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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宠物狗运输合同纠纷案宣判宠物托运公司获赔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宠物托运   托运公司   法律   宠物狗   航空托运

2023-07-08 10:13:19 

最近

上海奉贤区法院

已关闭一

宠物狗运输合同纠纷

在宠物运输中

宠物承运人私带约定的宠物车

换乘巴士

通向目的地

宠物狗窒息身亡

女士宠物运输员

向平台支付两倍运费,即1376元

平台随后询问刘先生

退回全额运费688元

并向刘先生账户支付1376元赔偿金

刘先生对结果不满意

诉至奉贤地方法院

请求平台公司

宠物损失额外赔偿9124元

奉贤地方法院

乐女士被判赔偿刘先生9124元

一审判决后

乐女士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

上诉经审理后被驳回

维持原判

无独有偶

居住在河南

宠物爱好者苏文丽(化名)

也遇到过类似的事情

今年5月初

玖玖,她的宠物狗

在宠物运输公司运输途中死亡

那么,托运行李中的宠物死亡谁该负责呢?

宠物托运死亡赔偿案例__托运宠物死了谁来承担

宠物托运公司该如何追究责任?

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商家起草的宠物运输合同

它必须具有法律约束力吗?

事故发生在托运第三天

今年5月初,在广东深圳工作的苏雯丽决定返回河南老家。 她联系了广东的一家宠物托运公司,打算先把九九送回老家。

工作人员承诺,运输过程中不会出现宠物死亡的情况。 苏雯丽支付了120元托运费,但没有签署合同。 5月16日,苏雯丽送九九上车。

5月19日下午2时30分,宠物寄售公司工作人员告诉苏雯丽,车上的九九等宠物被闷死在车内。

由于双方没有签订合同,宠物托运公司只同意支付500元赔偿金。 苏雯丽不愿意接受这个结果,“这不是钱的问题,玖玖已经比她家人好了。”

事实上,饲养宠物已经成为许多现代家庭日常生活的一部分。 随着宠物行业产业链不断壮大,涉及宠物的纠纷也随之增多。 那么,谁该对托运货物中宠物的死亡负责呢?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陈树文告诉方圆,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通过航空、铁路、公路、水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 ,承运人不得承运。 进出口动物及动物产品,承运人凭海关签发的进口报关单证或者检疫单证提货。 从事动物运输的单位、个人和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并妥善保存行程单和动物名称、检疫等信息。证书编号、数量由发货人提供。

“如果符合上述程序,双方同意开始运输,即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默认口头运输合同成立,并按照双方协商的条​​件履行。当事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合同惯例。” 对于书面合同,陈书文解释道。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旅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 例如,陈女士联系的宠物托运公司未经主人同意,通过陆路托运宠物,并在托运过程中谎称是空运,导致宠物死亡。 合同内容因此发生重大变化。 如果违反托运人的真实意愿,托运人可以要求宠物托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即使承运人按照合同要求进行运输,宠物运输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意外。 《方圆》记者梳理发现,宠物在托运过程中死亡的原因有多种。 例如,宠物可能会因运输箱内通风不良而窒息,或者如果忘记喂食或饮水而死亡。 车祸或飞机事故也可能导致宠物严重受伤和死亡。

“由于上述托运公司的疏忽,托运公司必须对因疏忽造成的宠物重伤或死亡承担主要甚至全部责任。” 陈书文总结道。

宠物主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宠物托运公司该如何追究责任? 赔偿数额应如何确定?

陈淑文告诉《方圆》记者,宠物属于个人财产。 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他人财产受到侵害的,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的方法计算财产损失。

至于其他合理的确定方式,司法实践中通常有以下三种确定方式:一是按照购买成本价计算;二是按照购买成本价计算。

航空运输是宠物运输的常见形式。 根据航空相关规定,宠物也可以作为货物进行管理。 对于贵重货物,旅客可以申报行李价值并支付额外费用。 按照《承运人责任限额规定》规定的每公斤100元的标准进行赔偿。

“不过,社会对宠物价值的认识还存在差异,没有更通用的衡量标准。” 陈树文指出,确定损害标准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还应考虑筹集时间和购买成本。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宠物死亡的“损失”应该分为两部分来考虑。 一是宠物作为财产或物品的经济价值,二是宠物的死亡给宠物主人带来的精神损失。 两者不能混淆。 尚有争议的是精神损害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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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1183条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对自然人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物体,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标准,根据民法典及配套司法解释,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是根据过错程度和后果确定。” 陈书文补充道。

《方圆》记者发现,近两年,支持宠物主人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寥寥无几。 原因是这些案件大多以“运输合同纠纷”立案。

民法典颁布后,或将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新的方向。 《民法典》第996条关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权的规定,以及《民法典》第1183条关于侵害特定具有个人意义的物品的精神损害赔偿权的规定,或将成为此类纠纷的新路径。追究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自身责任”条款有影响吗

除了责任认定和赔偿问题外,宠物运输合同是否一定具有法律效力?

“大多数宠物寄售合同都是商家起草的标准合同,有些寄售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比如最常见的寄售条款‘无论生死,一切责任由自己承担’。” 陈淑文举了个例子,一只宠物狗从广东运来,不幸从深圳空运到湖北武汉后死亡。 当时航空公司解释称,他们与代理公司签署的航空运单上写着:“机场自提,活体动物,死亡自担风险”。 因此,航空公司认为其可以免除责任。

“即使宠物主人知道,‘死亡自担’的效果还有待确定。因为这个条款是航空公司提前单方面拟定的,属于标准条款。” 它规定生活网资讯,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在没有通知宠物主人的情况下签署类似的条款,宠物主人可以以不知情为由拒绝该条款。

“从法律角度来看,宠物托运与货物托运不同。” 陈书文进一步解释说,“托运人通常愿意接受一小部分货物受损的商业风险。但从常理来说,任何宠物主人都不可能接受宠物的死亡。” 后果,所以‘死亡风险自担’条款是一个不合理的条款。”

陈书文认为,“宠物死亡,责任”条款免除了航空公司的主要责任,宠物主人作为权利人,有权主张标准条款无效。 因此,此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航空公司不能免除责任。

最后,从立法角度,陈树文建议民航局可以修改相关规则,明确动物航空运输的具体规定。 动物保护法的相关配套规则也应当颁布实施。

随着人们的工作和城市变化更加频繁,宠物寄售的需求肯定会增加。 如何加大对当前宠物寄售市场的监管力度,培育专业的宠物寄售市场,减少宠物寄售事故的发生,或许是立法者、行业从业者和宠物主人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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