 但如果有人为了商业利益,比如博得媒体关注,即使处理得模糊,也可能会侵犯他人的权益。 或者像川大女生地铁事件,女生拍摄男子的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种行为肯定构成侵权。

GQ报道:在成都街拍事件中,有一种说法是,董某某和男领导在公共场合活跃,所以当街被拍并不侵犯隐私。

郭兵:隐私的定义目前还是比较有争议的。 一般情况下,不能完全从第三方的角度来界定,而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来界定。 虽然董某某等人是在公共场合,但对于两人来说,逛街算是私人活动。 我认为隐私的定义应该更加宽松,这有利于扭转当前隐私保护薄弱的局面。 如果你偷拍了我,我个人认为你侵犯了我的隐私,法律应该让我有机会维护自己的权利。

电影《搜索》剧照

GQ报道:有声音认为,董XX的领导是国企领导、公职人员。 这群人的隐私权是相对的,应该受到公众的监督。 对于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公民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哪些部分是合法的,哪些部分是越界的?

郭兵:成都街头枪击事件,我不知道领导者是否是公职人员。 如果他不是公职人员,他的隐私等权利与我们普通人是一样的,应该得到有效保护。

如果他确实是一名公职人员,那么他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限制是值得商榷的。 公职人员在工作中需要接受社会监督。 比如,在行政服务大厅,一些工作人员工作十分疏忽。 我拍了一个视频发布了(可能是行使监督权)。 但像董某某这样的领导,只是下班后才去逛街,即使不符合道德要求,从法律上讲,拍摄的行为仍然侵犯了他的权益。 即使是公职人员也有基本的隐私权。

马策:公职人员的隐私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 早年,曾有过关于公职人员财产是否应该公开的争论。 成都街头枪击事件的争议本质上是一样的,那就是公职人员因为比普通民众拥有更大的权力,自然应该承担更多的义务,比如接受监督的义务。 根据《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公职人员行政处分法》规定,公职人员的行为应当受到监督,而社会监督往往是对公职人员行政处罚形式的重要补充。监督。 此次事件公众关注的焦点应该是公职人员背后是否存在其他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不是监控购物行为本身。 当然,社会监督是有界限的。 作为个人,我们也应该提高法律意识,防止在监管过程中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GQ报道:很多热点事件发生后,大量自媒体和个人都会反复剪辑发布涉及双方的肖像视频。 这种情况是否也可能发生侵权呢?

马策:如果热点事件本身就涉及侵犯肖像权、隐私权,那么相关视频的传播当然构成侵权。 其次,如果在编辑、添加文字过程中歪曲事实,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诽谤罪,将受到刑法制裁。

郭兵:当然,他们的侵权性质更严重。 川大的女生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反驳说,我的曝光是为了自慰。 虽然这种辩护未必成立,但至少有一个理由。 而对于普通吃瓜群众来说,曝光别人的视频,进一步恶意攻击别人,不是更严重吗?

纪录片《追“白痴”》截图

GQ报道:一些自媒体在发布视频信息时,会“象征性”地标记当事人的眼睛,这样就不存在侵权问题?

马策:如果拍摄的短视频能够清晰、完整地识别特定个人,并且未经当事人同意而发布,则属于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 即使发布者“象征性地”编码了眼睛,如果仍然能够清晰、完整地识别特定个体,那么仍然存在侵权风险。

郭兵:关于编码有一些争议。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规定,想要处理他人的个人信息,至少要采取去标识化、脱敏的方式。 直接暴露全貌,与采取一定的编码措施相比,如果最终被认定为侵权,前者的责任肯定更大。 你输入了代码,证明你至少采取了一定的保护措施,你可以声称(在法庭上)身份识别已经大大降低。 有时法院可能不认为构成侵权。 采取这一措施可以减少一些责任。

GQ报道:高铁上有人吵架,旁观者将整个过程包括双方的脸部信息都传到了网上。 对于旁观者可能认为自己符合公共利益的人来说,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侵权?

郭兵:是的,(如果一方起诉的话)这个时候,法院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看谁的证据更充分,然后再做出判决。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作为摄影师,你必须拿出非常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拍摄是为了公共利益,并且在合理范围内。 本来,这起事件是两党之间的席位之争。 你把它拍下来给公安机关看是合理的,但是你把它发布到网上合理吗?

面向所有人的平台责任和隐私教育

GQ报道:几乎每次出现类似的舆情事件,当事人的信息,包括肖像,几乎都会“裸奔”在互联网各大平台上。 您如何看待此类事件中平台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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