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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一汽车贴膜店被索赔120万理想汽车:法院正审理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商标保护   法律   法院   商标申请   法制

2023-07-23 04:06:43 

据齐鲁一点电报道,在山东临沂从事汽车贴膜业​​务的“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近日被理想汽车以“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为由起诉,索赔共计120万元。

7月21日,该店老板朱宇豪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他的昵称是“理想”,2012年刚成立时车膜店叫“理想汽车装饰”,现在叫“理想汽车贴膜厂”。

▲朱宇豪的“理想汽车贴膜工厂”

同日,理想汽车表示,该案目前正在提交法院审理,“相信法院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认为,如果该商标已经在先使用,需要提供包括在当地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等证据。 实践中,如果法院判断朱先生有权继续使用,可能会要求朱先生添加适当的区别标记,以保护注册人的合法利益。

商标纠纷:

一家汽车贴膜店被索赔120万

理想汽车:法庭正在审理中

据朱宇浩介绍,今年6月,他的手机收到一条诉讼短信。 此后,他又收到一份民事投诉,显示原告为北京车合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生活网资讯,法定代表人为李翔。

民事诉状称,朱宇豪名下的公司名称中的“理想”二字为原告的编号。此外,被告还需在当地媒体上发表道歉声明30天,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停止侵权费用20万元(临时)。

▲朱宇豪提供的相关民事诉状(部分截图)

朱宇豪对“法制汽车”要求的120万元赔偿感到不解。 “我们不在同一个轨道上,如果他把车卖了,我把我的膜贴在上面,会给他带来什么损失?” 据他介绍,他的绰号是“理想”,他已经这样叫了30多年。 “自从2012年开店以来,店名就叫‘理想汽车装饰’,当时理想汽车还没有出来。”

朱宇豪说,2022年,他的店正式注册为“临沂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规模扩大后,更名为“临沂新理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一个月以后; 2023年3月,店面装修时,更名为“理想汽车膜厂”。 “可以说,我店一直用‘理想’。”

朱宇豪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目前,他已将相关证据和诉求交给律师,正在等待法院开庭后作出判决。 截至发稿,尚未向记者出示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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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查显示,原告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理想汽车”的主体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公告显示,北京车和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申请了第1号“理想”注册商标,归类为12-交通工具,专有权期限为2020年5月28日至5月2日。 2030 年 7 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公告

据澎湃新闻报道,7月21日,针对网上流传的“理想汽车起诉一家小店侵犯商标权,店主声称自己昵称是理想”的传闻,理想汽车回应称,目前案件正在提交法院审理。 “我相信法院会根据事实,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律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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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不构成侵权

可能需要适当的区别标记

事实上,如果真如朱宇豪所说,在理想汽车商标注册之前,他已经在店里使用了“理想”一词多年,是否构成侵权? 对此,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健介绍,如果被侵权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且为公众所熟知,根据《商标法》,权利人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请求驰名商标的保护。

本案中,如果朱先生在“理想汽车”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已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连续使用了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则该注册商标获得授权后,朱先生可以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继续使用该商标,故在先使用不构成侵权。 如果用户中断在先使用,并在他人申请注册商标后继续使用,这是对他人商标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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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认为,《商标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在该商标注册人之前已经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并且对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产生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使用者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

“顾名思义,在先使用者不构成侵权,继续使用该商标的前提是所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 赵良山表示,因此,朱先生需要证明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比如一些宣传、数据、证人证言、销量、群众知名度等。如果朱先生列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在当地有一定的影响力,则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实践中,如果法院判断朱先生有权继续使用,可能会要求朱先生添加适当的区别标记,以保护注册人的合法利益。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2年12月发布了《关于商标申请、注册和使用如何避免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指南》一文。文章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这里的“在先权利”是指在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已经享有并合法存在的权利或者利益,包括商号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姓名权、肖像权、地理标志、有影响的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包装、装潢以及其他应当保护的合法在先权益。

如何避免两者发生冲突?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文章指出,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当避免“囤积商标”、“与知名品牌相邻”、“搭便车”、“炒作热点”等不当注册和使用行为。 此外,市场主体在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时,应当积极避免使用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以免损害他人在先权利。 在申请注册或者使用商标之前,应当充分谨慎,可以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分析系统等充分查询他人在先享有的权利,确认相关标志与他人在先享有的权利不存在冲突。

此外,还有网友质疑理想汽车因商标纠纷索赔120万是否合理? 付健律师表示,一般来说,被侵权人的主张是否正当,应根据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获得的利润综合判断。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

赵良山律师提醒,商标是维权的一种方式,尤其是在经营过程中,商标非常重要,“建议各位权利人提高法律意识,尽快注册商标,以免被诉侵权,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红星新闻记者 蔡小艺 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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