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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阳警方查实张振南身份被冒用后对其进行赔偿

编辑:生活网      来源:生活网      法院   派出所   判决   公安   海龙

2023-12-09 16:00:34 

“你应该在监狱里服刑,你怎么出来的?” 一次出差,张振南突然被警察从酒店带走。 当被问到这句话时,他很困惑,“如果我没有犯罪,应该判什么刑?”

随后,他在家乡黑龙江巴彦县派出所得知,“他”因在江苏省溧阳市贩卖毒品被判刑一年零三个月。 他联系办案单位溧阳城中派出所,发现有人冒充他的身份。

因为这个前科,张振南丢掉了工作,也失去了贷款资格。 九年来,他往返于警方和法院之间,却始终无法消除这段前科对他的影响。

溧阳警方发现张振南身份被冒用后,对他进行了赔偿,但错判对他的影响至今仍在继续。

“你卖毒品,不是应该坐牢吗?”

张振南第一次接受尿液检测是在2014年。

那一年,张振南到河北邯郸出差。 刚入住酒店,他就被当地警方带到了派出所。 他还记得警察一脸不解地问他:“你卖毒品,现在不是应该在常州监狱服刑吗?” 他更疑惑了,“我没有卖毒品。” 尿检无问题后,他返回酒店。

张振南1989年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尿检事件发生后生活网报道,他到居住地公安局咨询,得知公安局档案中确实有他的犯罪记录。案件处理系统。 记录显示,他于2013年因贩毒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监禁。 录入该记录的单位是江苏省溧阳市公安局市派出所。

张振南回忆,2005年左右,他到北京打工。2014年,他因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但从未去过江苏溧阳。

2015年10月,他驱车1000多公里来到溧阳了解情况。 在市派出所,他看到了被拘留的“张振南”的照片。 对方是一名身高164公分,肤色黝黑的男子。 张震南身高174cm,皮肤白皙。 肉眼就可以看出,他们不是同一个人。

办案民警表示,可能是疏忽造成的失误,需要进一步核实后再给出答复。 随后他离开溧阳等待结果。 但此后,当他去外地出差时,警察仍然会要求他进行尿检。

张振南声称,频繁的尿检和检查给他的生活带来了很多麻烦。 女友得知此事后,认为他“贩毒”,并与他分手。 当他与老板或同事出差时,突然的警察检查也会让大家感到不舒服。

他多次要求溧阳警方尽快查清事实,消除影响。 经过多次交涉,城中派出所承认贩毒案当事人信息有误,并承诺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后,将及时帮助改正。 鉴于错误信息给张振南造成的影响,城中派出所赔偿张振南4.14万元。 2015年10月19日,双方就此签署调解协议。

但影响并没有消除。

2016年,他因被查出有“吸毒史”而无法找到工作,不得不打零工维持生计。 当他求职时,仍然被带去进行尿检。 虽然以“误会”告终,但“影响已经不好了”。 张振南表示,无奈,他只能一次次配合尿检,然后又一次次询问市派出所,问题什么时候才能消除。

在张振南的印象中,自2017年初以来,他就没有再被警方要求进行尿检。 他本以为事情就这样结束了,没想到后来自己却成了“老混蛋”。

2015年,溧阳法院对李海龙利用张振南身份的行为进行了解释,但限制消费令仍然落在了张振南身上。

冒名顶替者

在与警方的交涉中,张振南得知自己名下的犯罪记录与一个名叫李海龙的男子有关。

公开资料显示,张振南的犯罪记录源于一份案号为(2014)立刑初352号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记载,张振南于2014年7月19日至20日期间,共计销售冰毒3.57克。 2014年12月9日,溧阳市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振南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市派出所民警告诉张振南,(2014)李兴初刑事判决书第352号罪犯姓名信息有误,正确信息应为“李海龙”。

据张振南了解,李海龙是吉林省玉树市人。 2009年至2013年,他因抢劫、盗窃罪两次被判刑。 2014年7月,李海龙因涉嫌贩卖毒品在江苏省溧阳市被警方抓获。 在案件侦查、起诉、审理阶段,李海龙一直冒用张振南的身份信息。

2015年11月10日,溧阳市法院对李海龙贩卖毒品案进行再审。 判决书记载,公安机关出示了“张振南身份证明事件可能被冒用”等证据。 2015年11月17日,李海龙被溧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对于溧阳市法院再审案件的情况,张振南当时并不了解。 他在庭审期间没有收到传票,也没有参加庭审。 他不知道再审判决何时生效,也不知道李海龙是否遵守判决。

不属于您的失信记录

2017年4月,张振南在北京一家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风险控制总监。 当时公司派他去上海跟进一个投资几千万的项目。 当他订票时,却发现买不到票。

咨询航空公司客服后得知,我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无法购买高铁票。 他因未能在指定时间到达项目地点,耽误了项目进度而被公司解雇。 “我怎么就变成了一个赖账的人呢?” 张震南再次感到莫名其妙。

委托法律调查后发现,在李兴初(2014)第352号刑事判决书中,法院还对“张振南”处以5000元罚款。 “张振南”未依法缴纳罚款。 2017年3月23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对“张振南”作出执行裁定书,认为张振南无银行存款及可供执行的财产。 溧阳市人民法院将其列入全国法院被执行人名单。

张振南很困惑,因为根据公开的判决书,法院在2015年李海龙再审时曾对错误姓名进行过解释。应该承担5000元罚款的是李海龙,而不是他自己。 此后,张振南一直试图与溧阳市法院、公安等部门沟通,但他的“老赖”身份始终没有解除。 自2017年起,他就无法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

2017年年中至2023年初,张振南因家庭事务没有远行。 但他会不时通过电话与宿阳警方和宿阳法院沟通,希望法院尽快删除错误录入的失信记录,但法院多次要求他前往宿阳面对面交谈。

2023年3月,张振南跟随正在办理此事的亲戚,搭车来到溧阳。 他拿着溧阳市法院对李海龙的再审判决,找到了溧阳市法院执行局,当场说明了情况。 溧阳市法院执行局法官告诉他,需要向公安部门寻找补充材料。 市派出所指导员告诉他,需要去法院处理此事。 警方已经向法庭提交了所有材料和情况描述。 大约三个月后,张振南发现自己已经可以买到机票和高铁票了。 他认为自己“老赖”的身份已经被去掉了。

但新的麻烦又来了。 2023年7月,张振南与朋友合作,计划在北京北郊的建筑工地承包一些小型工程。 让他没想到的是,当他去银行申请贷款时,却被告知“无法申请”。

银行信贷业务人员告诉他,银行系统里有关于他的失信通知。 他所涉刑事案件中,5000元罚款尚未全部缴纳,案件状态为“未结”。 此次失信公告所涉及的案件正是(2014)李兴初刑事第352号判决所认定的案件。 他的“失信被执行人”记录仍然存在。

针对张振南的说法,北青神报记者曾联系溧阳市法院执行局。 执法局工作人员告知记者,系统显示,张振南涉案的5000元罚款已于2023年5月12日缴纳,案件已结案。 。 至于失信人的记录需要多长时间才能被消除,对方表示:“这个还不清楚。” 执行局询问室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具体情况需要向法官询问。

张振南认为,系统中之所以存在他的失信记录,是因为他被罚款5000元的案件现在已经结案,而不是撤回。 更让他困惑的是,他从来没有缴纳过5000元罚款。

2023年11月,张振南在国内多个数据平台上仍能找到这份不属于自己的失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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