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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一女子约好见面主动拒绝发生性关系被拘留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行政   处罚   公安   嫖娼   拘留

2023-07-16 15:16:06 

7月14日,河南的翟先生告诉潇湘晨报,出于好奇,他约见了一名从事性工作的女子,但见面后他主动拒绝发生性行为。 随后,他以嫖娼罪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5天。

翟先生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属于“卖淫”,并提起行政复议,但仍维持原决定。 “我现在大四了,因为这次留校,学校对我进行了处罚,推迟了一年毕业。”

7月14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南召县公安局一名工作人员。 他透露生活网报道,目前对翟先生的拘留已经完成。 如果翟先生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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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大四毕业生,2022年11月16日,我在陌陌认识了一位女士,添加微信后,我得知她从事性工作。出于好奇,我约了她。认识她后,我意识到这是错误的,所以我拒绝和她发生性关系,理由是我不喜欢她。” 翟先生告诉潇湘晨报记者,他给了对方100元路费,并请她离开。

翟先生称,2023年2月12日,他接到派出所电话,称自己涉嫌嫖娼,要求接受调查。 随后,对其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翟先生不服,提起行政复议。 南召县政府维持原决定。 “我不认为我属于卖淫,我没有和她发生性关系,我也自愿拒绝和她发生性关系,我是从主观意愿上拒绝的。”

南召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函显示,2023年2月10日,因涉嫌卖淫嫖娼罪,王某某被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传唤。 妓女有很多,其中就包括申请人翟先生。 而王某某则提供了与翟先生发生性交易的微信聊天记录。 2023年2月12日,被申请人传唤申请人。 经询问,申请人承认自己通过小规模卖淫活动联系了王某某,谈妥了400元的价格,并约定了交易地点。 在交易现场见面后,他们认为该女子与照片中的不一样,且与性别无关,于是给了该女子100元送走。 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行政处罚通知笔录,告知申请人因卖淫、嫖娼行为,将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提出抗辩,认为不存在完整的性交易,不构成违法行为。 2023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构成卖淫嫖娼,且违法行为轻微,判处申请人行政拘留五日。

翟先生不服,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他认为,处罚决定事实不清,他与王某某没有发生性关系,公安机关的程序违法。 “我不是通过卖淫卡联系她的,我们是在网上认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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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人民政府认为,本案中,申请人翟某与卖淫者协商好交易价格、交易地点,并已开始实施,已构成卖淫嫖娼罪; 由于没有实际关系,应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申请人对翟先生处以行政拘留五日。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应有法律依据。 申请人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南召县公安局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7月14日,潇湘晨报记者联系上南召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对翟先生的行政拘留已经完成。 “他提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决定。如果仍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该工作人员表示,公安机关对翟先生的处罚符合法律法规,有证据为依据。 “这不是他说的。”

自愿拒绝发生关系,翟先生的行为是否也属于卖淫?

对此,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毅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违法行为酌情指导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从轻”:情况”:(1))已谈妥价款或支付金钱及其他财物,但尚未实施性行为的; (二)以手淫方式卖淫、嫖娼的;

因此,只要谈妥了价格,无论是否发生性关系,都被认为是卖淫嫖娼,但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则被认为情节较轻。 如果基于客观原因,如警察查房等,没有发生性关系,仍按卖淫嫖娼处理,但应从轻处罚。 但对于因恐惧等主观原因而没有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仍属于卖淫违法行为,但情节特别轻微的,积极消除违法后果。 实践中,一般不予处罚。

潇湘晨报记者 周玲茹 实习生 张嘉怡 周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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