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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任客户经理高息理财办理U盾大额金钱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银行   夫妇   支行   原告   兰州

2023-07-11 02:01:04 

↑老吴夫妇银行流水单显示大笔钱花在陌生人身上

“理财合同上加盖银行印章,业务由银行人办理,密码和凭证都在自己手里。” 兰州的老吴夫妇是交通银行的VIP客户。 他们很疑惑。 银行的五百六十万元什么时候被拿走的?”

老吴和妻子老刘经交通银行某分行行长刘全介绍,尝试投资一款高息“理财”产品。 第一次投资就获得了高回报,多年来他们每年都会回购。 刘全的职位也一度晋升为分行行长。 2021年,老吴夫妇发现交通银行500万元以上“失踪”,他们将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告上法庭。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第三人刘全将其经手的客户资金转移至境外人账户对外借贷,涉嫌构成诈骗罪。挪用资金罪。 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2月28日,法院驳回老吴夫妇的诉讼请求。 2023年6月20日,甘肃银保监局收到老吴夫妇举报后回复称,此事已被公安机关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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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吴出生于1963年,妻子老刘出生于1966年,他们都是甘肃兰州人。 此前,老吴经营一家公司,经常向交通银行汇入大笔资金。 2009年10月8日,刘全调到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担任客户经理后结识了老刘。

老刘和老吴在银行都有账户。 刘全在交通银行任职期间,老吴、老刘分别自2010年、2011年起多次通过刘全购买理财产品。 起初,理财产品的收益率约为3%至4%。 老刘、老吴分别于2011年、2012年成为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的沃德客户(类似VIP客户)。

↑老吴夫妇此前操作过的U盾

老吴夫妇的女儿吴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2013年左右,交通银行的工作人员建议老吴夫妇办理第一代U盾,比如插U盘-屏蔽进入电脑并输入设置的密码,即可以进行在线转账。 老吴和他的妻子不太擅长打字和使用电脑,但他们仍然各有一个U盾。

吴女士提到,她的父母都比较传统,从未开通过银行卡的短信服务。 他们习惯去实体银行存取款,所以申请U盾后就没有在外面使用了。 好好保管账单。 多年来,一小叠收据被保存下来。 但他们没想到,U盾的应用会给自己的钱财损失带来隐患,让他们很难证明自己没有在银行以外的地方使用U盾。

老吴夫妇回忆,2013年,刘全向吴老夫妇推荐一款年化收益10%的理财产品,还称这是“得利宝”兰州轨道交通项目向银行“大客户”开放的项目。 ”。 “有交通银行担保,风险不大。” 老吴夫妇决定购买40万元的理财产品来尝试。

2013年3月18日,老吴与交通银行天鹅湖支行签订了“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 合同第十九条规定:“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借款金额四十万元(元),约定利率(利率)每年10%,本息按合同期满后一次性偿还,签字并加盖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业务承兑章(圆形章),合同期满后,老吴获得本金和收入。

吴女士表示,夫妻俩一开始比较谨慎,是出于对交通银行和该行高级经理刘全的信任。 后来,除了买房的大笔开支之外,老吴公司的流动资金都投资到了这款理财产品上,并进行了赎回。 期限从7天到几个月不等,到期后,公司往往会继续展期本金和利息。 老刘手里还有很多合同。 过去几年,年利率从最初的10%逐渐下降到8%。

刘全在交通银行的职务一度晋升,从最初的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病房客户经理助理、病房客户经理,到兰州银安路普惠支行行长分会,后来又当上了小天鹅湖分会的副会长。 2020年3月后,其在交通银行兰州多家分行担任沃德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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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吴女士介绍,她的父母成为沃德客户后,每次重新购买这款理财产品时,都会带上U盾生活网消息,去沃德专区,无需排队。 吴女士称,办理业务时,刘全将U盾插入银行电脑进行操作。 她的爸爸或者妈妈坐在电脑对面,看不到刘泉使用电脑页面的情况。 当刘全告诉他们需要输入密码或者标志时,他们就按照刘全的指示去做。 当有一些业务需要到前台办理时,刘全也会拿着证件去前台。 每款理财产品到期前一个月,刘全都会提前给老吴夫妇打电话,询问是退出还是继续滚动。 2018年左右,老吴家需要买房,需要从存款中提取一些大额存款,可以顺利提取。

