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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一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一案引发关注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院   拆除   刑法   秩序   违法

2023-07-09 00:11:41 

近日,吉林省某地村民黄某因私建浮桥寻衅滋事罪被判刑的案件引发关注。

据介绍,黄某在洮儿河边长大,村民日常交通极为不便。 黄家有兄弟五人,祖上都做摆渡工作。 2014年,黄焊接了13艘铁船,建造了一座固定浮桥。 2018年10月,当地水利局以违法建桥为由,对黄某处以罚款,并强制黄某拆除浮桥。

浮桥拆除后,黄认为就这样了。 但2019年2月,他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当地公安局刑事拘留。 此后,黄某三弟及多名家属、亲属也被采取刑事措施。 公众诉至洮南市法院。 同年12月31日,当地人民法院判决黄某等18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二年至三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18人均获缓刑,判决已生效。

法院判决认为:黄某等人员于2005年至2014年期间修建船体浮桥,收取过桥费; 2014年至2018年,他们建造了一座固定浮桥。 黄组织排班并制定收费标准,小型车5元,大型车10元,以及拦截过往车辆的过桥费。 总通行费为52950元。 法院认为,该行为属于强夺他人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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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寻衅滋事罪的适用。 对于寻衅滋事罪,有学者在立法层面持废除该罪的态度,每年都有人大代表提出废除该罪并以更明确的罪名取而代之。 但在法律修改之前,作为一项既定犯罪,学术界的普遍意见是严格限制该罪在司法层面的适用。

寻衅滋事罪有四种行为形式: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强迫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寻衅滋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的。公共场所混乱。

本案中,法院认为黄某收取过桥费的行为属于强迫索取。 强夺的本质是强迫付钱。 据介绍,在法院认定的52950元过桥费总额中,村民李某某被收取的费用最多,共计2万元。 然而,钱被法院退还给李某某后,李某某又将其退还给黄某。 李某某想,“黄某建了这座桥,确实给我们带来了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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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收费问题,黄某表示,他在焊接和建造船体方面投入了13万多元,收费是为了收回成本。 同时,他也从不强行收钱,都是村民自愿的。 对于普通路人来说,不存在“不给钱就不过去”的说法。 镇林村村干部李某某和洮儿河对岸平安村的几名村民也证实了这一说法。

如果上述证言属实,交桥费纯属自愿,不能强迫。 没有强硬之分,那么自愿缴纳罪又是什么呢? 否则,一切指控,哪怕是在公众号上打赏、朋友圈募捐,都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为了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防止其成为包罗万象的口袋犯罪,最高司法机关于2013年发布了司法解释,要求从主观上和行为上都限制该罪的适用。客观地。

首先,在主观层面,寻衅滋事罪的成立,应当具有寻衅滋事的动机,即所谓无事生非、借故寻衅。 根据司法解释,行为人以寻求刺激、发泄情绪、实施攻击行为等为目的,无事生非,或者以寻衅滋事的方式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日常生活中偶尔发生的矛盾纠纷,应认定为“寻衅滋事”。 有学者形象地指出,这种犯罪是为了打击流氓行为。 如果没有无理取闹、无事生非的动机,即使是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也不能定性为寻衅滋事​​罪。

其次,客观上,以武力夺取或者任意毁坏、侵占公私财物,必然破坏社会秩序。 如果桥梁、道路的建设符合人民群众的期望,不仅没有破坏社会秩序,而且得到了社会秩序的认可,那么它就不是任何意义上的犯罪。

刑法上的有害行为必须是侵害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果一种行为不存在侵害法益的危险,但降低了侵害法益的风险,则该行为不是有害的行为,而是有益的行为。 比如,张三发现一块巨石从天而降,即将砸到李四的头上,于是他用力一推,但巨石并没有砸到李四的头上。 在这里,即使李四被推倒在地,腿骨被打断,张三的行为也不构成刑事危害行为,因为他的推搡已经减轻了对李四合法权益的损害程度,他是在做好事,无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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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上感应篇》说:“架桥铺路,是大善之举”。 当然,善行不应该被归入刑法中的有害行为。 据《农民报》报道,浮桥拆除后,群众出行问题并未得到解决。 从2018年浮桥拆除到媒体报道时,当地尚未制定建桥计划。 村民出行极为不便。 到河对岸种田、运输货物还要多走70公里。 一个多小时。

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修建桥梁……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正有关手续;逾期不改正的逾期完成或者不批准重做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但根据上述条款,即使认定擅自架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最严重的法律后果也是行政处罚,而非刑事责任。 触犯法律并不一定构成犯罪。 行人闯红灯、司机超速行驶,都违反了《交通安全法》,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决不能认为只要触犯了法律,就是犯罪,因而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中的追赶行为。 行为。

另外,对于私人修桥的人来说,也可以事后办理手续,而不是全部拆除,特别是桥梁是为了方便人们出行而建的,不宜随意拆除。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还规定:“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因此,即使认为擅自修桥手续不齐全,只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就不应该受到行政处罚,更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易经》有云:“善行之家,必有绵绵庆节”。 司法机关决不能让善行一家人承担后果,否则就会背离人性和世界常识生活网资讯,反而损害司法机关本身的权威。

一审判决生效后,黄某提出申诉,但被一审法院驳回。 2023年6月26日,黄某继续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9日,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已按照法定程序立案,目前正在审理中。

武侯祠有一幅著名的对联。 上联是“能攻心者,自背自弃,自古知兵不战”。 惩罚起源于士兵。 知兵不战,攻心为重,不战而屈兵,是刑法作为兵法的最高境界。 刑法虽然不能过分宽大,但也不应盲目处罚。 犯罪的标签会给个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痛苦。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从轻处罚、省监狱应成为每个法人的内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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