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陕西西安,失踪7天的15岁男孩甜甜的尸体在石川河下游约10公里处被发现。 此前,与他同行的朋友小勇非常害怕,直到失联第四天才将自己在水中玩耍时被冲走的事实告诉警方。
事后,甜甜的父亲方老师说,甜甜是一个普通的学生,性格内向,不会游泳,从来不敢下河。 他不明白的是,两个孩子是好朋友,还一起出去玩。 事故发生后小勇为何多次不同意,是否错过了救援的最佳时机?
不少网友也提出疑问,小勇和甜甜一起出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相互照顾义务? 事发后,小勇隐瞒了溺水的事实。 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搜救现场来源:华商报
发生了什么:
失踪7天的15岁男孩尸体被发现
朋友害怕第四天就说:“他在水里玩,被冲走了。”
据九派新闻9月1日视频报道,陕西西安15岁男孩甜甜的家人表示,8月30日,已经失联多年的甜甜尸体被人发现。 7日,在石川河下游约10公里处发现。
▲场景来源:华商报
8月24日,甜甜与朋友小勇外出,直到第二天下午才回来,家人于是报了警。 小勇25日称,他和天天一起骑车去阎良,回来时步行到了什川河剑桥桥。 甜甜不想回去,就叫了一辆网约车独自回家。
8月27日上午,甜甜失联第四天,家人在剑桥桥边陆续找到了甜甜的电动车和鞋子。 小勇承认,那天两人去河边玩水,每天都被淹死,吓得哭着跑了。 一位知情村民表示,27日下午,警方再次叫小勇到现场。 他说,他们从河的北岸游到南岸,当他们从南岸回来时,甜甜就消失了。
8月28日,救援人员在剑桥附近发现了甜甜的白色短袖和电动车钥匙。 这时,小勇说,事故发生的地方就在剑桥大桥以东两三百米处。 水把他呛住了,他抓起水草就往上走。
据华商日报报道,记者29日找到小勇家时发现,小勇的父母都在外地打工,平时都是由爷爷奶奶带着。 奶奶说,孩子这几天心情不好,基本没出去。
在记者的追问下,小勇回忆道:下午3点左右,天天邀请他去玩。 从阎良回来,甜甜提出去玩水,两人就顺流而下。 ,两个人都被冲下去了生活网报道,他喊救命,旁边的一位女士听到了,水越来越深,他要打点水,想着能不能先上去,游到了草地上,“我被水噎住了,吐了,我上去后给甜甜打电话,他不理他。”
小勇说,从河里上来后,他完全木了,就走了。 后来甜甜的父母找到了他,但他因为害怕,一开始并没有说出实情。 小勇承认自己和天天是好朋友,总是在一起,他也希望能找到天天。
9月2日上午,阎良区关山街道派出所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甜甜的尸体已经找到,相关事项还在调查中,其他细节不方便透露。
律师解读:
一起游泳暂时形成了互相照顾的义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适当支付抚慰金
孩子出事后,妻子经常在卧室里得不到休息。 据方先生介绍,她每天都是一个温和的学生,性格内向,不会游泳,从来不敢下河。 让他不解的是,两个孩子是好朋友,还一起出去玩,而事故发生后小勇的说法多次前后矛盾。 另外,为什么一直到8月27号才说去河边玩水呢。 这是不是错过了最佳救援时机? 但方先生也保持了理性。 小勇称,两人一起下水后,他没有对小勇说什么。
不少网友也提出疑问,小勇和甜甜一起出行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相互照顾义务? 事发后,小勇隐瞒了溺水的事实。 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此,红星新闻记者咨询了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山认为,小勇和甜甜因一起游泳而溺水身亡。 小勇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小勇建议游泳,而小勇知道甜甜正在极其危险的深水区游泳,或者危险发生时没有及时提醒甜甜,那么小勇就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是有过错,又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小勇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赵律师指出,由于本案中小勇是未成年人,必要时小勇的监护人应负责赔偿。 相反,如果小勇不是提出人,或者小勇不认识水域,也不知道自己每天游泳的水域深度,那么小勇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赵律师强调,无论小勇是否有责任,天天也有义务充分预见和认识游泳本身的危险性。
河南泽金律师事务所主任傅健律师认为,根据现有信息,小勇的行为与田田溺水死亡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两人相约游泳,暂时形成了力所能及的相互照顾义务。” 傅律师表示,小勇没有尽到报警的注意义务,也没有及时向家人说明情况,可能构成违约,确实加重了父母的精神负担。 损坏程度。 根据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和人道主义精神,小勇家属可以支付适当的慰问金。
红星新闻记者 蔡小艺 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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