有一段时间,刘全从天鹅湖分店调到了另一家分店,恰好离老吴家很近。 吴女士称,刘全还告诉吴夫妇,他们会跟着他一起去办理业务,可以去他的分行办理。

↑老刘习惯去银行办理业务,多年来留下了大量收据

经理辞职发现超500万被转出

将银行和前经理告上法庭

2019年,吴夫妇经营的公司经营状况不佳。 他们关闭了公司,打算靠共同存下的500万多元的利息来支撑自己的退休生活。

由于吴女士定居成都,吴老夫妇也前往成都与她一起生活。 此前,每次续签,老吴和妻子都会去兰州的银行续签。 2021年受疫情影响,老吴夫妇一直无法返回兰州续签合同,于是要求刘全将合同邮寄给他们,但他们还没有收到合同。

吴女士说,2021年12月初,交通银行另一位客服经理给老刘打电话,让她去银行领取一些年终小礼物。 发送到这里。 客服经理告诉老刘,刘全已经辞职了,老吴夫妇和刘全谈话时,刘全说自己还没有走。

吴老夫妇去银行查了一下目前的流向,发现从2013年开始,他们就只是将钱转入账户进行理财。 几分钟后,钱就转入了一些陌生的银行账户,而理财产品也即将到期。 或者当他们要使用这笔钱时,他们会先将其提前转回,账户中的总金额保持不变。 到了2020年左右,账户里的钱已经不够了。 吴女士表示,由于老吴夫妇没有开通短信服务,也没有收到转出资金的收据,所以并不知道刚刚存入其中的钱被转出了。 据他们统计,老吴账户上的本金和利息有130万元无法提取,老刘账户上的430万元也无法提取。

随后,老吴夫妇找到刘全,询问发生了什么事。 据吴女士2022年8月23日提供的录音显示,刘全称,2019年之前,交通银行确实有针对“得利宝”兰州轨道交通项目的理财产品,但2019年此类理财产品被称为Stop,合同期满本该终止,他却挪用老吴夫妇的全部资金为自己贷款。 刘全表示愿意还钱,但沟通一段时间后,刘全并没有还钱。 吴老夫妇还与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进行了沟通。 在录音中,该分行相关负责人提到,他们可以帮助追回部分款项。 吴女士表示,在后来的沟通中,她觉得对方没有诚意,就放弃了。

随后,老吴夫妇以金融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为由,将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天鹅湖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刘全告上法庭。 。 2022年10月12日,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老刘、老吴的诉讼分别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保证金430万元、130万元,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利息。 老吴某认为,作为储蓄客户,常年在被告处存放资金,购买被告理财产品。 2020年11月,时任被告总裁的刘全在原告理财产品到期时,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被告资金池资金,资金回流至被告资金池后转入原告储蓄帐户。 两原告的押金分别为430万元、130万元,目前尚未退还。

↑吴老夫妇的银行流水单显示,钱存入银行后不久就转出了

老吴夫妇还认为,被告银行对资金交易负有安全保障和审慎审查的义务,应确保交易安全,消除不合理的经营风险。 被告对其员工管理不善,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员工的违法违规行为。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储蓄存款合同,也违反了金融机构保证存款安全的义务,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现原告在被告处存放的巨额存款已不复存在,原告有权根据储蓄存款合同向被告主张支付本息。

被告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辩称,其已按期足额支付本息,不存在被告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侵占原告存款的事实。 - 称为“资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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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泉辩称,自己对原告要求的金额无异议,欠老吴、老刘共计560万元,其中老吴欠款130万元,并愿意积极偿还贷款。 但原告声称,刘全挪用资金池资金的情况不属实。 其无权、无能力挪用原告账户资金,包括理财产品资金。 他无权经营,所有转账均由原告本人进行。 他没有老吴、老刘的银行卡和密码,无权转账。 原告本人借钱,贷款客户是由第三人介绍给原告的。 原告担心自己放贷,刘全与原告签订了“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 与原告签订的每份合同期满后,将与老吴、老刘对账。 若无异议,旧合同将当场撕毁,利息由借款人支付。 2021年,欠原告利息40万元未支付。 刘全用了半年多的时间,在十几笔交易中,将20万多元存入刘全建行旧卡中。 刘全愿意积极偿还贷款,故应驳回原告对被告的上诉。

