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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沭阳: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肇事方不能接受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立案   公安   刑事   机关   鉴定

2023-07-27 08:15:11 

7月1日,

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

8岁女孩安安(化名),

买零食的路上,

左眼被飞来的钢球击中,

最终,左眼眼球破裂失明。

而肇事者是

两个男孩骑着电动滑板车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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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伤女孩(资料图)

受害女孩病历(资料图)

7月21日,沭阳县公安局向受害女孩家属发出两份通知书,一份是不予立案通知书,一份是鉴定意见通知书。 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到,我局经审查认为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决定不予立案。中华民国。 鉴定意见通知书指出,受伤女童的伤害程度已经鉴定。 鉴定意见为,初步鉴定左眼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警方不予立案通知书(资料图)

女童伤情鉴定(资料图)

7月23日,受害女孩家属告诉媒体,事件发生以来,造成事故的两名男孩的父母没有主动联系讨论此事或道歉。 此外,警方并没有明确告知两名男孩的具体年龄。 他们只知道,这两个男孩今年刚小学毕业,应该在十三岁左右。 受害人家属表示不能接受轻伤二级鉴定结果生活网资讯,将申请重新鉴定,并考虑起诉肇事者。

此事引发了众多网友的热议。

有些网友对女生视而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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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认定为轻伤二级,令人不解;

也有网友提出疑问,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与立案有何冲突?

所以,

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

如何定义?

青少年犯罪,

警察不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警方不立案的话

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二级轻伤是什么?

如果您对鉴定结果有异议

我可以申请重新认证吗?

谁应该为这件事情承担责任?

我们来看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马立红律师带来的专业解读。

一、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界定的? 几岁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掷危险物品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方法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起诉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本案中,肇事未成年人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事实上有两个关键点需要确认,一是肇事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否已年满十四周岁。 ; 二是受害女孩的伤情是否达到重伤标准。 造成事故的未成年人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四周岁,故意伤害他人情节严重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批准起诉,也可以追究刑事责任。责任。

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如果警方不立案,当事人可以采取哪些补救措施?

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公安机关立案的依据是刑法上述规定。 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对公安部门不立案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首先,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及时审查检举、控告、检举、自首的材料。 ,应当立案; 认为不存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理由。 控告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自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之日起七日内; 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决定。 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其次,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我国人民检察院享有立案监督权。 当事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向公安机关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立案理由。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第五百六十条、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依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收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人民检察院认为不立案理由成立的,应当在十日内告知控告人不立案的依据和理由。

三、经过上述救济程序后,公安机关仍不予立案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经起诉才办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其侵犯被告人本人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侦查的案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需要提醒的是,这三种偏方是递进关系。 当事人应按上述顺序寻求救济。 只有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才符合提起刑事自诉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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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什么是二级轻伤? 如果我对鉴定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吗?

根据最高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颁布的《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轻伤”是指对人的肢体造成损害或外观、听力、视力或其他器官功能。 对人身健康造成中等程度损害的障碍物或其他伤害,包括轻伤Ⅰ级和轻伤Ⅱ级。 二级轻伤是指各种损伤因素造成的原发伤害或者原发伤害引起的并发症,没有生命危险的; 残留的组织器官结构和功能轻度受损或影响美观。

其中,在《人体伤害程度鉴定标准》中,眼外伤认定为轻伤的情况如下图所示:

另外,我国刑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致人残疾或者毁容的; (二)导致人丧失听力、视力的; (三)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事件受害人家属对轻伤二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重新鉴定。

4. 如果两个男孩都是未成年人,谁该负责?

如果经有关部门确认,造成事故的两名男孩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监护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管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依法实施专项矫正教育。

作者|朱婵婵

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 王芳刘丹月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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