法院认为其属于经济犯罪范畴

原告申诉被驳回,警方立案

法院查明,刘全在交通银行任职期间,原告老吴夫妇长期通过刘全购买了交通银行“得利宝·天天利”等一系列理财产品。 多次将大额资金转入账户后,账户内的钱又转给了“朱敏”、“王继德”等人。 刘全表示,其中一人收到的钱是还款,其余转账因无法联系借款人而无法核实。

老吴夫妇分别与贷款人交通银行兰州银安路支行、天鹅湖支行签订了《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贷款合同,其中有一份手写协议:“本合同规定客户不得提前终止,续借利率为8%,我行可根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全程监控,特此同意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9月20日。 借款人签字后,贷款人加盖交通银行分行条形章、刘全、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机构签字。

刘全表示,上述合同实际上并未在交通银行备案,公章也不是交通银行专用章。

2021年12月29日,刘全填写了辞职申请表。 辞职原因为“因个人及家庭原因提出辞职申请”。 2021年12月30日,单位领导签字同意。 2022年1月7日,刘全填写了辞职审批表。 审计监督部门意见栏中,是否已认定高风险资产责任、是否辞职、是否完成辞职审计。 资管部的审核意见是“该员工为沃德客户经理,已完成解密,无需报送党委,请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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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3日,原告代理人吴女士找到刘全查询划转资金时,刘全承认,涉案划转资金是其转出对外借贷后未收回的部分资金。 ,给原告造成损失。 庭审中,刘全表示,向案外人放贷未经银行审核,与银行业务无关。 原告并不知道刘全的信息,借款人均为向银行申请贷款但因资质等原因无法获得贷款的客户。

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视为不构成经济犯罪。经审理属于经济纠纷案件,涉嫌经济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本案中,第三人刘全利用原告的信任,与原告签订虚假的金融产品质押贷款合同,并将其办理的客户资金转移至案外人账户,用于对外放贷,导致原告大量资金无法归还。 。 这些行为均是利用其在银行的职务便利办理业务,属于挪用单位资金放贷给他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挪用资金罪。 2月28日,法院驳回对老吴夫妇的起诉。

除了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外,老吴夫妇还向甘肃银监局举报了此事。 此前,老吴夫妇收到了3月24日签署的《甘肃银保监局举报银行保险违法行为通知书(部分受理)》。通知中提到,该局已受理挪用您的保险金一事。举报人提到的交通银行天鹅湖支行原行长的存款。 关于赔偿事宜,请举报人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

2023年6月20日,甘肃银保监局下发的《甘肃银保监局关于银行保险违法行为的举报及调查意见》显示,关于老吴夫妇举报刘全的信函交通银行西固支行负责人挪用其账户存款,经核实,交通银行西固支行负责人于2021年12月10日通过短信告知举报人刘全即将辞职; 举报人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及收入已按约定退回其账户; 两名举报人的账户向其他人员(朱敏、王继德、贾一凡等)转账的方式是通过网上银行和个人网上银行,未发现刘全挪用账户存款资金的证据; 但举报人主动补充的《得利宝》理财产品质押合同中反映的信用关系并未发生。

上述《意见》还提到,举报人举报的刘全相关情况已被公安机关立案,我局将继续督促交通银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以及案件的处理情况。 吴女士表示,上次举报期间,刘全和银行工作人员的录音并未移交给银监局。 他们将用新的证据材料再次举报刘全贪污案,希望甘肃银保监局彻查。 这件事。 近日,红星新闻记者致电交通银行兰州天鹅湖支行相关负责人,但对方尚未接受采访。

吴女士说,因为钱无法退回,她的母亲老刘因为这件事郁闷了很长时间。 这件事也给她的家庭造成了经济困难,她只能“借钱,聘请律师维权”。

(文中老吴、老刘、吴女士均为化名)

红星新闻记者 陈清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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